個人廉潔自律情況報告
今年以來,按照黨中央關于加強廉政建設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嚴格執行縣委、縣政府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努力加強自身建設,帶頭做到廉潔自律,較好地完成了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任務目標。
一、加強自身建設,筑牢政治防線
為了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我始終站在“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的高度,深入學習黨的十六大精神、“***“重要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有關文件規定,始終牢記“兩個務必”,牢固樹立共產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從思想上、政治上時刻與黨中央及各級黨組織保持高度一致。通過加強自身建設,進一步堅定了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正確使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把廉政建設變成自覺行動,貫穿于日常工作始終,堅決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自覺抑制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侵蝕,增強了拒腐防變能力。
二、堅持以身作則,真正做到廉潔自律
其身正,不令則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在廉政建設中始終對自己高標準、嚴要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準則》的要求來約束自己的一言一行。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廉政建設指示精神,嚴格執行不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有關規定,自覺遵守領導干部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八小時以外,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交圈、生活圈、娛樂圈,自覺維護黨在群眾中的良好形象。平日里,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情操和氣節,加強思想道德修養,保持積極向上的生活情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的侵蝕,真正做到不正之風不染,不義之財不取,不法之事不做,經得起gg開放、市場經濟和執政的考驗。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積極參加黨風廉政建設民主生活會,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班子成員監督,接受群眾的監督,不斷完善自我,超越自我,力爭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
篇2:工會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工會經審干部應做到:
一、自覺遵守審計人員廉政紀律;
二、不得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單位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三、不得向被審計單位索取任何財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
五、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六、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七、不得將在審計中發現的違規事項隱瞞;
八、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篇3:某學院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藝術學院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為加強我院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藝術學院黨委、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要求,促進我院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結合學院實際,現對我院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嚴肅政治紀律,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準以任何方式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思想和觀點。
二、堅持廉潔奉公,不準接受學生、學生親屬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
三、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職務晉升,教工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等方面以權謀私。
四、嚴格遵守招生、錄取等工作紀律,不準違反規定妨礙或影響招生、錄取等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嚴格遵守公共財物管理規定和財經法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 占有學院公共財物;
(二) 以單位或個人名義私設"小金庫";
(三) 不按規定的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六、在學院公務管理活動中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學院資源個人從事營利活動;
(二)個人插手學院物資、配套設備采購活動;
(三)利用職務影響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娛樂和健身活動。
八、對配偶、子女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其分管范圍內為配偶、子女承攬物資設備供應,從事以學生為服務對象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并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二)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職級晉升、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評優評先、招生錄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三)為配偶、子女出國學習、考察謀求便利條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學習、培訓等費用。
學院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對嚴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