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訓練中心實驗儀器設備丟失、損壞賠償制度
一、對不愛護設備器材、違反操作規程、嚴重不負責任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互相推諉、態度惡劣、后果嚴重者,除責令其進行經濟賠償外,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二、下列情況視為責任事故,應予以經濟賠償。
1. 不按技術操作規程操作;
2. 除經常保養工作外,未經主管領導批準,擅自對儀器設備進行拆卸、改裝者; 3. 在實驗教學過程中,指導時不負責任者; 4. 對儀器設備的操作技術、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經批準就隨意進行操作者;
5. 擅自將學校的儀器設備挪作私用者; 6. 因管理人員嚴重失職,造成設備器材被盜、失火、受潮變質者; 7. 由于領導嚴重失職,對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沒有明確分工管理而造成損失者。 三、賠償辦法。 1. 對實驗儀器設備或器材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按所需維修的50-100%計價賠償。 2. 對儀器設備或器材造成丟失的責任人,根據儀器設備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價后賠償:
(1)使用 1-5年,按 80%-40%計價賠償; (2)使用 6-10年,按 30%-10%計價賠償; (3)使用 10 年以上,按10%-5%計價賠償。 四、對能夠認真遵守操作規程,愛護器材,工作表現積極者,因一時疏忽而造成損失,事故發生后又能主動如實報告,認識態度較好并積極設法挽回損失者,經主管部門和基層領導研究認定情況屬實的,可以適當減免賠償。
五、儀器設備或器材發生丟失或損壞時,有關責任人應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告,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后向物資處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物資處經過調查核實后,下發賠償通知書。 六、對損壞、丟失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重大事故,應保護現場,由使用單位會同物資處、保衛處等有關部門組織嚴格審查、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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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學)財產設備賠償制度
中學(學校)財產設備賠償制度
1、全校財產主要由教室財產、辦公設備和公共財產四部分組成(公共財產指:專用教室財產設備、體育器材、音樂器材、實驗器材、校園綠化等設施)。實行“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的管理原則。
2.財產損壞賠償、處罰規定:
①由總務處及相關教師負責財產設備損壞的鑒定。
②因責任事故造成學校財產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③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壞,根據不同情況酌情處理。
④故意損壞學校財產:本人主動到學生處(或總務處)承認錯誤,按原價的1-2倍的價格進行賠償。免于紀律處分。本人無賠償的意愿,經學校發現后,才有承認錯誤表示愿意賠償的,按原價2-3倍的價格進行賠償,外以批評或警告之處分。本人根本無所謂,在事實面前拒不承認的,按3倍以上5倍以下的價格賠償,并處以嚴重警告以上的紀律處分。
4、損壞財產而不報告,無人檢舉,造成賠償無著落的,按原價2倍的價格分攤到班級。
5、公共財產損壞的由任課教師(或實驗教師或專用教室責任人)負責,賠償落實到人(或班)。
6、財產損壞而賠償無著落的一般不予修復,若班主任愿意由班級集體賠償的方可給予修復。
7、學生畢業和教師調離,所借所用學校財產要如數收回,不得帶走或轉讓他人,缺少、損壞的要按價賠償。
8、以上賠償款項均交總務處,由總務處統一開票,收入作為修理專用。
篇3: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
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責任心,為維護儀器設備、器材的完整,減少、避免損失和丟失,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單位要建立和完善設備器材的保管、使用和安全消防制度,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儀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檢查維護工作,切實防止設備器材的損壞和丟失。
第三條因責任事故造成設備器材損壞、丟失的,有關單位應及時報告歸口主管部門,并迅速查明原因,填寫報表,提出處理意見。凡屬重大事故,應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保衛部門偵查備案。
第四條對責任事故有關人員要認真查清責任,并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本人一貫表現,事后態度等,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處理。對事故報告不及時或隱瞞不報者,應加重處理。
第二章賠償界限
第五條因下列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設備器材損壞、丟失,有關責任人應賠償經濟損失:
1.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要求進行工作;
2.不按制度辦事、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器材設備;
3.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設備器材;
4.工作失職,管理混亂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盜丟失;
5.私自挪用設備器材,造成損壞、丟失;
6.教師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力造成損壞、丟失;
7.個人借用物資設備因保管不妥被盜、丟失;
8.其他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主觀原因造成損壞、丟失。
第六條因下列客觀原因造成設備器材損失,經鑒定或有關負責人證實者,可不賠償經濟損失:
1.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損壞,確實難于避免的;
2.因設備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已使用多年,在正常使用時發生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3.經批準試用稀缺儀器設備,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已采取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壞;
4.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破壞和盜竊,造成損失的;
5.由于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
第七條居于下列情況,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酌情減輕賠償或免予賠償:
1.按照指導書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上不熟練造成損失的;
2.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減少損失程度,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損壞輕微,經本人修復,不影響設備功能的;丟失零配件,本人以實物抵償,不影響設備功能的;
4.易碎易壞的低值易耗品,一學期累計造成損失在一定范圍以內的。
第八條損失價值計算方法
1.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損失零配件的價值;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材料費、人工勞務費;
3.修復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質量變化程度酌計損失價值;
4.丟失或損壞后不能修復的按原價或市價計算損失時可酌減折舊費。折舊費計算暫定如下:
折舊費= (入帳價或現行市場價)
規定使用年限: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15年
機械設備:20年
一般儀器設備:10年
低值工具:5—8年
規定使用年限和實際使用年限均從物資設備投入實際使用的日期算起,對開機率不高的設備,應酌減實際使用年限。損壞丟失的在用設備,無論其使用年限多長,計算損失價值時不能低于原值的5%;
5.損失丟失兩用物資,如手提電腦、攝影器材、照相機、收錄機等,要從嚴計算損失價值;
6.屬于幾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損失,要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分擔賠償費用。
第三章實施辦法
第九條事故報批程序
1.損壞、丟失設備器材總額在800元以下的,各單位于每學期結束前匯總填寫“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處理單”(一式四份),逐級簽署處理意見后,報歸口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2.損失總額超過800元的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和歸口資產管理部門,并在兩周之內填報報告單。如屬重大事故,應妥善保護現場,立即報告保衛科和歸口資產管理部門立案處理;
3.損失儀器設備原值單價在5000元以下,損失器材和其他物品總金額一次在20000元以下,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處理;損失儀器設備原值單價超過5000元,或損失器材及其他物品總金額一次超過20000元的,由學院主管領導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黨委會研究審批;每年定期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上報市財政局;
4.經學院批準的賠償決定,由歸口資產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單位,由單位負責督促執行。
第十條損壞、丟失責任事故,經學院作出賠償處理決定后,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處辦理資產注銷手續。非責任事故發生的損失,應在每年結束前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匯總辦理資產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未交清賠償費的學生,畢業或轉移關系時不能辦理離校手續;未交清賠償費的教職工,不能辦理調動或離退休手續,特殊情況經學院批準,可從本人工資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十二條經學院一段時間的考查,賠償人對事故的態度端正,工作積極,在愛護儀器設備、節約器材等方面有良好表現者,可酌減賠償金額。
第十三條因賠償金額過大,或賠償人經濟困難,經學院批準的,可以分期償還賠償費。
第十四條賠償費由財務處歸口回收,按規定入帳,作為設備、器材更新改造費。損失物資若屬獨立承包單位自有資金購置的,回收經費可撥還該單位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尚未涉及的特殊損壞、丟失事故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