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為建立本企業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企業組織和行為準則,保護本企業及各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特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企業名稱:
(普通合伙)
經營場所:
第二條:企業經營范圍
本企業經營范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本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項目為準。
第三條: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及其住所
合伙人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
住址: ;
第四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本企業共有合伙人 個,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出資期限分別如下: ,以貨幣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 %,于*年*月*日前繳付。 ,以貨幣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 %,于*年*月*日前繳付。
第五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本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第六條: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1、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本企業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本企業。
2、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本企業承擔。
3、合伙人為了解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本企業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
4、被委托執行本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5、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協議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6、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7、本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由全體合伙人同意:
⑴、改變企業的名稱;
⑵、改變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⑶、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⑷、轉讓或者處分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⑸、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本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七條:入伙與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本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在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⑴、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⑵、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⑶、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⑷、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4、合伙人違反前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本企業造成的損失。
5、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⑴、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⑶、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⑷、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本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前款規定的退伙事由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⑴、未履行出資義務;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企業造成損失;
⑶、執行本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⑷、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將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7、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本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本企業合伙人資格。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合法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本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本企業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8、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本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退伙人在本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9、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0、合伙人退伙時,本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五條分擔虧損。
第八條: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⑴、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全體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⑵、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⑶、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⑷、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⑸、本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⑹、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2、本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本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不能確定清算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⑴、清理本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⑵、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的事務;
⑶、清繳所欠稅款;
⑷、清理債權、債務;
⑸、處理本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⑹、代表本企業參加訴訟與仲裁活動。
4、本企業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⑴、本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⑵、本企業所欠稅款;
⑶、本企業的債務;
⑷、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本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協議第五條進行分配。
第九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事項
1、本企業合伙期限為
年,從《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本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制定,企業或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或本協議的按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責任。本協議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并及時修改協議。
全體合伙人簽名(或蓋章):
(注: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年*月*日
篇2:合伙建房協議書范文
合伙建房協議書范文
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合伙建房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一、乙方***以其土地使用權(證號:南寧國用20**第4*****號)出資與甲方合伙建房(雙方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青秀20**私建字第****號,施工紅線圖項目編號:0705095********C),建房所需資金全部由甲方承擔,甲方負責建房資金及施工的管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甲方建房資金。
二、甲乙雙方決定共建五層,所建房屋雙方按份共同享有永久所有權,第二層及第五層歸甲方所有,第一層及第三、四層歸乙方所有,乙方自行加建的樓層歸乙方所有,但不得影響房屋質量。
三、甲乙雙方合伙所建房屋竣工之日起甲乙雙方即按份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甲乙雙方均有對歸本方所有的樓層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雙方互不干涉。
四、甲乙雙方合伙所建房屋產權證辦至乙方***名下,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壞、出租、出賣及抵押甲方所有部分房屋。
五、甲乙雙方合伙所建房屋辦證所需的稅費及罰款,由甲乙雙方按樓層數量比例承擔。
六、因政府拆遷所得的補償款,甲乙雙方按樓層數量比例分配。
七、甲乙雙方合伙所建房屋在竣工前因各種原因損毀,所有經濟損失由甲乙雙方按樓層數量比例承擔。
八、如乙方擅自侵占、破壞、出租、出賣及抵押甲方所有部分房屋,乙方應當按房屋市場價格賠償甲方全部經濟損失。
九、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協議,否則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全部經濟損失。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另行協商解決,簽訂補充協議。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并捺手印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合伙人協議
合伙人協議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
合伙人:×××(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