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 物 運 輸 合 同 書
合同簽訂地 :
托運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郵編:
聯系電話: 傳真:
承運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郵編:
聯系電話: 傳真: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為了適應市場的需要,謀求共同發展,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托運人聲明:
1.1 托運方確認并愿意遵守本合同項下的條款規定。
1.2 托運方向承運方提供貨物運單所記載的貨物名稱、重量、數量、體積與貨物的實際情況完全相符,托運人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條 運輸貨物:
2.1 貨物名稱:
2.2 運輸方式:
2.3 包裝要求:
2.4 收貨方式及地點:
第三條承運區域:
3.1 承運區域:
第四條 運輸時限:
4.1 運輸時限:
4.2 乙方承諾的運輸時限指:從乙方簽收甲方托運貨物次日計算開始,直至乙方向甲方收貨單位交貨止。
第五條 費用及運費的結算方式、程序:
5.1 運輸價格及費用:
□ 參照《價格表》 □保險費用‰
5.2 運費結算方式及程序:
□ 現結:
□ 月結:每月 日前雙方核對上月運輸帳目,送貨單上的收貨人簽字,除非甲方收貨人在收到送貨單后合理時間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貨物已經送達收貨人,如有異議,甲方應在收到對帳單之日起 七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有效發票后,在當月的號前付款給乙方。
□ 其他:
第六條甲方交運貨物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包裝標準,沒有統一標準的,甲方應在保證運輸、搬運裝卸作業安全和貨物完好的原則下進行包裝。甲方可委托乙方包裝,包裝費用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7.1 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運抵目的地。
7.2 在未辦理提貨、發貨手續之前,甲方有權變更或取消委托內容。
7.3 甲方貨物托運后,甲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書面通知乙方。
7.4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隨時提供甲方所委托業務的進展情況,服務過程中的信息;
7.5 甲方有義務提前 小時書面通知乙方發運計劃;提前 小時將所交運的貨物送到乙方貨場或指定地點。
7.6 在乙方與商場(或收貨人)交貨發生糾紛時(包括交、退貨),甲方有義務進行斡旋。如因非乙方原因,乙方不承擔因斡旋不成的而造成的任何責任。
7.7 甲方自愿將貨物保價(險)運輸的,應按保價(險)金額的 ‰向乙方交納保價(險)費。如同批貨物品名、價值不相同的應分別申明價值,否則高價貨物按平均價計算保險金額。甲方選擇貨物保價運輸時,申報的貨物價值不得超過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但未向乙方交納保價(險)費的,視為甲方未保價(險)運輸。
7.8 按本合同的約定時間和方式向乙方支付運費和其他費用;
7.9 甲方有為乙方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 按合同約定收取運雜費。
8.2 有權拒絕承運甲方交運或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品或禁運品。
8.3 確保將貨物安全、及時運抵指定地點。
8.4 乙方有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九條 貨物的驗收及單證的流轉:
9.1 貨物的驗收:甲方或收貨人應在接收乙方交付貨物的同時,當即對貨物進行檢驗。如發現有貨損、貨差等,應當即提出,并由乙方和甲方或收貨人當場做好相關記錄,共同簽字確認;否則視為乙方已完成約定交貨義務。
9.2 單證的流轉(返單等的操作):甲方需告知其客戶簽單具體要求并及時協調,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醒客戶規范簽單。
第十條 甲方的責任
10.1 由于貨物的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被污染腐蝕、破壞,造成人身傷害,支使設備損壞的,甲方應予賠償。
10.2 甲方所托運貨物必須包裝完好,具體外包裝件數當面點清,乙方不負責收貨當場拆箱檢驗。如發現貨物整箱數量與所提供的送貨單據有所出入或包裝有損,不符合包裝要求,對此乙方一律予以拒收。
10.3 甲方須向乙方準確提供所托運貨物的名稱、數量、重量、體積及收貨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聯系人等。所托運貨物的每件貨物外包裝務必貼有標簽(發貨單位名稱、收貨地點、收貨門店、序件數、總件數)。如拼箱貨物務必附裝箱清單在外包裝上。
10.4 甲方對易損易碎易壞(變質)如酒類、瓷器、飲料等貨物必須采取專用包裝,并且在外包裝上注明“易碎”字樣,且甲方應允許托運過程中 的破損率。玻璃器瓷器承運退貨等發生破損乙方不予以理賠。
10.5 甲方務必在乙方開據的托運單上簽字確認,內容包括:托運日期、到達門店、貨物名稱、件數、計價單位、訂單號、送貨單號、訂單取消日期、隨貨票據號、計費、結帳方式,結帳時以此托運單為準。
第十一條 乙方的責任
11.1 因乙方責任造成貨運事故,乙方按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 未保價(險)的賠償:出現貨損、貨差時,屬乙方責任的,由乙方全額賠償。 □逾期責任:每逾期 日,按當次運費的 %承擔違約金。
11.2 如運送到目的地貨物包裝完好且封條未損或有賣場證明的情況下,乙方不承擔包裝內的數量和質量責任。
11.3 乙方在各商場代表甲方交貨時,遇到任何非正常情況,應當場通知甲方,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必須得到甲方認可后方可再處理,
第十二條 交接回單
13.1 乙方憑開據的托運單之客戶聯至甲方交接。甲、乙雙方務必簽字確認交接回單。如乙方未按要求交接回單,責任由乙方承擔。
13.2 交接回單時碰到有拒收貨物未回的單據或超時未回的回單,甲方應當場與乙方確認下次交接該張單據與貨物的日期。
13.3 甲方所有的回單,乙方只負責留存自發貨日起最長360天的期限。
第十三條 退貨交接
14.1 乙方有權根據商場要求接收退貨。如甲方有其他要求,應事先約定或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4.2 任何商場有大批量退貨。如甲方有其他要求,應事先約定或以書面形通知乙方辦理。 14.3 乙方對于文具、五金工具、襪子等小件商品的退貨,由甲方與商場約定封箱封好,并附退貨明細。乙方只點外箱數,不點具體細數。對于帶有贈品的退貨商品,乙方不承擔對贈品的確認。
14.4 乙方將退貨運回后,必須在3天內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必須在7天內提走退貨。 14.5 若拒收貨物發生遺失乙方按甲方給賣場商品進價(不含稅)的價格 100% 進行賠償;若退貨商品發生短缺乙方按商品進價(不含稅)的 80% 進行賠償;
第十四條 由于國家政策及有關運輸規定的變化,甲方可以更改或終止合同,本合同的附件 、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貨物托運單”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服務期限為壹年:自 年月 日至 年月日。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若雙方無書面異議,則本合同自動延續向下延續一年。
第十六條 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按相關運輸法律法規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簽訂時間:年 月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簽訂時間:年 月日 日
篇2: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 品名 規格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元)
第二條 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2014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令第201號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已經20**年5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20**年6月18日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行為,保護公路路產,維護公路路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源頭(以下簡稱貨運源頭)是指容易發生超限超載的礦山、水泥廠、鋼鐵廠、沙石料場、建筑工地、港口、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含物流園區、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場)等貨物集散地、裝卸場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聯絡協調機制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的工作經費。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并與貨運源頭單位簽訂責任書,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信譽檔案,并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確定相關部門在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
(二)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并確保稱重設備計量性能準確。使用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應當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報檢定。
(三)維護本單位視頻遠程監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
(四)對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對非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五)對貨運源頭裝載情況登記、統計,建立貨物裝載臺帳。
(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八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的車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巡查、視頻遠程監控、駐點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管,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貨運源頭單位裝載登記、統計情況進行檢查;
(三)發現違法行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處罰;不屬于本部門處罰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宣傳有關治超政策法規,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貨運源頭單位的溝通聯系,指導貨運源頭單位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和安裝稱重設備、視頻遠程監控系統等。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經校準合格的稱重設備或者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貨運源頭單位處2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車輛的工作人員處1000元罰款,并對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處2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職責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貨運源頭單位經營的。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不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要領導、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