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員外出、請銷假及備勤制度(二)
1.請假人應以書面形式逐級申請,批假人有下列權限:
*保安經理有24小時批假權;
*保安主管有12小時以內批假權;
*保安班長有4小時以內批假權;
*超過上述權限需逐級向中心領導申請,并根據人員在位情況予以安排。
請假報告應注明離隊時間.歸隊時間.班次調整安排及接受人應在請假報告單上簽名。
3.假期得到批準后應在外出登記表上登記并注明通訊方法,請假報告單應在外出時交予出入口保安。
4.外出期間應著便裝,不可佩帶胸卡(牌)。
5.相關崗位外出應做好交接工作,包括鑰匙.對講機.服飾及其它應該交接的保安器材等物品。
6. 請假外出人員應不影響正常的工作備勤,并不得超假,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歸隊的,應提前告之保安部相關負責人。外出歸隊后應向班長銷假,并在外出登記本上注銷。
7. 各級批假人員應提示外出人員注意安全.遵守交通.社會秩序,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出人員應承諾遵守上述要求。
8. 享受規定的年假應書面申請,并根據人員在位情況予以安排。
9. 保安員應在下班后進入備勤狀態,發生緊急情況應服從相關人員的指揮,備勤期間應保證至少保持一個班的最低編制。
篇2:P物業保安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保安(護衛)員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外出。在值班和訓練(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二條 請假一日以內(不離開廣州市,不含花都、從化)的,由護衛隊長批準,護衛隊長由管理中心(處)主任批準。
第三條 請假一日以上(或離開廣州市,含花都、從化)的,由管理中心(處)主任批準。
第四條 管理中心(處)應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具體比例以不影響正常工作和不影響應急事件處理為原則由各管理中心(處)自行決定。
第五條 保安(護衛)員請假外出時,由護衛隊長負責登記(包括:外出時間、請假時間、外出事由、外出地點、聯絡方法等),并交代注意事項;歸隊后,請假人必須向護衛隊長銷假。護衛隊長應當將外出人員的外出、歸隊情況,及時報告管理中心(處)主任。
第六條 在治安環境較為復雜的地區,保安(護衛)員外出盡量安排二人以上同行,并應指定負責人。
第七條 請假超過一天影響正常值班工作的,請假人應事先與其他隊員協商好頂班事項,并報給護衛隊長,護衛隊長進行核實后報管理中心(處)主任批假。
第八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第九條 管理中心(處)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召回請假人員時,請假人員應無條件返回管理中心(處),并立即協助處理突發事件。無故不返回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篇3:物業保安部請銷假制度
物業保安部請銷假制度
1、保安員如有事需要請假的,需按規定填寫請銷假報告單。
2、請假一天的由班長批假,并將報告單交保安部存檔。
3、請假1天以上15天以下者由班長簽名后再交主任批假,并報人事部審批。
4、訓練學習期間一般不安排請假,訓練學習期間請假者《按獎懲條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