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保安隊請銷假制度
一、保安隊員原則上不得請假,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需經過逐級批準后方可離崗。請假一小時至半天,提前填寫請假條,由隊長審批,但不得空崗;請假一天以上的,必須提前填寫請假條,隊長同意并安排好排班,由公司經理審批,并及時銷假。
二、保安隊員請事假,一律不準捎口信或打電話,違者按曠工論處;請病假必須有正規醫院開具病假條。
三、不請假私自離崗者,按曠工論處。
四、保安隊員必須按規定的工作時間到達工作崗位,遲到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論處。
五、若違反上述規定,曠工不足一天罰款30元;滿一天罰款50元;滿二天罰款100元;滿三天開除隊籍。
六、各有關負責人在記錄、上報、執行過程中,若弄虛作假,出現問題的,要層層追究責任,從嚴處理,對責任人視具體情況罰款50-100元。
篇2:P物業保安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保安(護衛)員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外出。在值班和訓練(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二條 請假一日以內(不離開廣州市,不含花都、從化)的,由護衛隊長批準,護衛隊長由管理中心(處)主任批準。
第三條 請假一日以上(或離開廣州市,含花都、從化)的,由管理中心(處)主任批準。
第四條 管理中心(處)應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具體比例以不影響正常工作和不影響應急事件處理為原則由各管理中心(處)自行決定。
第五條 保安(護衛)員請假外出時,由護衛隊長負責登記(包括:外出時間、請假時間、外出事由、外出地點、聯絡方法等),并交代注意事項;歸隊后,請假人必須向護衛隊長銷假。護衛隊長應當將外出人員的外出、歸隊情況,及時報告管理中心(處)主任。
第六條 在治安環境較為復雜的地區,保安(護衛)員外出盡量安排二人以上同行,并應指定負責人。
第七條 請假超過一天影響正常值班工作的,請假人應事先與其他隊員協商好頂班事項,并報給護衛隊長,護衛隊長進行核實后報管理中心(處)主任批假。
第八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第九條 管理中心(處)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召回請假人員時,請假人員應無條件返回管理中心(處),并立即協助處理突發事件。無故不返回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篇3:物業保安部請銷假制度
物業保安部請銷假制度
1、保安員如有事需要請假的,需按規定填寫請銷假報告單。
2、請假一天的由班長批假,并將報告單交保安部存檔。
3、請假1天以上15天以下者由班長簽名后再交主任批假,并報人事部審批。
4、訓練學習期間一般不安排請假,訓練學習期間請假者《按獎懲條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