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范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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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本小區房屋裝飾裝修的管理和監督,保障房屋的結構安全和外觀統一,維護小區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和環境的整潔、美觀,依據建設部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房屋裝飾裝修的程序
1、房屋裝修應由業主本人(或業主委托人持業主書面委托書)到物業公司領取《裝修申請表》、《裝修保證書》、《消防安全責任書》及《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并按表中要求逐項填寫。
2、業主確定裝修方案后,選定裝修施工單位,并由裝修施工單位指定一名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3、業主會同裝修施工單位負責人備齊如下裝修申報材料到物業接待處辦理申報備檔手續:
⑴填好裝修申請表、裝修保證書;
⑵裝修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⑶裝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和1寸照片1張;
⑷房屋裝修施工圖;
⑸裝飾裝修方案。
4、物業在查驗裝修申報材料齊全,受理裝修申報后,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裝修方案的審批原則如下:
⑴不能破壞建筑物的主體結構;
⑵不能破壞建筑物的建筑立面,不能拆除連接陽臺門窗的墻體,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或者另建門窗;
⑶不能改動上下水主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消防管線、煤氣管線、排煙系統、供電、通訊、智能化線路;
⑷廚房、衛生間等樓板的防水措施;
⑸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裝修方案經審批同意后,由業主和裝修施工單位負責人到物業辦理證件領取和費用繳納手續(詳見附件三)后,方可進場。
6、裝修過程中若增加施工人員,必須由裝修施工單位負責人來物業公司辦理,其他人員不予辦理。
二、裝飾裝修的時間要求
1、房屋裝修工程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如確實需要延長的,應由業主或業主委托人辦理延期手續;
2、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30(夏季15:00至19:00)。如在非工作時間內施工,物業公司有權責令其停工或沒收工具,并視情節輕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三、裝飾裝修中禁止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2、將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3、嚴禁破壞或者拆改廚房、衛生間的地面防水層;
4、嚴禁在承重墻上穿洞,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墻體、門窗;
5、嚴禁不適當增加樓面靜荷載,包括在室內砌墻、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鋪設大理石地板等;
6、嚴禁任意刨鑿樓地面、重擊頂板、外墻內側及排煙管道,不穿管直接埋設電線或改線;
7、破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8、嚴禁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裝修材料;
9、嚴禁私自改動或損壞上下水、氣主管道、消防設施、電視通訊系統、智能化監控系統管線、對講設備、開關箱以外的供電線路、屋面防水隔熱層;
10、禁止擅自改動煤氣管道設施,確需改動的,應向煤氣公司申請,由煤氣公司組織實施;
11、裝修單位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嚴格按有關規范進行,禁止野蠻施工;
12、禁止其它違章裝修活動。
四、現場施工人員管理
1、施工人員出入本小區必須佩帶小區出入證,無證人員不得入內。
2、施工人員如因工作需要在裝修房屋內暫住,由業主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3、施工人員只能在限定區域內作業,不得任意串戶。
4、施工人員應遵守小區相關的管理制度及本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并接受小區物業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如有破壞或盜竊等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施工人員應當遵守《裝修施工現場管理規定》,以保證施工現場良好的秩序。(詳見附件一)
6、 如施工現場發生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事件處理辦法》執行,及時采取措施。(詳見附件二)
7、施工人員在進場后,應告知鄰里,給予諒解。
8、施工人員在進場后,不得在小區內派發和張貼宣傳單。
五、材料運送管理
1、裝修材料進入小區時,必須持相應的《裝修進料證》。
2、業主如運送大宗裝修材料,應事先通知物業公司,以便妥善提供配合服務。
3、進入小區的裝飾材料一經卸下,應立即搬入業主的戶內,不準占用公共區域。
4、在材料運送的過程中應注意對所經之處(包括道路、階梯、進廳、走道、樓梯間等)的地面、墻面、頂面、轉角處及突出的把手及配套設施設備等妥善保護;嚴禁在廣場地坪、樓廳、花崗巖地面上拖拉材料。
5、施工結束后,剩余材料搬離小區過程中同樣要注意以上事項。
六、裝飾裝修要求
1、地面、天花板、屋面裝修
⑴住宅衛生間地面已做過防水處理,裝修時禁止挖掘地面、墻面、墻角,以免破壞防水層。因裝修造成防水層破壞的,應重新做整體防水(防水層沿墻面四周上翻200毫米),并做24小時閉水試驗,閉水試驗時應通知物業公司現場監督、驗收并記錄。
⑵房屋地面及天花板內已暗埋各種管線,鋪設木地板或吊頂時要按圖施工,打孔時切莫破壞暗埋的管路及線路,并注意打孔深度不得超過3公分。
⑶凡留有管道的頂面,需留出適當大的檢查口,以方便上部管道的即時檢修。
2、配套設施、設備裝修
⑴有線電視、電話接線位置及接口已固定,其維修、養護由專業公司負責,不得拆線、改線、加線;
⑵為確保正常用電,電器線路的改動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并將改動圖紙標清后交業主轉物業公司備案;
⑶改動電氣(強電、弱電)線路時,必須穿管敷設;
⑷為便于日后維修,原電氣元件位置若棄用,必須用蓋板封好,嚴禁用水泥砂漿糊堵;
⑸施工結束后,裝修施工單位要給業主出具改動后的水、電平面圖或改動情況的詳細文字說明的復印件轉交物業備檔,以便日后維修。
3、排氣、換氣扇、抽油煙機安裝
⑴對已預留安裝孔的,只限利用該孔安裝,不另行開洞;
⑵抽油煙機排氣管、排氣扇只限向外伸出外墻面20厘米,并妥善處理排出油煙,不得影響公共衛生。
⑶無法安裝的請通知物業公司以指定位置進行安裝。
4、空調機安裝
空調室外機的安裝位置需嚴格按原設計的指定位置安裝,冷凝水的排放按預留位置排放。如有沖突,則按物業統一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支架、膨脹螺絲均要采用不銹鋼材料。
5、房屋外觀要求
⑴天面雨蓬:天面不得私自搭建,私自架設雨蓬。不得對天臺花園進行封閉,加建圍欄。
⑵一層花園:不允許在一層花園私搭亂建,不得種植農作物,種植花草必須與小區整體綠化保持一致。在私家花園搭建建筑物必須經過物業公司許可。
⑶窗玻璃:禁止更換其它顏色的玻璃或噴漆或張貼廣告等有礙小區整體形象的行為。
>⑷防盜網:如需要安裝防盜網,到物業公司咨詢后,在窗扇內側,安裝統一款式、顏色的防盜網。
⑸陽臺欄桿:原則上不允許對欄桿進行改造,因其設計已經考慮了安全問題。如確需改造,改造后欄桿的顏色、材料、形式要按物業公司要求進行。
七、防火責任
1、施工現場必須自備足夠滅火設備,要求每5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1個2公斤滅火器。如手提二氧化碳滅火器或干粉滅火器。
2、裝修施工單位必須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各裝修施工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責任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
3、凡因違反規定所發生的消防事故,由業主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八、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理
1、裝修垃圾袋裝后按物業公司指定的時間堆放在指定位置上,嚴禁將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區域,違者視情節輕重承擔相應違約金,每次200-500元,直至禁止裝修人員進場。
2、如出現損壞公共設施、污染道路和墻面、裝修人員隨意拋灑以及亂傾倒等現象,如經通告后,裝修施工單位未做出恢復或清理,物業公司將安排有關人員進行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將從裝飾管理保證金中扣除,并處以每次200-500元,直至禁止裝修人員進場。
3、嚴禁高空拋物,違者承擔違約金500-1000元。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由肇事者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
九、違章處理
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將每天不定時對裝修戶進行巡查,對裝修戶進行巡查,監督裝修情況,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對業主或裝飾施工單位的違章施工行為進行及時勸阻制止,違規者除上報行政主管部門按附件四中的標準承擔相應的處罰外,物業有權作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賠償經濟損失。
十、裝修施工單位離場手續的辦理程序
1、裝修竣工后,由業主、裝修施工單位、物業公司三方對裝修是否違規進行共同驗收。并將相關變更管線圖和文字說明交物業公司備案。
2、驗收過程中,如發現有違規裝修現象,裝修施工單位需按物業公司要求進行整改。
3、整改完畢3個月后,由裝修施工單位負責人帶相關施工證件及辦證收據到物業公司辦理退證手續。
十一、說明
本《辦法》是為了協助業主能清楚了解有關裝修手續的辦理,懇請您仔細閱讀本《辦法》內容,并遵照執行。如有疑問,歡迎咨詢。
附件一:《裝修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1、不酗酒鬧事,不打架斗毆,不參與賭博或從事其它違法活動。
2、不得在建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禁止隨地便溺。
3、不得亂扔垃圾雜物,不隨地吐痰,不亂倒剩余食物,不在小區內晾曬衣物。
4、不得在室內動用明火操作,或用木塊、刨花煮飯、取暖,并禁止吸煙。
5、不得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操作;從事機電安裝、電焊等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上崗證應在物業管理人員查看時出示。
6、裝飾施工應在室內(施工期間應關閉房門)進行,不得在公共部位(小區道路、樓梯間等)攪拌水泥、和灰,以免造成水泥凝結難以清理。
7、為避免管道堵塞,禁止將剩余裝修材料(涂料、漆等)倒入下水管道,頂層裝修時,不準向雨水管內傾倒任何廢料。
附件二;《應急事件處理辦法》
如施工現場發生突發事件,如液化氣泄漏、水淹、火災或民工毆斗等,現場施工人員應當按以下辦法處理:
1、保持鎮靜,不要慌張。
2、在自身安全條件下,采取可能采取的措施,阻止事態發展或減少不良后果。
3、盡快通知相關單位(110、119、120)及物業公司前來處理。
4、撤離現場,并勸阻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附件三:裝修項目及費用標準
序號費用項目費用標準說明
1裝修施工許可證55元/證1、此證在裝修進場后,置于進戶門上;
2、此證含押金50元,工本費5元,裝修竣工后即可按規定到物業公司辦理退證手續。
3、辦證時此項費用由裝飾施工單位繳納。
2施工人員出入證15元/證1、施工人員在進入小區,必須佩戴,違者將以無證拒絕進入小區;
2、此證含押金10元,工本費5元,裝修竣工后即可按規定到物業辦理退證手續;
3、辦證時此項費用由裝飾施工單位繳納。
3裝飾管理保證金2000元裝飾施工單位繳納2000元,此費用裝修完畢后,確定無違章施工,三個月后退還。
4垃圾清運費2.5元/平方米裝修垃圾由物業統一清運,費用為2.5元/平方米;也可自行清理(必須嚴格遵守《裝修垃圾自運承諾書》)。
附件四:相關法律規定
1、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裝飾施工單位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業主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施工單位的,業主可以向裝飾施工單位追償。
3、施工人員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⑴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業主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⑵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業主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⑶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業主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施工單位處以1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5、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裝飾裝修過程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6、裝飾施工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篇2: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12修正)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本溪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二○○七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號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3月13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高宏彬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25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廢止《本溪市土地開發復墾辦法》等3件市政府規章、修改《本溪市檔案管理規定》等7件市政府規章。
......
四、《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正案
1.第十四條第(一)項:“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正在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正在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辦理審批手續。”
2.第十四條第(二)項:“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3.第十四條第(三)項:“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改變外墻立面色彩、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逾期未恢復原貌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改變外墻立面色彩、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的,責令限期改正。”
......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市貌整潔美觀,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和《本溪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建成區內從事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是指使用保溫材料、裝飾材料、粘結材料和增強材料等對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外墻進行保溫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第三條 本溪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的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遵循統一有序、安全美觀、節約能源的原則,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屋外墻保溫設計應充分考慮外墻裝飾的內容和需要;
(二)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標準和材料選擇應與建筑物的性質、功能、標準及其所處城市環境相適應,施工工藝符合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三)外墻不得隨意增加原設計以外的影響建筑外觀和周圍環境以及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內容,保溫裝飾裝修應與周邊建筑外墻立面色彩、造型保持一致,與城市景觀協調;
(四)符合城市規劃、市容、房產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按下列規定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未竣工驗收但已入住使用的房屋,由開發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自管房屋,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
(三)市直管公有房屋,由房產維修單位提出申請;
(四)實行物業管理房屋,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為提出申請;
(五)其它擬實施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的住宅,以整棟樓或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在所有業主(包括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下同)達成統一意見并告知房屋維修單位后,委托保溫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辦理申請手續。前款規定的房屋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必須以整棟樓為單位提出申請,以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房產維修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裝飾裝修人提出申請,并告知住宅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禁止的行為和事項。
第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受理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復,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
第七條 申請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當填寫《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施工申請;
(四)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五)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方案;
(六)工程質量監督委托書。
第八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施工,其他企業或個人不得從事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活動。保溫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認定。
第九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當按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施工,禁止夜間(19:00?次日7:00)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城市主干路兩側的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施工期限不得超過15天。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施工現場管理,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并在裝修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十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竣工后7日內,由裝飾裝修人告知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施工企業應當返工或者返修。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實施的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由開發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房產維修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登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核查,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的,責令裝飾裝修人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對其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定期檢查和維護,出現危險征兆的,應及時加固或拆除。因房屋外墻保溫材料脫落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據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裝飾裝修人或施工企業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房產維修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對管理范圍的住宅應開展經常性巡查,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處罰:
(一)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正在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二)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三)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改變外墻立面色彩、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逾期未恢復原貌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四)依法強制拆除的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拆除費用由裝飾裝修人承擔,并按照裝飾裝修的立面面積對裝飾裝修人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罰款;
(五)房屋維修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監管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未按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施工的,給予警告或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阻礙房產管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房產管理工作人員不作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篇3: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11修正)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
(根據20**年1月2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9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 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章 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于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 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四章 委托與承接
第二十二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室內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
第六章 竣工驗收與保修
第三十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并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三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企業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