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場項目廣告、宣傳經營活動管理規定
一、zz大市場內所有空間廣告發布權屬zz大市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所有。(包括但不限于霓虹燈、廣告牌、橫幅、條幅、宣傳單等形式)
二、zz大市場·三期的廣告包括:
1、利用公共場地的建筑物、空間設置的樓頂、跨街、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大型噴繪、櫥窗等廣告。
2、利用大市場運營車輛、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3、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三、商鋪使用人可制作門頭廣告、平面廣告或橫式燈箱廣告但其尺寸必須符合物業公司的規定,并將色彩效果、廣告申請呈報物業公司,經書面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四、使用人制作的廣告必須支撐牢靠、抗風力強、確保安全,如出現由于廣告牌原因導致商鋪損壞、倒塌,造成人員傷亡事故,一概由使用人承擔一切責任。
五、凡未經物業公司審批同意設置的廣告設施,公司有權拆除,并由廣告制作發布戶賠償拆除費用及其它相應損失。
六、市場內嚴禁發布虛假和非法廣告。
七、單位、個人、社會團體或商戶到zz大市場·三期內進行宣傳活動時,必須報物業公司審批,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宣傳活動。
八、物業公司是光彩大市場內所有空間廣告制作、發布的唯一機構。凡須發布樓頂、跨街、臨街、橫幅、燈塔廣告的使用人,應提前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廣告費用,由物業公司根據使用人提出的廣告樣稿進行制作發布。
九、大市場內所有戶外廣告的發布使用期為一年,期滿后如需繼續使用,應到物業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如需變更廣告,使用人應在變更前到物業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并繳納相關的管理費用。
十、任何人不得利用消防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設置廣告,不得利用路燈、燈桿和落水管懸掛條幅、彩旗和張貼廣告。
十一、使用人制作的廣告應接受大市場統一規劃,統一管理,不得妨礙公共設施和大市場整體規劃。如大市場整體布局調整時需拆除的廣告,使用人應無條件配合。
十二、商鋪的使用人可制作門頭廣告,門頭廣告標準位置為:二樓窗戶下檐到外墻面下檐高1.2米(調整幅度不得大于1%);寬:由門兩側柱子中線分別向己方一側縮0.35米;厚:由墻面到廣告表面0.3米。
十三、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各類廣告招牌,物業公司有權責令其限期拆除,否則物業公司采取強制措施,同時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十四、為了促進大市場的繁榮,物業公司將定期舉行商品博覽會、交易會、展銷會、商品節等活動,費用由市場內所有商戶共同分攤。
篇2:地產公司廣告宣傳管理規定(2)
地產公司廣告宣傳管理規定(二)
為規范廣告管理,提高廣告水平,塑造公司良好企業形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廣告是指公司通過電視、電臺、報刊、戶外廣告媒體、宣傳品、展會、Intel網等媒體發布的企業形象廣告、營銷類廣告。
二、營銷部是企業對外廣告宣傳的執行部門,其職責為:
1、編制公司年度廣告計劃,包括企業形象宣傳與項目的宣傳。
2、負責公司整體VIS手冊的制定和完善。
3、負責策劃宣傳樣本、電視宣傳片、戶外廣告、平面設計、展臺設計等重要宣傳資料。
4、建立與媒體公共關系。
5、負責策劃大型對外宣傳推廣活動。
三、發布廣告必須依照公司VIS手冊的統一標準,規范使用標識。
四、廣告費支出應在公司年度廣告預算之內,上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方可使用,廣告費應在預定范圍內支出,如超出限定必須提前報告公司。
五、本規定由營銷部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篇3:電信城商戶廣告宣傳管理規定
電信城商戶廣告宣傳管理規定
為樹立新世界電信城整體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戶共同利益,制定新世界電信城廣告宣傳管理規定,同各租戶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
1)未經批準,不準在露天廣場、廣場入口、場內任何位置(除商鋪門檻及商鋪以內,派發任何宣傳品,贈品);
2)嚴禁在商鋪門口或廣場的任何位置吶喊拉客;
3)未經批準,不得把自制廣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廣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鋪門口(以門檻直線為界);
4)未經同意,商鋪不得擅自舉辦任何形式的對外活動,包括邀請名人蒞臨等。
2、商鋪內部管理
1)商鋪任何宣傳不能誤導消費者,抵其他同類商鋪的內容,不允許任何惡性競爭之針對性的宣傳;
2)對于商鋪內任何圖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決權,如確實設計制作低劣有礙觀瞻,商場管理部有權更改或折除。
3)不準在商鋪面對公眾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張貼、懸掛任何物件(嚴禁使用雙面膠、玻璃膠);
4)商鋪內的海報、吊旗等宣傳用品需報商場管理部備案,嚴禁在減價或促銷期間出現“跳樓價”、“出血狂減”、“傾銷”、“清倉”、“轉手賤買?”等文字;
5)聲響管理:在商鋪內自行播放音樂等聲響以不影響鄰舍及公共環境為原則。新世界電信城內不能使用音響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特殊情況須報管理公司審批。
3、廣告位的管理
1)租戶可自行使用各自門中燈箱,不得隨意改裝破壞;
2)租戶不能擅自使用面對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廣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傳自行生產、主要經銷產品的廣告或本鋪位形象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