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業廣場廣告宣傳管理規定
第一條 廣告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省及本市相關廣告法規的管理規定,并報運營管理中心審批。
第二條 大型促銷活動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報運營管理中心審批;促銷廣告在促銷結束后應立即撤除。
第三條 臨時促銷人員需到公司綜合管理部領取臨時人員工作證。
第四條 公司運營管理中心負責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公共位置的廣告
1、未經運營管理中心審批,不準在廣場內包括露天廣場、廣場入口在內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鋪內)派發宣傳品、贈品;不得利用公共區域放置任何自制廣告牌或其他形式廣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區域接受外單位采訪、拍照、錄制;
2、嚴禁在商鋪門口或廣場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經運營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舉辦任何形式的對外活動,包括邀請名人光臨等。
第六條 商鋪內部的廣告:
1、任何宣傳不能誤導消費者,詆毀其他同類商品的內容,不允許任何惡性競爭之針對性宣傳;
2、對于商鋪內部任何圖案文字,運營管理中心保留否決權,如確屬設計制作低劣有礙觀瞻,公司運營管理中心有權更改或拆除;
3、商鋪內的海報、吊旗等宣傳用品需報運營管理中心備案,嚴禁在減價或促銷期間出現"跳樓價"、"出血狂減"、"傾銷"、"清倉"、"轉手賤賣"等文字或符號;
4、商鋪內不得自行設置音響設備,廣場內不能擅自使用音響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特殊情況需報運營管理中心審批。
第七條 廣告位
經運營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鋪內面對公眾的玻璃部分內側設置符合公司規定的宣傳、促銷廣告或本鋪位形象廣告。
篇2:地產公司廣告宣傳管理規定(2)
地產公司廣告宣傳管理規定(二)
為規范廣告管理,提高廣告水平,塑造公司良好企業形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廣告是指公司通過電視、電臺、報刊、戶外廣告媒體、宣傳品、展會、Intel網等媒體發布的企業形象廣告、營銷類廣告。
二、營銷部是企業對外廣告宣傳的執行部門,其職責為:
1、編制公司年度廣告計劃,包括企業形象宣傳與項目的宣傳。
2、負責公司整體VIS手冊的制定和完善。
3、負責策劃宣傳樣本、電視宣傳片、戶外廣告、平面設計、展臺設計等重要宣傳資料。
4、建立與媒體公共關系。
5、負責策劃大型對外宣傳推廣活動。
三、發布廣告必須依照公司VIS手冊的統一標準,規范使用標識。
四、廣告費支出應在公司年度廣告預算之內,上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方可使用,廣告費應在預定范圍內支出,如超出限定必須提前報告公司。
五、本規定由營銷部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篇3:電信城商戶廣告宣傳管理規定
電信城商戶廣告宣傳管理規定
為樹立新世界電信城整體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戶共同利益,制定新世界電信城廣告宣傳管理規定,同各租戶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
1)未經批準,不準在露天廣場、廣場入口、場內任何位置(除商鋪門檻及商鋪以內,派發任何宣傳品,贈品);
2)嚴禁在商鋪門口或廣場的任何位置吶喊拉客;
3)未經批準,不得把自制廣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廣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鋪門口(以門檻直線為界);
4)未經同意,商鋪不得擅自舉辦任何形式的對外活動,包括邀請名人蒞臨等。
2、商鋪內部管理
1)商鋪任何宣傳不能誤導消費者,抵其他同類商鋪的內容,不允許任何惡性競爭之針對性的宣傳;
2)對于商鋪內任何圖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決權,如確實設計制作低劣有礙觀瞻,商場管理部有權更改或折除。
3)不準在商鋪面對公眾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張貼、懸掛任何物件(嚴禁使用雙面膠、玻璃膠);
4)商鋪內的海報、吊旗等宣傳用品需報商場管理部備案,嚴禁在減價或促銷期間出現“跳樓價”、“出血狂減”、“傾銷”、“清倉”、“轉手賤買?”等文字;
5)聲響管理:在商鋪內自行播放音樂等聲響以不影響鄰舍及公共環境為原則。新世界電信城內不能使用音響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特殊情況須報管理公司審批。
3、廣告位的管理
1)租戶可自行使用各自門中燈箱,不得隨意改裝破壞;
2)租戶不能擅自使用面對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廣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傳自行生產、主要經銷產品的廣告或本鋪位形象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