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小區)啟動用鉛酸蓄電池保養標準
1.0 范圍:適用于柴油發電機組啟動用鉛酸蓄電池的保養。
2.0 引用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2-92。
3.0 電解液的灌注:
3.1 選用的電解液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172-92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電解液的密度必須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3.2 灌注電解液時,必須采用耐酸的干凈器皿。
3.3 注入蓄電池的電解液,其溫度不宜高于30℃;當室溫高于30℃時,不得高于室溫。
3.4 注入電解液的液面高度應接近上液面線;全組蓄電池應一次注入。
3.5 蓄電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應在注液完畢后立即回裝。電解液注入蓄電池后,應靜置3-5小時,待液溫冷卻到30℃以下方可充電。
4.0 蓄電池的充放電:
4.1 蓄電池的初充電及首次放電,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進行,不得過充過放,以免影響其使用壽命。
4.1.1 蓄電池的初充電應符合以下要求:
4.1.1.1 初充電前應對蓄電池組及其連接條的連接情況進行檢查。
4.1.1.2 初充前,應檢查充電電源,保證電源可靠,中充電期間不得隨意中斷。
4.1.1.3 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溫度應控制在不高于45℃。
4.1.1.4 充電過程中,嚴禁明火。
4.1.1.5 采用恒流充電法充電時,其最大電流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的允許最大電流值。采用恒壓充電法充電時,其充電的起始電流不行超過允許最大電流值;單體電池的端電壓不得超過2.4V。
4.1.1.6 催化栓的蓄電池,當充電電流大于允許最大電流值充電時,應將催化栓取下,換上防酸栓;充電過程中,催化栓的溫升應無異常。
4.1.1.7 電池充電結束后,應達到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1.1.7.1恒流充電法:電池的電壓、電解液的密度應連續3小時以上穩定不變;電解液產生大量汽泡。
4.1.1.7.2 恒壓充電法:充電電流應連續10小時以上不變,電解液的密度應連續3小時以上不變,且符合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數值。
4.1.1.8 初充電結束后,電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調整到規定值,并應再進行0.5小時的充電,使電解液混合均勻。
4.2蓄電池的首次放電應符合以下要求:
4.2.1 電池的最終電壓及密度應符合技術條件的規定。
4.2.2 溫度為25℃時的放電容量應達到其額定容量的85%以上。
4.2.3 首次放電完畢后,按產品技術要求進行充電,間隔時間不宜超過10小時。
4.2.4 蓄電池在5次充、放電循環內,當溫度為25℃時,放電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容量的95%。
4.2.5 充放電結束后,對透明槽的電池,應檢查內部情況,極板不得有嚴重彎曲、變形或活性物質嚴重剝落。
5.0 蓄電池的維護:
5.1 蓄電池容量的選用:機組容量200-300KW,推薦電瓶容量200安時;機組容量500-1000KW,推薦電瓶容量400安時,亦可按滿足連續6次啟動機組所需容量進行選定。
5.2 無浮充電路的蓄電池應每半年對其充電。為消除記憶效應,充電應先放電。放電宜采用專用裝置,無條件也可采用大功率放電電阻等,不宜采用液體放電(因遇明火有爆炸的危險性),放電采用10小時或5小時放電制,切不可過放電,造成極板彎曲、變形或活性物質脫落。
5.3 對有浮充電路的蓄電池,每半年對其進行一次放電,采用10小時或5小時放電制,然后對其充電至額定容量。
5.4 每年對蓄電池的容量進行一次檢驗,其容量達不到連續三次啟動柴油機組時,應重新更換蓄電池。
6.0 相關文件
6.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2-92
7.0 相關記錄
7.1 啟動用鉛酸蓄電池充、放電記錄
篇2:機車蓄電池充電工操作規程(2)
機車蓄電池充電工操作規程(二)
1.充電前的檢查:
1.1檢查電瓶聯結線是否連接牢固并保持雙回路,液面高度是否在規定位置(高出極板15-20mm)。
1.2檢查電瓶上有無金屬物及工具,清除電瓶上的雜物后再旋開透氣膠蓋。
1.3檢查插銷插座是否完好,正負極是否接對,負荷電纜有無破裂。
1.4檢查整流設備是否完好,調壓電位器是否在最小位置,各表指示是否在零位。
2.操作程序
2.1插上防爆插銷,這時候直流電壓表所指示電壓為電瓶電壓。
2.2合上配電屏上所充整流器開關,再合上整流器上的空氣開關。
2.3將轉換開關搬至“常規”或“快充”位置,按下直流接觸器的啟動按鈕,此時直流主回路接通。
2.4將調節電位器順時針旋轉,此時電流由零逐漸上升,當電流達到需充值時,應停止調節。
2.5充電過程中應每隔兩小時檢查一次整流器電流,電壓表讀數是否正常。檢查每組電池的溫度和電池中反應狀況,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處理。
2.6充電結束后,應先將電位器反時針旋至零位,按下直流接觸器停止按鈕,再將轉換開關搬至零位。
2.7拉掉整流器空氣開關,再拉掉配電屏上的開關。
3.安全注意事項:
3.1電瓶室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煙火,以免引起氫氣爆炸。
3.2室內嚴禁吃食物,以免引起鉛中毒。
3.3搬運硫酸不準用肩扛、背,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抬運。
3.4電瓶液面高度不合規定或電瓶內是干的未作處理前嚴禁充電,以免損壞電瓶。
3.5在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溫度不得超過450C,如超過此值應采取降溫措施或降低充電電流。必要時停止充電兩小時等溫度降至30-350C后,方可再正常充電。
3.6配制電解液時,不準將蒸溜水倒入硫酸內,只能將硫酸慢慢地倒入蒸溜水內。
3.7電瓶必須經常保持充足電狀態,不準使用未充足電的電瓶。放電后的電瓶要及時充電,放置時間不準超過二十小時。
3.8注液孔上的膠蓋必須拎緊,以免機車運行時由于顛簸使電解液濺出。膠蓋上的透氣孔必須暢通,否則電池內氣體壓力增高可能使電瓶殼破裂。
3.9每周應檢查一次電解液的比重,每口電瓶的比重必須保持在1.25-1.26之間,對不合標準的電瓶應進行調整。
3.10裝配電瓶時,搬運要小心,放置電瓶不準倒立,倒放或劇烈碰撞,以免損壞電瓶極板。
3.11組裝電瓶時,“+”、“-”極不能接錯。組合后應嚴格檢查,電瓶之間要卡牢,以免在運行中振動損壞電瓶。
篇3:蓄電池電機車操作規程(2)
蓄電池電機車操作規程(二)
1.開車前的檢查與準備
1.1檢查控制器是否靈活,閉鎖裝置是否可靠,兩個手把是否都在零位。
1.2檢查碰頭、聯接裝置、制動裝置、撒沙裝置、照明燈、警鈴或警笛,如有一項不正常或防爆設備失爆,都不得使用并及時匯報。
1.3必須按照規定的空、重車數拉車,不得多拉。
1.4開車前要檢查軌道上有無阻車器或其他障礙物。
1.5檢查蓄電池箱與車架連接是否穩固,箱蓋是否蓋好,然后插上防爆插銷,合上照明開關;檢查照明燈是否良好。
1.6判斷電壓是否合乎要求。
1.7檢查各處油量是否滿足。
1.8開車前做一次啟動和制動試驗。
2.操作程序
2.1開車
2.1.1照明開關,開亮照明燈。
2.1.2按上換向手把,推到需要行車方向的位置;轉動手輪,松開制動閘。
2.1.3接到開車信號后,先前后了望有無障礙物或人員,確認無誤,然后鳴笛或打鈴示警。
2.1.4將控制手把從零位推到“1”位,使機車緩慢加速起動,待全部車輛起動后,再將控制手把均勻的增加速度,推倒2.3……等位置,使電機車達到正常運行的速度。
2.2停車
2.2.1將控制手把逐漸拉回零位,然后轉動手輪施閘,將列車停住;
2.2.2將換向手把扳回零位。
3.運行注意事項
3.1控制手把除4檔和7檔可以長期停留外,其他檔不可停留過久,一般為2-3秒,上坡起動可為4-5秒。
3.2加速時,控制手把應逐級推動,不可一下推過幾檔,也不可停留在兩檔之間。
3.3需要低速運行時,可用時斷時通電或輪換使用各檔來實現,禁止用車閘控制車速。
3.4改變行車方向時,應使列車停穩以后才進行換向操作。
3.5停車應先斷電后施閘,在一般情況下禁止用電機反轉停止機車。
3.6按公司規定的掛車數牽引列車,嚴禁超載運行。
3.7列車或機車行駛時,必須前有照明燈,后有紅尾燈,并有跟車員跟車。
3.8機車司機操作時,必須坐在駕駛室內,身體任何部位不得露出車外。
3.9行車時,司機應遵守下列行車信號:
3.9.1口笛信號:一聲為:“停車”,二聲為:“前進”,三聲為:“后退”。
3.9.2礦燈信號:燈光左右晃動為“停車”,上下晃動為“前進”,繞圓圈為“后退”。
3.9.3紅綠燈信號:紅燈為“禁止通行”,綠燈為“允許通行”。
3.10機車行駛到檢修地段時,司機應減低車速,打鈴示警,聽從檢修人員指揮。
3.11機車臨近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噪音大,巷道有行人和視線有障礙時,應在40米外減低車速,并打鈴示警。
3.12人車和物車交鋒時,雙方都應減速行駛。
3.13兩列車或兩機車頭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3.14列車制動距離: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
3.15除調車和處理事故外,在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3.16車輪空轉或滑行時,應將控制手把拉回零位,撒沙后再啟動。
3.17機車或礦車下道時,應由人工處理上道,禁止用機車強行牽引。
3.18司機應根據機車拉煤趟數和運行中燈光亮度判斷蓄電池放電情況,嚴禁蓄電池過放電。
3.19蓄電池機車在井下發生電氣故障時,應運到車庫內檢修。
3.20機車司機需離開座位時,應停住機車,取下換向手把保管好,但不得關閉車燈。
3.21機車運輸火藥時,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3.21.1炸藥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中運輸,如果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和雷管的車輛之間及與電機車之間都必須用三個礦車隔開。
3.21.2必須由井下火藥庫負責人員護送,除跟車護送和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乘車。跟車人員要站在尾車碰頭上。
3.21.3裝送火藥的列車,不準同時運送其他物品和工具。
3.22在運行中發現下列情況應立即停車:
3.22.1車輪脫軌或車輛脫鉤。
3.22.2巷道及線路環境威脅安全行車時。
3.23列車停車后不準壓花道。
3.24地面遇有大霧和雨雪看不清前進方向時,要減速,必要時要有人引導。
3.25車閘的使用注意事項:
3.25.1運行中嚴禁用車閘調速。
3.25.2制動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
3.25.3制動時,應緩施閘,均用力,但不能過晚。
3.25.4當車速快,軌道較滑,在制動時,同時撒沙。
3.25.5使列車在預定地點停車的制動距離,司機應根據經驗提前施閘。
3.26電機車有以下情況,禁止使用:
3.26.1缺少碰頭或碰頭損壞者。
3.26.2連接裝置有損壞時。
3.26.3制動裝置有損壞者。
3.26.4撒沙裝置失靈或無沙者。
3.26.5前后照明不亮、無紅尾燈者。
3.26.6警鈴不良者。
3.26.7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內,電機車的電氣設備不防爆者。
3.26.8控制器的閉鎖失靈者。
3.26.9減速箱缺油。
3.26.10電機車駕駛室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