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修正)
(2000年4月14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5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年修正本)》)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管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必須依照《會計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律、法規以及會計制度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宣傳并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
(二)按照國家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對會計人員進行管理;
(三)考核確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發從業資格證書;
(四)對單位使用的總帳、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日記帳等主要會計帳簿實施監管;
(五)對會計中介服務機構實施業務監督和指導;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會計技術鑒定;
(七)組織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八)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實施等級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行為,有權向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 對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份。會計期間的起止日期與公歷年度和月份的起止日期相同。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期間結算帳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制定辦理會計核算的具體辦法和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并在不同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二)如實記錄反映每項經濟業務的發生過程和結果;
(三)保持會計指標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四)辦理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業務事項,應當經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批準,簽名并蓋章;
(五)涉及款項、財物的收付和記錄的會計事項,應當由兩名以上的會計人員分別辦理;
(六)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應當由經辦會計人員以外的其他會計人員稽核;
(七)按照會計期間及時與金融機構核對帳目。
第十一條 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原始憑證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
(二)出具憑證者的單位印章或者個人簽名并蓋章;
(三)接受憑證的單位全稱;
(四)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五)經辦人員簽名;
(六)接受憑證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名;
(七)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填制憑證日期、憑證編號、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二)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和金額;
(三)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記帳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簽名并蓋章;
(四)會計制度及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會計制度未設置的會計科目,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置和使用,但不得影響會計核算、財務會計報表的匯總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設置和登記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實行手工記帳的,總帳、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應當采用訂本式帳簿。
會計帳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管。
嚴禁任何單位私設會計帳簿。
第十五條 單位采用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以及由計算機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帳簿、同一類會計憑證在一定會計期間應當連續編號,連同生成的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按照手工記帳的規定由有關人員簽名并蓋章。
單位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應當按照規定經市(地)以上財政部門評審或者確認。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以及其他相關制度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 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其電子存儲介質,應當建立檔案,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每一會計年度至少應當進行一次財產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清查中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應當建立往來款項的定期核查和清理制度,定期清理往來款項。
第十九條 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單位資產以任何個人名義存儲。
第三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托代理記帳;
(二)會計人員是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依法履行職責;
(三)開立帳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以及相關制度的規定;
(四)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五)是否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六)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七)單位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無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設立財務公司等代理記帳機構和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應當經過審批。具體審批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財政等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三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實施監督:
(一)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
(二)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予以更正,并由出具單位在更正處簽章;
(三)對帳簿記錄與款項、實物不相符的,應當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違法的財務收支,有權拒絕辦理;
(五)對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或者私設帳簿的,應當予以制止;
(六)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開立帳戶的,應當拒絕辦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前款所列行為無權處理以及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出的書面報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單位負責人不處理或者處理錯誤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向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生產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有權向財政、監察、司法等部門投訴。
第四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并設置必要的會計工作崗位,其中核算、出納為必設崗位。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條件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記帳。
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記帳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并對委托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稽核、牽制制度。
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由出納人員經管。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簿的登記工作。單位在銀行的預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員保管。
第二十九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正確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托代理記帳;
(三)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四)糾正本單位違反會計制度的行為;
(五)為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提供保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還應當同時取得由省級財政部門頒發的初級以上《會計電算化培訓合格證》。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會計工作經歷。
第三十一條 會計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與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在本單位擔任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出納;與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出納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在本單位從事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本人應當在該事項的會計核算中予以回避。
回避制度適用于委托代理記帳。
私營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輪換工作崗位或者離職,應當按照規定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依法被撤銷或者破產、合并、分立等,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單位貨幣資金、債權、債務、財產等移交清冊,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辦理交接手續,應當執行法定的監交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
(二)指使會計人員私設會計帳簿或者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三)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
(四)拒絕、阻撓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五)對會計人員提出的會計監督報告不處理或者處理錯誤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行為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執行回避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單位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的;
(二)未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
(三)填制、取得會計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不依法設置、登記會計帳簿的;
(五)拒絕、阻撓財政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單位會計核算未按照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不依法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將單位資產以個人名義存儲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代理記帳機構、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的,由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舉報人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會計機構,是指單位內部設置的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
會計人員,是指依法在會計工作崗位上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等。
會計制度,是指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工作組織、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辦法等。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篇2: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04修正)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修正)
(2000年4月14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5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年修正本)》)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管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必須依照《會計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律、法規以及會計制度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宣傳并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
(二)按照國家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對會計人員進行管理;
(三)考核確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發從業資格證書;
(四)對單位使用的總帳、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日記帳等主要會計帳簿實施監管;
(五)對會計中介服務機構實施業務監督和指導;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會計技術鑒定;
(七)組織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八)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實施等級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行為,有權向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 對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份。會計期間的起止日期與公歷年度和月份的起止日期相同。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期間結算帳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制定辦理會計核算的具體辦法和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并在不同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二)如實記錄反映每項經濟業務的發生過程和結果;
(三)保持會計指標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四)辦理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業務事項,應當經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批準,簽名并蓋章;
(五)涉及款項、財物的收付和記錄的會計事項,應當由兩名以上的會計人員分別辦理;
(六)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應當由經辦會計人員以外的其他會計人員稽核;
(七)按照會計期間及時與金融機構核對帳目。
第十一條 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原始憑證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
(二)出具憑證者的單位印章或者個人簽名并蓋章;
(三)接受憑證的單位全稱;
(四)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五)經辦人員簽名;
(六)接受憑證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名;
(七)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填制憑證日期、憑證編號、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二)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和金額;
(三)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記帳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簽名并蓋章;
(四)會計制度及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會計制度未設置的會計科目,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置和使用,但不得影響會計核算、財務會計報表的匯總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設置和登記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實行手工記帳的,總帳、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應當采用訂本式帳簿。
會計帳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管。
嚴禁任何單位私設會計帳簿。
第十五條 單位采用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以及由計算機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帳簿、同一類會計憑證在一定會計期間應當連續編號,連同生成的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按照手工記帳的規定由有關人員簽名并蓋章。
單位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應當按照規定經市(地)以上財政部門評審或者確認。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以及其他相關制度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 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其電子存儲介質,應當建立檔案,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每一會計年度至少應當進行一次財產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清查中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應當建立往來款項的定期核查和清理制度,定期清理往來款項。
第十九條 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單位資產以任何個人名義存儲。
第三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托代理記帳;
(二)會計人員是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依法履行職責;
(三)開立帳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以及相關制度的規定;
(四)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五)是否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六)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七)單位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無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設立財務公司等代理記帳機構和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應當經過審批。具體審批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財政等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三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實施監督:
(一)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
(二)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予以更正,并由出具單位在更正處簽章;
(三)對帳簿記錄與款項、實物不相符的,應當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違法的財務收支,有權拒絕辦理;
(五)對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或者私設帳簿的,應當予以制止;
(六)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開立帳戶的,應當拒絕辦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前款所列行為無權處理以及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出的書面報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單位負責人不處理或者處理錯誤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向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生產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有權向財政、監察、司法等部門投訴。
第四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并設置必要的會計工作崗位,其中核算、出納為必設崗位。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條件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記帳。
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記帳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并對委托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稽核、牽制制度。
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由出納人員經管。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簿的登記工作。單位在銀行的預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員保管。
第二十九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正確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托代理記帳;
(三)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四)糾正本單位違反會計制度的行為;
(五)為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提供保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還應當同時取得由省級財政部門頒發的初級以上《會計電算化培訓合格證》。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會計工作經歷。
第三十一條 會計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與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在本單位擔任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出納;與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出納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在本單位從事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本人應當在該事項的會計核算中予以回避。
回避制度適用于委托代理記帳。
私營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輪換工作崗位或者離職,應當按照規定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依法被撤銷或者破產、合并、分立等,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單位貨幣資金、債權、債務、財產等移交清冊,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辦理交接手續,應當執行法定的監交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
(二)指使會計人員私設會計帳簿或者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三)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
(四)拒絕、阻撓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五)對會計人員提出的會計監督報告不處理或者處理錯誤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行為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執行回避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單位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的;
(二)未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
(三)填制、取得會計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不依法設置、登記會計帳簿的;
(五)拒絕、阻撓財政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單位會計核算未按照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不依法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將單位資產以個人名義存儲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代理記帳機構、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的,由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舉報人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會計機構,是指單位內部設置的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
會計人員,是指依法在會計工作崗位上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等。
會計制度,是指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工作組織、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辦法等。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篇3:長沙市直屬學校物業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各區、縣(市)教育局、后勤辦,各有關學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處牽頭制定了《長沙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物業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并報長沙市教育局有關處室及主要領導審定批準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長沙市教育后勤產業管理處
2017年5月4日
報:市教育局共印120份
長沙市教育后勤產業管理處辦公室2017年5月4日印發
長沙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物業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了規范學校物業管理工作,維護學校、師生、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物業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管理基本原則
1.長沙市教育后勤產業管理處對市直屬學校物業服務企業實行監督管理。
2.學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二條學校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在當地住建委備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三級以上(含三級);
2.在長沙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團隊,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有素質高、年輕化的持證從業人員,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4.在業內經營信譽度良好,近五年無違法經營記錄,認真遵守勞動法規,不存在用工勞動糾紛;
5.產權明晰,資產優良,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能夠承受經營風險。
第三條學校物業服務招標及合同管理
1.學校物業管理的招投標文件須報長沙市教育后勤產業管理處審查。
2.學校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服務期限不超過三年,合同一年一簽。
3.學校與物業服務企業的合同應包含:服務內容、管理要求、人員約定、支付明細、評價方式及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
4.學校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應于每年9月30日前報長沙市教育后勤產業管理處。
第四條服務公示
1.物業服務企業應公示服務信息,包含:服務內容、服務范圍、服務人員信息、服務要求及服務電話等。
2.物業服務企業應受理投訴,接受監督,公示投訴電話。
第五條校舍及設施設備管理
1.校舍使用管理服務應適應教學、科研、辦公及生活需要,并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質量記錄。
2.制定校舍日常維護制度和應急防護措施,確保責任區域內無安全隱患。
3.做好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記錄,及時排查整改安全隱患。
第六條秩序維護管理
1.嚴格執行出入管理制度,加強出入車輛安全監查,加強服務區域巡視,杜絕可能危害師生安全的車輛及社會閑雜人員入內。
2.發現校園傷害隱患及事件,應及時盡責處置制止,并報告學校;重大事件,及時報長沙市教育后勤產業管理處。
3.進入校園區域的車輛應及時指揮,有序停放,保持校區道路暢通。
4.校園監控影像做到專人管理,做好錄像資料及報警記錄的存留和查閱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消防安全管理
建立消防臺賬,配合校方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與責任,進行防火巡查和檢查,并保留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八條環境保潔
按學校要求提供服務區域的環境保潔服務、水體保潔服務、綠化保潔服務、垃圾處理服務、滅害消殺服務、環境消毒服務。
第九條綠化服務
根據學校物業特點制定并實施綠化養護方案,對校園植物進行養護管理,保證校園植物正常生長,達到園林景觀養護要求,基本無有害生物危害癥狀。
第十條應急管理
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大型活動應制定人群疏散安全應急預案,確保校園安全,維持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應急預案應報長沙市教育后勤產業管理處備案。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服務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學校解除合同,同時報長沙市教育后勤產業管理處備案。
1.通過整改,師生基本滿意度仍達不到80%的;
2.物業管理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要求的;
3.存在安全隱患及造成責任事故的;
4.財務管理混亂或發生嚴重信用危機的;
5.管理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或因管理原因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
6.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應有專人負責資料管理、歸檔備查。長沙市教育后勤產業管理處建立管理臺賬,并對市直單位、受聘物業公司進行年度考核評價(見附件)。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1.以上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作為物業服務合同必備內容,在合同文本中明確。
2.原合同未到期的學校,繼續執行合同,合同須報長沙市教育后勤產業管理處備案。
3.原合同到期的學校按本細則要求執行。
4.各區縣(市)教育局所轄學校、民辦學校、子弟學校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長沙市教育后勤產業管理處負責解釋。
附件:
長沙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評價表
附件:
長沙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評價表
被考察單位:年月日
序號 | 檢查內容 | 權重 | 評審標準 | 得分 | |
1 | 公司內部管理 (15分) |
5 | 1.1營業執照及企業資質證書管理制度、工作人員照片是否上墻公示 | ||
5 | 1.2查看是否屬于備案合同服務企業,人員配置是否按合同履行,著裝統一,配戴工號牌,專業人員是否有上崗等證,是否存在用工勞動糾紛 | ||||
5 | 1.3是否在服務區域公示服務人員信息、服務責任、服務電話及投訴電話 | ||||
2 | 校舍管理(21分) | 3 | 2.1 建立校舍、場地及設施設備臺賬 | ||
3 | 2.2根據教學、科研、辦公及生活需要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質量記錄 | ||||
3 | 2.3配合校方辦理房屋使用情況登記、鑰匙管理、房屋臨時借用,并做好記錄,有據可查 | ||||
3 | 2.4 根據學校課程表或樓宇、場館使用通知開放和關閉教室及其他樓宇、場館及燈光照明 | ||||
3 | 2.5服務區域設施設備建立日常運行及巡視記錄 | ||||
3 | 2.6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各類固定標識安置牢固并做好檢查巡視記錄 | ||||
3 | 2.7校門及學生宿舍設置門崗并做出入記錄,學生宿舍作好晚歸登記及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校方 | ||||
3 | 消防安全(16分) |
4 | 3.1建立消防臺賬,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 ||
4 | 3.2配合校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及防火安全責任 | ||||
4 | 3.3服務區域進行防火安全巡查和檢查,并保留記錄 | ||||
4 | 3.4有消防、安防監控中心的應配備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并做好值班記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備查 | ||||
4 | 環境保潔 (20分) |
4 | 4.1 定時保潔,保持服務合同范圍內公共區域清潔衛生,垃圾日產日清;保持墻面、門、窗臺各類宣傳牌、欄無污跡,無積灰,門、窗玻璃明亮;樓棟屋內無揚塵、蛛網 | ||
4 | 4.2保持公共浴室地面清潔,排水通暢,并定時開窗通風 | ||||
4 | 4.3 定時清潔水景水體,保持水面無漂浮雜物,硬底池壁無積垢,沿岸無垃圾雜物,水體無污染,通透式溝蓋內無垃圾 | ||||
4 | 4.4 保持跑道、球場、草坪、綠籬等場地無廢棄物,無積水 | ||||
4 | 4.5定期滅鼠、滅蟑、滅蠅、滅蚊,對公共衛生間、公共浴室、垃圾堆放點等實施消毒并留存記錄 | ||||
5 | 綠化服務(24分) | 4 | 5.1根據學校物業特點制定并實施綠化養護方案,對校園植物進行養護管理 | ||
4 | 5.2植株生長健壯無枯株、缺植空禿或失水現象,枝葉生長色澤正常,觀花植物按時茂盛開花,觀果植物正常結果,基本無有害生物危害癥狀 | ||||
4 | 5.3綠籬修剪保持三面以上平整飽滿、直線挺直、曲線柔和,開花植物花期一致 | ||||
4 | 5.4草坪成坪高度符合約定,草坪平坦飽滿,護欄設施完好無損 | ||||
4 | 5.5花壇圖案精美,色彩豐富,株高相等,花期一致 | ||||
4 | 5.6園林建筑及構筑物外觀整潔,構件完整無損,假山疊石穩固安全,不適于攀爬的假山疊石、置石應有醒目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園林道路地坪平整、無損缺、無積水 | ||||
6 | 應急管理(4分) | 2 | 6.1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大型活動人群疏散安全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管理設施 | ||
2 | 6.2啟動應急預案,應向學校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留相關記錄 | ||||
總 分 | 100 |
被考查單位代表(簽章):考察組(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