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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經理人

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辦法(2013年)

5187

  哈爾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12日

  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與使用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保障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堅持政府組織、市級統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規范使用、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政府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核準和租后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的受理、初審及租后管理的配合等工作。

  市財政、價格、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商務、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積金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政府指定機構進行舉報、投訴。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政府指定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舉報、投訴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準入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

  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單身居民,可單獨申請。

  第八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或者單位公共戶口;

  (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四)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等優惠政策。

  第九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或者單位公共戶口;

  (二)高中以上(含高中)學校畢業不滿五年;

  (三)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兩年以上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五)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等優惠政策。

  第十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外來人口居住證明;

  (二)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兩年以上或者累計繳納社會保險三年以上;

  (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四)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第十一條 外籍來哈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外國人居留許可;

  (二)持有外國人就業證或者外國專家證;

  (三)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經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五)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第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困難規定標準,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或者具有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 經省、市政府批準引進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復轉軍人、建國前入伍老軍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等住房困難家庭,省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單位職工和聘用的外籍專業人才,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三)申請人戶口簿或者外來人口居住證明、居民身份證,因服兵役或者到外地就學等原因戶口未在本市的,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學校或者部隊證明,外籍來哈務工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居留許可、護照、外國人就業證或者外國專家證;

  (四)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證明;

  (五)屬于本市新就業無房職工的還應當提供畢業證明、勞動(聘用)合同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證明,屬于外來務工人員的還應當提供勞動(聘用)合同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證明,屬于外籍來哈務工人員的還應當提供勞動(聘用)合同;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實行集中申報、審核

  制度。集中申報、審核時間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發布。   第十七條 申請人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向戶口所在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申報,并提交相關材料,外來務工人員和外籍來哈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申報。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公示七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上報區政府指定機構核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區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收到的初審材料轉給住房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商務、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積金管理機構分別進行審核,并根據各有關部門反饋的審核意見匯總后形成核準結論。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公示七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核準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記,并由區政府指定機構向申請人發放《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通知書》(以下簡稱《配租資格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實行年度復核制度。申請人應當在《配租資格通知書》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區政府指定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區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復核。申請人在期滿前未提出復核申請或者未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配租資格終止。

  第三章 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實行公開輪候、統一配租制度。輪候的原則和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過程及結果應當公開。

  第二十三條 取得《配租資格通知書》的申請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組合方式配租。

  第二十四條 取得《配租資格通知書》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和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在輪侯或者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給予適當優待,具體優待政策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網上聯機備案租賃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符合條件的可連續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過五年。

  連續承租年限滿五年的,應當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仍符合條件的可按順序輪候。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當存入指定賬戶,并按照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租賃合同終止時,無違約行為的,返還履約保證金和利息;有違約行為的,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抵扣。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制定和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所依據的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季度繳納,先繳后住。

  承租人繳納公積金的,可以憑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繳納租金票據,按照季度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中支取。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等。

  第三十條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

  (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經營或者違法活動;

  (六)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的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發生改變,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及時錄入、更新區政府指定機構審核信息,全面、及時、準確發布公共租賃住房供應信息。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章給予處罰,將其行為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對已經取得《配租資格通知書》的,取消其資格;對已經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五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承租人五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

  (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經營或者違法活動;

  (六)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條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市住房保障行

  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章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和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中不履行規定職責,存在違規操作、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對初審、核準、登記、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縣(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辦法(2013年)

  哈爾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12日

  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與使用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保障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堅持政府組織、市級統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規范使用、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政府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核準和租后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的受理、初審及租后管理的配合等工作。

  市財政、價格、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商務、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積金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政府指定機構進行舉報、投訴。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政府指定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舉報、投訴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準入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

  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單身居民,可單獨申請。

  第八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或者單位公共戶口;

  (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四)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等優惠政策。

  第九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或者單位公共戶口;

  (二)高中以上(含高中)學校畢業不滿五年;

  (三)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兩年以上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五)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等優惠政策。

  第十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外來人口居住證明;

  (二)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兩年以上或者累計繳納社會保險三年以上;

  (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四)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第十一條 外籍來哈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外國人居留許可;

  (二)持有外國人就業證或者外國專家證;

  (三)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經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五)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第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困難規定標準,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或者具有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 經省、市政府批準引進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復轉軍人、建國前入伍老軍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等住房困難家庭,省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單位職工和聘用的外籍專業人才,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三)申請人戶口簿或者外來人口居住證明、居民身份證,因服兵役或者到外地就學等原因戶口未在本市的,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學校或者部隊證明,外籍來哈務工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居留許可、護照、外國人就業證或者外國專家證;

  (四)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證明;

  (五)屬于本市新就業無房職工的還應當提供畢業證明、勞動(聘用)合同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證明,屬于外來務工人員的還應當提供勞動(聘用)合同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證明,屬于外籍來哈務工人員的還應當提供勞動(聘用)合同;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實行集中申報、審核

  制度。集中申報、審核時間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發布。   第十七條 申請人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向戶口所在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申報,并提交相關材料,外來務工人員和外籍來哈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申報。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公示七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上報區政府指定機構核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區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收到的初審材料轉給住房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商務、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積金管理機構分別進行審核,并根據各有關部門反饋的審核意見匯總后形成核準結論。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公示七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核準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記,并由區政府指定機構向申請人發放《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通知書》(以下簡稱《配租資格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實行年度復核制度。申請人應當在《配租資格通知書》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區政府指定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區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復核。申請人在期滿前未提出復核申請或者未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配租資格終止。

  第三章 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實行公開輪候、統一配租制度。輪候的原則和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過程及結果應當公開。

  第二十三條 取得《配租資格通知書》的申請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組合方式配租。

  第二十四條 取得《配租資格通知書》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和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在輪侯或者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給予適當優待,具體優待政策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網上聯機備案租賃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符合條件的可連續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過五年。

  連續承租年限滿五年的,應當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仍符合條件的可按順序輪候。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當存入指定賬戶,并按照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租賃合同終止時,無違約行為的,返還履約保證金和利息;有違約行為的,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抵扣。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制定和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所依據的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季度繳納,先繳后住。

  承租人繳納公積金的,可以憑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繳納租金票據,按照季度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中支取。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等。

  第三十條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

  (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經營或者違法活動;

  (六)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的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發生改變,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及時錄入、更新區政府指定機構審核信息,全面、及時、準確發布公共租賃住房供應信息。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章給予處罰,將其行為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對已經取得《配租資格通知書》的,取消其資格;對已經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五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承租人五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

  (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經營或者違法活動;

  (六)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條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市住房保障行

  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章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和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中不履行規定職責,存在違規操作、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對初審、核準、登記、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縣(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荊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

  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

  《荊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李建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荊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解決我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87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鄂政辦發[20**]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機構或個人按照規定標準建設或籌集,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水平,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及外來務工人員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房源籌集、運營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租補分離、以租為主、租售并舉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指導、監督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擔日常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民政、物價、監察、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等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組織編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予以重點保障。已儲備的土地優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

  第八條 政府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準的機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賃方式,按年繳納土地租金。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劃撥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有償方式使用,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總體規模、單套建筑面積、套型結構、房屋權屬、租金水平、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按項目總建筑面積10%的比例規劃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

  第九條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在符合規劃條件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當增加容積率。公共租賃住房要達到公共設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第十條 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高層住宅可在單套控制面積基礎上放寬10平方米。對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還可以適當放寬,可按項目總建設規模25%的比例規劃建設。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原則,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屬于共有產權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通過新建一定規模的公共租賃住房、回購商品住房、收購改造存量房、劃轉政府直接管理并騰空的公房、與社會組織合作建設、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二)在商品房開發、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中按總建設規模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對閑置廠房、倉庫、辦公等非住宅進行改建(改造)用作公共租賃住房;

  (四)社會捐贈、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及其他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在商品房開發、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套數、建設標準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納入建設成本,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建成后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十四條 商品房開發、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中不宜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須繳納易地建設費,由政府統一組織易地建設。易地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前一次性將應繳納的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上繳市財政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繳納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國土部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測算,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適時調整。

  第三章 資金管理與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資渠道:

  (一)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

  (二)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五)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六)通過投融資方式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社會資金;

  (七)收繳的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

  (八)社會捐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資金;

  (九)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財政部門批準,用于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第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專戶存儲,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于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支出。

  第十八條 以有償方式出讓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出讓收益、地方政府權限范圍內的稅費,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

  金。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營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政府主導由企業和社會參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貸款享受政府貼息政策。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主要為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對象資格的核定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復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區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標準;

  (二)家庭成員在市區內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總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

  (三)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居住;

  (四)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經申請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原承租的公房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騰退。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三)工作和家庭收入證明材料;

  (四)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五)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其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居民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社區居委會(居民服務中心)予以登記,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并將申請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面向社會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程序統一申請。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本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本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由用人單位制定配租方案,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受理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在其戶籍或居住地所在地社區或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合格家庭的申請材料報轄區房產管理部門。

  (三)轄區房產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符合城鎮低收入家庭條件的還應報區民政部門認定,經審核合格的,由轄區房產管理部門將申請材料報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審定后,將申請人相關信息在荊州房產信息網和荊州住房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納入配租輪候庫。根據住房困難和經濟困難程度等因素采取綜合評分或電腦搖號的方式建立輪候清冊,按照年度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分批次發放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順序證明。輪候選房順序向社會公開。

  (五)住房困難家庭持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順序證明等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登記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根據配租方案按照輪候順序號安排選房;申請人按選房規則選房,并簽訂選房確認書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并優先配租。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或運營管理單位應配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起社會機構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及保障對象基本信息的資料檔案和電子檔案,納入本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由產權人或運營機構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租金標準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分檔租金補助制度,根據承租對象的不同由政府和用人單位分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收取與補貼發放實行“租補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補貼直接支付給出租單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期不超過5年,期滿后承租人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繼續承租,也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出售辦法另行制定)。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收入水平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或者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采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

  (二)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合同約定事項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合同期滿、解除租賃合同或者按合同約定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騰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單位協同督促騰退;拒不騰退住房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必要時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章 物業管理與房屋維護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與經公開選聘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由受委托或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直接管理。少量配建及改造、改建、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納入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由運營管理單位安排專職人員與小區的物業部門對接。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服務費用標準,在政府指導價標準內,由物業服務雙方根據項目的物業服務成本和服務內容約定,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收費。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遵守住房保障、物業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正確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公共租賃住房空置期間的物業管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室內的配套設施設備,超過使用年限需重新裝修、更換或需對房屋進行維修改造、增加設施設備的,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或物業公司統一組織實施,承租人要予以配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廉租住房、公有住房的租賃可參照本辦法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荊州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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