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
《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年10月26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年12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2月29日
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設置、安裝、改造、修理、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四條 本條例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房產管理、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教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督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新聞媒體、學校和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電梯安全常識列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設置、安裝、改造、修理
第八條 需要設置電梯的建設項目,電梯選型、數量配置、供電電源及安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和標準。
第九條 安裝使用的載人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
提倡電梯制造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提供必要備件和技術支持。
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格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修理的,應當在改造、修理告知書中注明。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二)如實填寫施工相關記錄或者報告;
(三)對更換的電梯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質量保證,并履行保修義務;
(四)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五)不得將安裝、改造、修理業務再委托給其他單位;
(六)不得出借、出租電梯安裝改造維修資質證書。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出具質量證明書,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在質量證明書、產品銘牌中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改造日期等信息,完善相關技術資料,并對改造后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修理單位對電梯修理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運行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更新、改造、修理、報廢、檢驗、安全評估、保險等費用。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自行管理電梯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委托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轉移電梯使用權的,按照約定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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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租、出借單位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 因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擅自終止服務導致居民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缺失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所有權人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且未自行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社區物業服務機構作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二)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取得電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明確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日常安全管理職責,對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三)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真實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
(五)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即時應答、配備的視頻監控設施有效運行;
(六)巡視電梯日常運行情況,并做好記錄;
(七)對配置的備用電源定期進行維護;
(八)確保安全管理人員規范保管廳門鑰匙、機房鑰匙和安全提示牌;
(九)在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檢驗、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時,協助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十)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學校、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移交。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學校、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
第十九條 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組織進行全面檢查,消除故障或者事故隱患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接到報警后五分鐘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并趕赴現場,及時采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組織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第二十一條 下列電梯應當由持有電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
(一)醫院病床電梯;
(二)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額定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電梯;
(三)其他需要由持有電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的電梯。
第二十二條 乘用電梯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遵守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
(二)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
(三)照管好攜帶的寵物;
(四)不得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五)不得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運送貨物時不得超載;
(六)不得采用強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七)不得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等電梯部件、附屬設施;
(八)不得擅自啟動自動扶梯緊急制動裝置;
(九)不得蹦跳、打鬧、攀爬、逆行、吸煙;
(十)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乘客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三條 居民住宅小區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實施。
更新、改造、修理居民住宅小區電梯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
(一)已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第二十四條 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采取更新、改造、修理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未達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五條 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經安全評估需要立即更新、改造、修理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單獨收取電梯費,收取的電梯費中的基礎費用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結轉滾存用于電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六個月公布一次電梯費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有權對電梯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第二十七條 提倡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電梯費中包含綜合保險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并將投保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報廢,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報廢電梯及重要零部件的使用功能,并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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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儀器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等。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范圍、辦公地點、作業人員、承接項目、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重新告知。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持續保持獲得相應許可時的資質條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對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在確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時,應當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將簽訂的維護保養合同及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維護保養的電梯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二)建立每部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處置記錄,經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簽字確認后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至少保存四年。
(三)設立應急救援電話,保證即時應答。
(四)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公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等信息。
(五)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時,作業人員不少于兩人,并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六)維護保養后三日內,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作業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項目等。
(七)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八)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再委托其他單位。
(九)不得出借、出租相關資質證書。
(十)發現事故隱患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一)定期對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培訓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十二)制定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十三)協助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警或者通知后,維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救援并做好記錄。現場救援結束后,應當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應急救援情況和故障原因分析報告及時上報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合同終止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告知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七條 電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停用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全面檢查,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檢驗要求,并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移裝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檢驗要求,并辦理注銷和使用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電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并發放電梯使用標志。
檢驗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不合格項目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現場檢驗結束時,向受檢單位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受檢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并告知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由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電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在檢驗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所有權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電梯檢驗機構對電梯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對電梯繼續使用或者更新、改造、修理:
(一)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電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四)電梯所有權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認為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
第四十一條 電梯檢驗機構接受安全評估委托后,應當組成不少于三人的專家組,按照相關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電梯的安全狀況予以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電梯經安全評估后,電梯所有權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公布。
第四十二條 電梯檢驗收費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執行,不得采取減少檢驗項目、降低收費標準等方式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檢驗市場秩序。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分析解決區域性電梯安全管理問題。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電梯安全監管。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建設的資金投入。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應急處置服務平臺建設。
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傳送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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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監督管理與信用評價制度,將有關信息納入企業信用監管平臺,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責令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消除隱患。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井道、底坑和機房等部位的監管。
第五十條 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居民住宅小區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轄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查找和報告電梯安全隱患,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電梯安全檢查,并將電梯安全檢查納入安全生產檢查范圍。
第五十二條 電梯行業自律組織和物業管理自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到舉報后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處理的;
(三)妨礙電梯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四)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予以處罰:
(一)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安裝、改造、修理業務再委托給其他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電梯改造單位完成電梯改造后未按照規定出具質量證明書,更換電梯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予以處罰:
(一)偽造電梯使用標志的,處以五萬元罰款。
(二)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即時應答、視頻監控設施未有效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安全管理人員未規范保管廳門鑰匙、機房鑰匙和安全提示牌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未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重新啟用或者移裝電梯未進行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結轉滾存的電梯費中的基礎費用于電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布電梯費使用情況的;
(三)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的;
(四)未對電梯費中包含綜合保險費的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或者未將投保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的;
(五)未將簽訂的維護保養合同及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的。
第五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予以處罰:
(一)未將相關信息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查,或者未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行檢查記錄、報告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建立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處置記錄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設立應急救援電話,或者未保證應急救援電話即時應答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公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等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維護保養后,未按照規定公布維護保養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將維護保養業務再委托其他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九)出借、出租相關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十)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報告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未定期對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未制定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演練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未協助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接到困人報警或者通知后,未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救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未將應急救援情況和故障原因分析報告及時上報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六)電梯維護保養合同終止,未按照規定告知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電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以五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檢驗合格的電梯未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發放電梯使用標志的;
(二)發現電梯存在不合格項目時,未按照規定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的;
(三)受檢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時,未按照規定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或者未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第五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2012)
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20**)
(20**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制定20**年11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1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安監、價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質監等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建立電梯事故及重大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
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安監、公安等部門制定電梯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六條 新建的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和圖像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電梯,以及進行重大維修或者改造的既有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鼓勵配置具有圖像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第七條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等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八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電梯備品備件;
(二)保證電梯正常運行的技術服務;
(三)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電梯發生規律性故障的,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并協助排除故障。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對電梯的購置和安裝履行下列職責:
(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涉及使用電梯的建筑結構,并符合電梯井道、導軌支架預埋等電梯安裝、使用的特殊要求;
(二)選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要求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三)在施工招標文件中載明所選用電梯配置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技術條件。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自行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改造電梯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并標明電梯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相關信息。電梯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業務不得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質監部門。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和銷售臺賬,將銷售的電梯產品目錄報市質監部門備案。電梯銷售單位對其銷售的電梯的合法性負責。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實際行使電梯管理權利、履行電梯管理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的電梯尚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該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電梯所有權人自行管理電梯,屬于單一所有權人的,該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應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物業使用權的,可以約定物業使用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督促電梯所有權人限期落實。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市質監部門登記。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電梯使用單位和變更后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停用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
(三)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標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五)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
(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暫停使用;
(七)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組織救援,并按規定及時報告;
(八)協助做好電梯的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工作;
(九)對使用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并訂立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維護保養,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托、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第十八條 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內,持合同原件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更換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異地注冊的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作業人員,并向市質監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方案,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二)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并經電梯使用單位簽字確認;
(三)至少每六個月按照本單位作業指導書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并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四)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五)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
(六)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標明本單位名稱及應急救援電話;
(七)接到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后,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同時向質監部門報告;
(八)對電梯維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九)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同時書面向質監部門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時,應當采用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材料和工藝;電梯轎廂重量的變動超過額定載荷百分之八的,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
電梯裝修完成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安全性能驗證。
第二十一條乘客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志操作電梯;
(二)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乘坐超載電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志、檢驗合格標志、報警裝置和電梯安全部件;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以及檢驗檢測等電梯運行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交納;電梯所有權人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電梯運行費用的,從其約定,電梯所有權人負連帶交納責任。
電梯運行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集中收取、支付。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電梯運行費用可以列入物業服務費和公攤電費中收取、支付。
電梯運行費用應當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出現結余的,應當結轉使用,可以用于電梯的更新、改造和維修,不得挪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用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利用電梯的商業廣告收入,應當依法優先用于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三條電梯保修期滿后的更新、改造、維修費用,從已經建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硬維修資金不足的,具體的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已經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項目,電梯保修期滿后的更新、改造、維修,由電梯使用單位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按照國家規定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規約時,可以約定在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直接代為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章電梯檢驗檢測
第二十五條庖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開展檢驗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并接受所在地質監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在用電梯的定期安全檢驗周期為一年。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電梯使用單位的檢驗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合格的,應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自逾期答復之日或者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質監部門提出,市質監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復檢并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九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質監部門。
第三十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單位有權向質監部門投訴,質監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質監部門依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單位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質監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使用的電梯,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三十二條質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服務信用評價制度,定期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評價并建立信用檔案。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分類監管、風險提示的依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質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質監部門進行電梯安全監察時,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電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予以查封。
第三十五條質監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核實事故情況,并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質監部門報告,依法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委派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作業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電梯制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并協助排除故障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電梯改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電梯改造完成后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相關信息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相關業務分包、轉包或者變相分包、轉包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維護保養電梯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的;
(二)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
(三)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而未按照規定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四十三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配備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作業人員的,由市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安排檢驗檢測、出具報告或者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質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辦理電梯登記的;
(二)發現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單位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發現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或者未及時向上級質監部門報告的;
(五)接到投訴或者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2012)
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20**)
(2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制定 20**年11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14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 電梯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并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七條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防范事故和應急救援能力。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
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應當開展和參與有關電梯安全的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生產,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負責。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第十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查驗制度和銷售臺賬,并對其銷售的電梯質量、來源合法性負責。
電梯銷售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約定售后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 電梯采購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使用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采購電梯。
對保障性住宅及其他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專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技術保障、故障率、售后服務和信用評價等進行評估論證,加強對電梯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電梯質量安全承諾制度。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應當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同意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
使用單位自行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出具質量證明書,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方可施工。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三十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移交質量合格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費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 制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以及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制造單位不得設置技術障礙致使電梯發生周期性重復停梯,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電梯發生周期性重復停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告知制造單位,制造單位應當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并協助排除故障。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四)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
(五)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第十六條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在電梯使用前明確使用單位,或者指定其所屬的物業服務中心為使用單位。
第十七條 設置電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設計建筑結構,保證設計符合安裝、使用的要求。
電梯選型和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準,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
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并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張貼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標明承擔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緊急搶修和投訴電話;
(四)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安全管理人員;
(五)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救援服務的聯系通暢;
(六)監督并且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七)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暫停使用,并及時處理;
(八)電梯發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迅速組織救援,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九)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按照電梯數量,每五十臺配備一名,不足五十臺的配備一名。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并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監督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五)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暫停使用,并報告使用單位負責人。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新使用單位應當自電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原使用單位應當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志以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一條 學校、醫院、公園、機場、車站、軌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商場、賓館、餐飲娛樂場所、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并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同時建立相應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新安裝的住宅電梯應當配置安全運行監控系統并聯網。
本條例發布前已投入使用的電梯,應當在重大維修或者改造時加裝安全運行監控系統并聯網。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建立和運行進行統一指導規范。
第二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電梯主要安全技術性能受到影響,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需要恢復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并申請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使用。
使用單位停用電梯的,應當在電梯出入口張貼停用標示,對停用電梯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并自電梯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可以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安全技術評價,根據評價意見作出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決定: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變主要參數的;
(四)使用單位認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
住宅電梯申請安全技術評價的,使用單位應當將評價意見張貼在電梯顯著位置。
第二十四條 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設計文件規定的使用期限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已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使用。拆除電梯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技術評價等運行費用。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運行費用在公攤電費和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使用單位利用電梯張貼、播放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依法優先用于支付電梯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技術評價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電梯運行費用和廣告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 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無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所需費用的具體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規約時,應當約定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并經安全技術評價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公告計劃更新、改造、重大維修電梯的相關事項,并聽取業主意見后,可以代為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八條 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采用符合規定的材料和工藝,保證安全使用條件。
裝修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安全性能驗證,保障電梯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乘客應當文明有序乘用電梯,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毀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或者安全部件;
(二)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超過電梯額定載荷運載貨物;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條 使用乘客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應當及時與使用單位聯系,使用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造成電梯損壞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章 日常維護保養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維護保養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服務。
使用單位應當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并于十日內公示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名稱、資質、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保養期限、維護保養電梯位置和編號。
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做好銜接工作,不得因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導致在用電梯無人保養。
第三十二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第三十三條 外地企業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要求,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維修電梯使用的零部件應當保證質量,確保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正常運行。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詳細記錄電梯故障等情況,并按照規定向電梯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至少每六個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對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向使用單位出具檢查報告。日常維護保養以及自行檢查情況應當建立檔案,記錄的內容至少保存四年。
第三十六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
除不可抗力外,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后,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開展救援,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接到其他故障報告后,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排除故障。
第三十七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承擔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八條 在用電梯實行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制度,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檢驗周期不得推遲。
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周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檢驗,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電梯不得使用。
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內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檢驗檢測機構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并接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并在檢驗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提出。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的,使用單位可以直接書面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復驗并作出結論。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檢驗檢測,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使用單位應當配合。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電梯經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仍繼續使用的;
(三)超過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使用單位未申請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的;
(四)從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日常維護保養的施工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
第四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受理安全技術評價申請后,應當組成不少于三人的專家評價組進行評價,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技術評價報告。
電梯經安全技術評價,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可以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價意見;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重大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新的評價意見。
第四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制、監銷電梯,或者推薦日常維護保養單位。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答復投訴人。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電梯事故及嚴重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協同處理相關事務。
第四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制定電梯應急預案。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電梯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第四十七條 發生電梯事故或者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搶救,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運行監察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每年制定重點安全監察計劃,實行電梯分級分類管理,對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區域、超高層建筑、重大社會活動場所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對使用期限長、故障頻率高的電梯進行抽查,并根據抽查情況,向電梯使用單位提示安全風險。具體抽查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定期聽取使用單位及公眾意見,組織對生產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評價并建立信用檔案,方便使用單位查詢。信用檔案包括電梯生產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經營行為、安全生產、服務質量、舉報投訴、獎懲和事故情況,以及對其進行監督檢查記錄等。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單位信用狀況作出提示,作為分類監管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向發證機關提出撤銷其資質許可的建議。
第五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經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需要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理的;
(二)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被依法撤銷許可后,需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的;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的。
第五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電梯生產、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電梯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撤銷許可的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負責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依法查處電梯銷售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參與電梯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電梯事故現場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改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改造后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制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查實屬于故意設置技術障礙的,或者違反第三款規定,未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并協助排除故障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使用單位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監控系統并聯網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委托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將電梯日常維護業務分包、轉包的,或者變相分包、轉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外地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并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記錄電梯故障情況、履行告知或者報告義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安排檢驗檢測、出具報告或者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等電梯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重大維修,是指需要通過調整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活動,以及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活動。重大維修后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變更。
(二)改造,是指改變電梯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活動。
(三)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六十七條 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20**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電梯安全監察和質量監督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