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
頒布日期:19940913
實施日期:19971008
根據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防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改和內裝修)工程及城市規劃項目,必須遵守本規定。
軍事設施和礦井地下部分的建筑防火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建筑防火監督應根據工程投資規模、使用性質和火災危險程度等,實行省、市、縣、自治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分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建設廳制定。
第五條 建設工程防火監督可以采取重點審查、抽項審查和分解審查等多種方式進行。消防重點保衛工程項目,可以組織專家對防火設計、施工質量進行評估論證。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消防管理
第六條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規劃和開發區規劃時,應當會同同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制定消防專業規劃,并納入城市和開發區的詳細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在審批城市規劃和開發區規劃時,應當通知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參加。
城市規劃和開發區規劃已確定的消防隊(站)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批準后,城建、市政、電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別負責消防站、消防供水、通道、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改造和增建,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和使用。
第八條 城市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消防裝備,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從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中統籌安排一定比例(來自:www.dewk.cn),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直接關聯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修費用,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第十條 城市企業、事業、機關、學校等單位內的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一條 新建開發區內消防隊(站)的基本建設和裝備購置由負責開發的企業或機構統籌安排,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實施。
第三章 建筑防火設計管理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和規定,對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全面質量保證體系,完善防火設計質量責任制,配備防火設計專職審核人員。
第十四條 建筑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在審查工程設計時,必須同時審查防火設計。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報辦理工程項目設計防火審核手續,同時填報《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提交工程設計及消防重點工程的設計監理評定報告書等有關資料。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審核,一
般工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消防重點保衛工程項目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核完畢,并填發《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防火審核不得收取企業消防安全保證金。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通風空調、防排煙、電氣、裝修工程、工藝流程等的防火設計及消防給水、固定滅火裝置、自動報警系統設計等。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或審核時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任務通知書》。
第十八條 消防重點保衛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應列出建筑防火設計專篇。消防重點保衛工程項目包括:
(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廠、倉庫和其他大中型工廠、倉庫;
(二)人防工程、地下建筑、隧道工程;
(三)高層工業與民用建筑,高架倉庫;
(四)大、中型體育館、影劇院、禮堂、車站、碼頭、機場、商場、展覽館等公共建筑;
(五)重要科研基地和特殊復雜的工程。
第十九條 有關企業從境外引進項目的工程設計,或由境外設計機構承擔設計的,必須執行我國有關消防技術規范和規定。我國消防技術規范尚未規定的,可以采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工程設計,但必須將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等資料,提交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設計管理機關審核,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選用的消防產品(含設備、設施和防火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章 建設施工消防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編制工程預算應同時編制消防工程預算,并將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項目總概算。
第二十二條 消防重點保衛工程項目和從境外引進的工程項目的消防工程施工,專業監理單位應聘請消防專業監理人員進行監理,并由監理單位出具監理評定報告書,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據監理評定報告書進行審核和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消防監督機構核準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設計。確需變更的,應報經原設計單位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含工棚)的消防安全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在施工中,使用噴燈、焊割等明火作業或使用汽油、香蕉水等火災危險大的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 第二十五條 進行消防自動系統工程安裝、調試和維修的單位,必須取得省(部)級公安消防機構頒發的《消防自動系統工程施工許可證》。 禁止無證承攬消防自動系統工程的安裝、調試和維修業務。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施應與建設工程同時竣工和交付使用。消防重點保衛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和公
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消防設施、設備隱蔽工程的檢驗記錄、分項及系統的檢測記錄、試驗報告和竣工圖等驗收資料。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建設單位依照核準的工程防火設計圖紙和有關規范,對工程進行消防驗收,并于驗收后15日內向建設單位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
消防重點保衛工程項目竣工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的,建筑工程質檢部門不予竣工質量總體驗收,不得頒發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經驗收合格的建筑物,若變更使用性質影響消防安全的,須報原驗收的消防監督機構對原消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變更后的要求進行再審核。
第二十八條 消防自動系統工程無償保養期滿后,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消防自動系統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專業維修單位進行定期測試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九條 對未經防火審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變防火設計的工程、未經防火驗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發出《違反建筑防火規定通知書》,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整改。
第五章 獎 罰
第三十條 對貫徹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本規定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本規定給予處罰,處罰裁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令其停止施工或使用,責令限期整改,拒絕執行或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 決定將本條第一句修改為: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或使用,對責任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建設工程設計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單位不按經批準的防火設計施工或擅自更改防火設計的;
(三)未取得《消防自動系統工程施工許可證》或不按核定的相應資質等級擅自承攬消防工程的;
(四)將《消防自動系統工程施工許可證》轉讓、出借或
變相轉讓、出借的; (五)工程項目未經消防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拒絕執行或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決定將本條第一句修改為: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對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消防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履行監理職責的;
(二)將消防自動系統工程的安裝、調試和維修業務交給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作業的;
(三)消防重點保衛工程的消防自動系統工程無償保修期滿后,未委托專業維修單位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保養的;
(四)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健全、不落實的;
(五)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擅自改變建筑物用途影響消防安全的。
第三十四條 對有前兩條所列違反本規定行為之一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建議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被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或違反消防法規導致火災事故的單位或個人,責令其立即停止該工程的施工或使用,對該單位進行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該單位施工證照。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決定將本條修改為:
對被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或者違反消防法規導致火災事故的單位或個人,責令其立即停止該工程的施工或使用。)
第三十六條 逾期未交納罰款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執行罰款,必須給被罰人開具省財稅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
罰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決定刪去本條,其后條文順予依次順延。)
第三十七條 受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裁決不服的,可按《行政復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消防監督人員執行防火監督公務時玩忽職守、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海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某幼兒園軟建筑及附屬設施安全要求
幼兒園軟建筑及附屬設施安全要求
1、總務處要健全學校房屋的檔案,建立房屋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舍建筑圖紙資料如供水、電、氣設計圖紙和施工圖紙資料的管理。
2、幼兒園基本建設項目從設計立項到竣工驗收,都要嚴格依法管理,做到“五個必須”:必須依照學校自身的特點進行規范設計,必須依法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報批程序進行審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筑質量規定進行施工監督,必須嚴格要求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建筑施工規程進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須按照有關國家質量標準進行竣工驗收。
3、重點加強對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監控,發現危房,D級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圍設置明顯標志,明確禁區,嚴防師生誤入,確保安全,并立即著手改造;B、C級的應在專家指導下限期修繕,確保危險程度不再加重。
4、總務處要加強對樓梯護欄、廁所、車棚、圍墻、墻體附屬物及其它綠化設施的日常安全維護與管理。
5、樓房各樓層過道、樓梯、樓道的安全管理責任人,重點負責對樓層過道、樓梯、樓道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學校樓層過道、樓梯、樓道的安全管理制度。
6、總務處水電負責教師,負責對學校一切供用電、水設施設備的日常安全維護和管理。
7、各級部主任、辦公室負責人,負責對本級部辦公室的日常安全管理。
8、各班主任,負責對教室的日常安全管理。
9、各功能室負責教師,負責對各功能教室的日常安全管理。
10、體育教師,負責對一切體育場地、設施、設備的日常安全維護和管理。
篇3:大學公共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理工大學公共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為規范學生用水用電行為,保證學生用水用電安全,養成良好節約水電習慣,增強職工、學生節約能源意識,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創建節約型校園,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用水用電制度
1.愛護水電管線及水、電器設備,不得在公寓樓內私自搭接電線、安裝插座。
2.學生不得私挪動宿舍插座,學生手機、學習機充電一律在宿舍有人的情況下進行。
3.宿舍做到按時熄燈、人走燈熄。停電時要檢查電源是否關閉,放假離校前認真檢查宿舍所有電器(尤其是廁所排氣扇)關閉情況,避免電器無人看管長時間工作而出現用電浪費及安全事故,
4.白天非特殊陰暗天氣原則上不開走廊燈。
5.宿舍內禁止學生私自使用自帶用電設備,宿舍安裝的照明燈學生不得私自更換功率更大的燈具。
6.宿舍無人時電扇應關掉,務必做到人走扇停。不能疲勞使用電扇,讓電扇連續工作。
7.養成良好的節約用水習慣:
(1)睡覺之前、出門之前,應檢查水龍頭是否關閉,特別是停水時離開宿舍,更要認真檢查,避免來水時造成水資源浪費。
(2)嚴禁將茶葉、食物殘渣等廢棄物丟進蹲坑或洗手池,更不得將廢棄衣物、塑料袋、礦泉水瓶等物件扔進下水道,避免造成下水道堵塞,避免用水浪費。
(3)注意節約用水,洗手時不能把水龍頭開得過大;洗漱、洗衣,不讓水長流;學會一水多用。洗臉、洗腳后的水用于沖廁所。
8.公寓住宿學生均有管理、監督、檢查、維修上報水、電設備、設施的義務與責任,發現水電設施、設備損壞,及時到樓管處報修,如遇緊急安全問題,及時當面告知公寓管理人員,以便及時安排維修,排除安全隱患。
9.公寓維修工是分管公寓樓水電設備維修直接責任人,接到報修任務需要及時予以處理,維修不了及時上報公寓維修科,并采取切實措施杜絕由此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水電浪費現象的擴大。平時采取報修和主動巡修相結合,保證學生宿舍及公共用電、用水開關、水閥等正常使用,并經常做好安全檢查和維護,發揮開關作用,延長設備使用壽命。
二、管理考核辦法
1.樓管員和宿舍長是公寓樓、宿舍用水用電設施直接責任人,實行誰損壞,誰賠償原則。找不到當事人,由共用人一同承擔。用水用電設施損壞如未上報,一經發現,則扣相應管理責任人工作考核分。
2.宿舍長是宿舍用水用電安全管理責任人,平時必須堅持用水用電安全排查,發現損壞及時報修,如因責任人管理不到位出現安全事故,公寓將依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3.公寓樓、宿舍用水實行學校規定的定額,公寓公共部分用電由學校定額,宿舍用電為每學期100度免費,超出自負。
4.學生公寓每周對學生公寓和學生宿舍用水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工作人員檢查與考核和個人工資掛鉤,學生檢查與學生宿舍內務違紀檢查掛鉤,具體見下《用水用電考核細則》。
三、學生用水用電考核細則
序號 考核項目 扣分標準
1.未經同意私自搭接電線、裝插座 5分
2.宿舍內使用電熱、冷設備 10分、通報批評
3.未按規定關燈、扇、廁所排氣扇、水造成浪費 5分
4.私自更換大功率用電器 10分
5.向蹲坑及洗手池內扔廢棄物 3分
6.私自拆、裝水龍頭 10分
7.發現損壞未及時上報維修造成長流水 3分
8.故意破壞水電設備設施 10分 賠償并予以處罰
有扣分的宿舍,不能參加文明宿舍、優良學風宿舍的評比,所扣分數計入學生綜合測評,影響學生獎學金、優秀先評比。
四、公寓工作人員考核細則
1.公寓管理員、門衛、保潔等工作人員使用違章電器,除沒收外罰款100-2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公寓公共區、管理員辦公室出現人走燈未熄或水未關現象,予以通報批評。
2.管理責任人未能及時上報水電設備損壞,維修不及時,造成不必要浪費水電、損毀公私財物現象,將視情節予以處罰并予以賠償。
3.維修工沒按工作要求及時處理報修和主動巡修,由此造成的水、電、暖氣、及沒有正常巡檢等的浪費和水電暖元器件的損壞,將是情節予以相應處罰。
學生公寓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