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03-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互助和融通作用,合理、有效地使用住房公積金,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改善廣大職工的住房條件和提高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銀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及建設部、財政部、中華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裝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 巴彥淖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組織實施并承擔貸款風險。各旗縣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分別授權各旗縣管理部組織實施。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業銀行承辦,各旗縣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分別授權各旗縣管理部委托商業銀行具體承辦。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一年以上,在本行政區域內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規定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區域內(含市轄旗縣區)常住戶口,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
三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和裝修住房。
⒈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購房人需持有合法的購房合同和首付款不低于總房價款35%的自籌資金購房款收據;
⒉購買二手房要有房管部門的產權變更審批表,以及變更后的產權證和
房產買賣契稅發票;⒊自建房需有當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許可證和土地部門核發的宅基地證或土地使用權證,同時所建房屋主體工程要完工;
⒋裝修住房貸款,貸款人要持有所裝修住房的購房合同或房屋產權證,且正在裝修,裝修工程量達到50%以上。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條 貸款額度: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最高貸款額不得高于房屋總價的 65%;購買二手房、自建房,最高貸款限額不得高于評估價的50%;裝修自住住房,最高貸款額不得高于2萬元。
第八條 貸款期限: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并且年齡加貸款期限不可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
第九條 貸款利率: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按合同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國家調整利率,于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調整后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條 借款人向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領取并按要求填寫《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并附所購房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受理貸款申請,要進行貸前調查或現場勘測評估,提交審貸委員會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貸款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經管理中心批準,需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領取《委托代扣代交貸款本息協議書》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書》,帶回所在單位簽章,并提供夫婦雙方有效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婚姻關系證明。資料齊備后,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簽定借款合同。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要在借款人手續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委托銀行劃轉所貸公積金。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擔保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由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兩個自然人為貸款人提供擔保,同時每個保證人要交納貸款金額5%的保證金,貸款還清后,所交保證金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保證人在擔保期間不準貸款,已貸款的人不能作保證人 。
二質押擔保
:借款人可用同等金額的有價證券進行質押擔保。三選擇有資質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第六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四條 還款方法實行“等額本息”還款,借款人自受托銀行劃轉款之日起的次月進入還款期,借款人必須在每月25日前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以現金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全部償還貸款的,應當在歸還當期貸款本息的同時結清剩余貸款。等本等息一次性還款的,需結清剩余貸款本息。此前已計收的利息及相關費用不再調整。
第十六條 借款人如一次性全部償還貸款余額,可按照《巴彥淖爾市住房公積金支取辦法》,支取夫婦雙方公積金繳存余額的80%。
第十七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的,應按照中華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八條 借款人連續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委托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回全部貸款本息。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九條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委托人有權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一借款人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償還貸款的;
三借款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作它用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貸款期內無正當理由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第七章 貸款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還清貸款不足一年的,不能申請貸款。
第二十一條 不論什么原因支取過本人帳戶繳存的公積金,不足兩年的,不能申請貸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巴彥淖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10修正)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20**年8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代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原第九條調整為第十條,其中第二款修改為:“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三、其他條文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代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B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ǘ┰诒臼泄ぷ鞯脑诼毬毠ぃ?/p>
?。ㄈ┯蟹€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ㄋ模┚哂匈徺I自住住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購買城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
?。┩廪k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有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未婚或者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無配偶證明;
(二)商品房購房合同、銷(預)售許可證、房屋平面圖、竣工驗收備案書;
?。ㄈ┦灼谫彿扛犊钭C明;
第七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八條 借款人在獲準貸款后,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代辦銀行辦理出款手續。
第九條 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借款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70%;購買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80%。貸款額度一般不得超過40萬元。年薪10萬元以上、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其貸款額度可以超過40萬元。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低于5%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5萬元。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一般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對工資收入高且穩定、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最多可以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貸款期限最高不得超過30年。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頒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償還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可從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一)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ǘ┑阮~本息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十五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滿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償還貸款,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用于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在每月還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還款額的存款。代辦銀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劃轉。
第五章 貸款抵押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應當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并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二十條 抵押期限從抵押登記之日起始,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以所購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并在產權管理機構登記。抵押期內,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驗收合格后,借款人應當及時辦理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貸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者監護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返還借款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 抵押物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六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所得價款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的部分,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退還借款人。
第八章 法律監督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責任:
?。ㄒ唬┙杩钊瞬话雌跉w還貸款本息的;
(二)未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的;
?。ㄈ┙杩钆沧魉玫?;
?。ㄋ模┙杩钊诉`反借款合同其他條款的。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其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30日起施行?!稉犴樖新毠€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撫政發〔1997〕25號文)同時廢止。
篇3:房地產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緊急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京建開〔20**〕122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干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中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務院、建設部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帶條件。
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貸款管理部門、貸款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配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購房人貸款過程中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
五、市和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查實確有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項目的預售許可、網上簽約,暫停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延續或升級和新項目立項核準,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