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5.10.16
【實施日期】1995.12.01
第一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征汽油、柴油(以下統稱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料油的加油站(以下統稱代收代繳義務人),均應當依照本規定代收代繳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
第三條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向客戶收取燃料油銷售款時,均應當代收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其計收標準為每公升0.02元(不足1公升按1公升計收),并在發票上予以單列注明。
第四條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由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分局)負責征收。
代收代繳義務人在向當地國家稅務局(分局)繳納增值稅時,應當一并繳納代收的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
第五條各市、縣(區)征收的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必須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由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管理,列收列支,專款專用。其中,60%劃撥同級教育部門,用于當地實施義務教育,40%上繳自治區財政,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劃撥同級教育部門,用于扶持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和覆蓋全區的義務教育重點項目,(來自:www.dewk.cn)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挪用。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用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抵頂正常的教育事業費撥款。
第六條教育部門使用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應當擬定使用計劃及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審計、監察、財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于每年年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報告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八條客戶繳納的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可以在企業成本和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第九條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分局)可以在燃料油教育事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1995)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5.10.16
【實施日期】1995.12.01
第一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征汽油、柴油(以下統稱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料油的加油站(以下統稱代收代繳義務人),均應當依照本規定代收代繳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
第三條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向客戶收取燃料油銷售款時,均應當代收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其計收標準為每公升0.02元(不足1公升按1公升計收),并在發票上予以單列注明。
第四條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由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分局)負責征收。
代收代繳義務人在向當地國家稅務局(分局)繳納增值稅時,應當一并繳納代收的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
第五條各市、縣(區)征收的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必須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由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管理,列收列支,專款專用。其中,60%劃撥同級教育部門,用于當地實施義務教育,40%上繳自治區財政,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劃撥同級教育部門,用于扶持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和覆蓋全區的義務教育重點項目,(來自:www.dewk.cn)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挪用。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用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抵頂正常的教育事業費撥款。
第六條教育部門使用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應當擬定使用計劃及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審計、監察、財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于每年年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報告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八條客戶繳納的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可以在企業成本和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第九條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分局)可以在燃料油教育事
篇3: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1.目的
妥善保管業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對其發生情況進行記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服務項目。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識別顧客財產問題,與業主明確責任
管業部負責對委托管理的鑰匙、業主(顧客)檔案等進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對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等進行管理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業主或業主共同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房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鑰匙、車輛等、房屋租售信息、業主、顧客檔案(業主、顧客的身份、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
5.2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公司檢驗的顧客財產
5.2.1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接管驗收,執行《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5.2.2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防護管理,執行《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執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業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處需由專口負責人對物品進行確認,業主所委托的物品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之內,如有必要須事前簽訂相關協議。
5.3.2托管物品應首先檢驗物品的外觀、規格、數量、質量、性能、使用等,登記在《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5.3.3《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由業主與管理處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可辦理物品托管。
5.3.4非業主本人領取物品,必須持有業主授權書及本人身份證。
5.3.5業主委托鑰匙管理,執行《鑰匙管理程序》
5.4業主檔案
5.4.1業主入住時,管理處應對該業主建立檔案,執行《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5.4.2管業部主管指派專人對業主檔案進行定期整理、歸檔。
5.4.3業主檔案需經管業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閱,登記《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如需復印須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
5.4.4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調查,管理處應驗明證件并登記后予以配合。
5.5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生不適用的情況,應管理處負責人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并保持相關記錄。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鑰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7.質量記錄
TJVKWY7.5.4-K02-F1《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TJVKWY7.5.4-K02-F2《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
TJVKWY7.5.4-K02-F3《顧客財產丟失、損壞記錄》
TJVKWY7.5.1-K02-F5《顧客委托(收回)鑰匙登記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設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