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2號)
為依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發展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可視為“發展組織成員”。
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來自:www.dewk.cn)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篇2: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2號)
為依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發展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可視為“發展組織成員”。
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來自:www.dewk.cn)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篇3:內部違法犯罪案件偵破程序
一.受理報案公司保安部門是公司內部案件受理的主管部門,對發生各類內部案件,及時配合公安部門取證和查破。
專職人員或服務人員接報后,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服務人員到現場進行保護,不準無關人員進入,同時做好自訴報案或知情人陳述報案筆錄,請客人詳細敘述案件過程。對失物或失竊,還要記錄物品名稱和數量,特征等。
接報后要查閱保安部拾遺記錄,并與前臺等有關部門查詢,確認無人認領條件下啟發幫助客人回憶失物過程,在現場不被破壞的情況下仔細復查行李物品,房內其他部件,需征得客人同意,以認定案件是否成立,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進行現場勘查和案件調查。
二.配合案件調查
1.對作案現場的調查,安保人員包括當班服務員,在公安人員勘查現場完畢之前不能擅離,保證勘查工作順利進行。
2.經勘查,公安部門認為有內部作案可能的,保安部門要積極開展內部排隊調查,從中發現嫌疑人,重點是要排被公司辭退、解雇的職工,較長時間在外情況不明的,列了名單配合公安人員開展調查工作。對排出的嫌疑人員,除外調外,還應逐一接觸,弄清疑點,本著否定一個排一個原則,認定有根據,否定有說法。
3.做好相關場所進行伏擊守候,及時查獲繼續作惡的內部違法犯罪分子。
4.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積極依靠公司職工,有目的,有計劃的擺疑點,排線索;同時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形成強大的政治攻勢,敦促違法犯罪分子坦白自首。
三.案破后的工作案件偵破后,除協助公關人員做好證據整理、歸類,人員處理外,對發案部門、部位及規章制度要認真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尋找安全保衛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形成案偵情況和經驗教訓的專題材料報公司領導和分管領導,提出整改意見,督促相關部門盡快整改。
在調查、偵破案件材料中要選出重點復印和正本歸類裝訂,形成檔案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