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
?。?0**年9月5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根本措施,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多種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促進社會管理和建設。
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進平安建設,必須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的保障措施。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參與。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檢查、考評、獎懲制度,由市、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逐級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對本地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主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其他領導為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具體責任人。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務:
?。ㄒ唬┐驌舾鞣N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ǘ┘訌娭伟卜揽伢w系建設,完善以視頻監控系統為支撐的技術防范網絡,提高治安防控能力;
?。ㄈ┙⒔∪嗣裾{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和工作制度,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化解不穩定因素;
(四)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控制違法犯罪;
(五)教育、挽救和改造違法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訌妼裉貏e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法制宣傳和行為規范教育,預防違法犯罪;
?。ㄆ撸┙M織開展平安創建活動,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ò耍┘訌娚鐣伟簿C合治理宣傳工作,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營造維護治安人人有責的社會氛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ǘ┭芯坎渴鸨镜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創建活動,定期向同級人大、政府報告工作;
?。ㄈ┲笇Ш蛥f調各部門、各單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活動;
?。ㄋ模z查、考核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和領導責任制的執行情況,依照本條例決定或者建議獎懲;
(五)加強社會治安動態監測及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受理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工作的批評、建議和意見;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事項。
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除履行前款責任外,還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公益性保安隊伍管理,建立健全維護治安志愿者隊伍等群防群治組織,開展軍、警、民治安聯防活動。
第八條 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配備專職辦公室主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或者指定具體部門,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抓好村民、居民的法制宣傳和安全防范教育;
?。ǘ﹦訂T和組織村民、居民和轄區單位、其他組織開展群防群治活動,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ㄈ┙M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活動,調處民間糾紛,收集、反饋涉及社會穩定的動態信息;
(四)配合政法機關做好社區矯正工作,落實對有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措施;
?。ㄎ澹┺k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審判、檢察工作,提出加強社會管理和預防違法犯罪的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抓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落實教育、感化、挽救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的工作措施。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治安復雜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定期排查整治機制,指導、監督各單位落實治安防范責任制;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拓展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范圍和渠道,加強縣區和鄉鎮、街道矛盾糾紛排查指導調處中心建設,化解矛盾糾紛;加強對監獄服刑人員和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改造,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加強對公民的國家安全教育,打擊和防范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
第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結合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落實社會保障各項措施,加強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臨時性安置工作,加強企業用工的管理監督,依法調解和處理勞動爭議,會同有關部門規范對公益性保安隊伍的管理、使用。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社區、村屯建設內容,加強基層政權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指導群眾性自治組織排查、化解矛盾糾紛,開展治安防范活動;做好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臨時救助工作;強化對民間組織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信訪部門應當依法規范信訪秩序,指導、督促各地區、各部門落實信訪穩定責任制,對矛盾激化引發非正常*,影響社會穩定的,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學校及其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善校園治安防范和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學校、家庭和社會銜接配合的青少年學生管理教育機制。
第十八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宣傳、文化部門應當加強平安建設的新聞宣傳和社會宣傳工作,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設施、互聯網及其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措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制作、出版、銷售和播放含有*、暴力、淫穢、迷信等內容的讀物、電子信息和音像制品以及娛樂場所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九條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規范醫療秩序,加強食品、藥品市場的安全管理;加強精神病人的治療和康復工作;做好傳染性疾病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檢查、預防和治療工作。
第二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及物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的監管,依法查處各類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二十一條 建設、房產、規劃、設計、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場所、城鎮社區、公益建筑物的治安防范設施列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納入建筑設計標準,加強實施過程中的監管;組織、指導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抓好居民小區的安全防范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人員的法制、安全教育和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交通、鐵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鐵路及其沿線和車站周邊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會同有關部門打擊破壞交通運輸設施和利用交通工具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維護交通運輸安全。
第二十三條 通信、電力、石油化工等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健全通信、電力、輸油管線等設施的安全管護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企業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保險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安全防范;拓展治安保險業務,推進治安防范工作的社會化、市場化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土地、礦產資源、草場、山林、水利、水域等方面的治安管理,依法做好相關權屬爭議和糾紛的調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平安創建活動,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落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條 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旅游景區的安全預警機制,加強公共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人民武裝部門應當組織民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二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的道德和法制教育,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保安公司等服務機構應當履行安全服務職責,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其責任區的治安穩定和公共安全。
城鎮社區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聘用專業保安人員進行看護;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民警組織社區居民開展群防群治活動;單位自建自管的居民住宅,由單位派人或者聘用保安人員進行看護。
第三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履行作證義務。
家庭成員應當維護家庭和睦,增進鄰里和諧,做好安全防范。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責任。
第四章 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專項工作經費,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 人事、監察部門應當將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情況納入干部任期目標和績效考核體系,建立政績考評檔案,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同干部晉職晉級、評先受獎掛鉤的具體措施;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人事部門應當按規定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人員編制。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影響社會治安穩定重大案(事)件的調查,及時查處領導干部失職、瀆職和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設立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在財政預算支出中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獎勵和救助見義勇為的公民。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獎懲制度,在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評先受獎和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晉職晉級事宜時,征求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意見。
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地區、單位及其責任人,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并作為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對不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影響社會穩定的,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一票否決;被一票否決的地區、單位一年內不得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一年內不得評先受獎、晉職晉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批準機關撤銷榮譽稱號,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決:
?。ㄒ唬┮蛏鐣伟簿C合治理措施不落實,造成本地區或者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或者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重大案(事)件的;
?。ǘΩ黝愅话l事件和重大事件沒有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對重大案(事)件、安全事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ㄈ┮蚬芾聿簧?、防范措施不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災害事故,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的;
?。ㄋ模┐嬖谥卮笾伟不蛘甙踩[患,整改不力,導致影響社會穩定案(事)件發生的;
?。ㄎ澹赡芤l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或者發生重大治安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8日撫順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撫順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篇2: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12修正)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修正)
(1994年4月30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批準 20**年3月30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訂 20**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20**年7月1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預防和懲治違法犯罪,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擊和預防并舉,預防為主,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專門機關工作和群防群治相結合,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內容主要是: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ǘ┓e極預防、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三)加強邊境地區反滲透工作,防范和懲治*活動;
?。ㄋ模﹦撔律鐣芾?,健全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ㄎ澹┡挪椤⒄{處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整治社會治安突出問題,消除不安定因素;
?。┘訌妼ι鐣伟仓攸c地區和出租房屋、出租土地的管理,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ㄆ撸┘訌娞厥馊巳旱慕逃芾?,教育、改造和挽救違法犯罪人員,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ò耍╅_展群防群治和平安創建活動,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九)健全軍警民聯防聯動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ㄊ┘訌妼ω湗尅⒇湺?、賭博、賣淫嫖娼和拐賣人口等治安突出問題的查處,維護邊境地區治安秩序;
?。ㄊ唬┌l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
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七條 自治州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年度考核并獎懲。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街道、農場)設立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組織。
第九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ǘ┲贫ū拘姓^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ㄈ┞鋵嵣鐣伟簿C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
?。ㄋ模┍碚?、獎勵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的治安保衛、聯防、調解等相關工作;
(二)完善內部治安保衛組織,開展群防群治,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和獎懲制度;
?。ㄈ┙逃毠ぜ捌浼覍佟⒆优窦o守法,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ㄋ模┘皶r調解本單位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消除不安全隱患;
?。ㄎ澹┡浜瞎矙C關加強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賓館飯店、建筑工地、娛樂場所的管理;協助查處私彩等賭博和利用封建迷信詐騙等行為。
?。﹨f助司法機關監督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服刑)的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管理、教育工作;
?。ㄆ撸┡浜嫌嘘P部門查處賣淫嫖娼和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禁吸、禁販、禁制、禁種毒品工作;協助社區做好戒毒鞏固和康復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有關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等工作機制,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自治州鼓勵設立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人民調解工作。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對本地區社會治安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排查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督促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予以治理和調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化解社會矛盾,依法處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辦理刑事和其他案件,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預防、制止和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嚴厲打擊販槍販毒、拐賣人口、非法出入境等活動;加強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治安點等基層基礎建設;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行業、重點物品、重點場所、重點時段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加強單位內部保衛機構、治安保衛委員會等基層治保組織工作的檢查,建立群防群治治安防控體系;做好常住人口、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防范和查處吸毒、賣淫嫖娼、傳播淫穢物品等活動;預防和妥善處置危害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及突發性事件。
森林公安應當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和生態安全,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工作;指導、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為困難群眾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以及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十七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專門機關協同配合,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ㄒ唬┝謽I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野生動物、植物等森林資源的保護,調處林權糾紛;
?。ǘ┕ど绦姓芾聿块T應當加強市場管理,打擊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行為;
?。ㄈ┤肆Y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處勞動糾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ㄋ模┙逃鞴懿块T應當指導和規范學校開展創建“平安校園”活動,督促和指導學校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機構,配備人員和防范設施,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五)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廣播電視傳輸的監管,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防控體系,依法查處制作、出版、銷售、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和*、暴力、淫穢等內容的讀物及音像制品;
(六)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社會救助、優撫安置、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管理工作,及時調處行政區域界線爭議;
?。ㄆ撸┬旁L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妥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協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置群體性*事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ò耍﹪临Y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城市改擴建、房屋拆遷等工作的管理,及時處理各種糾紛,防止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
(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規范管理,督促指導賓館、飯店、旅行社和景點景區等旅游服務行業加強管理,建立治安保衛組織并及時調處糾紛;
?。ㄊ┕?、共青團、婦聯應當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對賭博、吸毒、賣淫嫖娼、拐賣婦女兒童等行為的查處工作;配合其他部門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第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主要任務:
(一)做好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加強民族團結、思想道德教育;
(二)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并監督執行;
?。ㄈ┙⒔∪伟脖Pl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做好治安防范、矛盾調解和基層平安創建工作;
?。ㄋ模┱莆蛰爡^村(居)民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和人口流動、重點人群和房屋出租、土地出租等社情動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治安防范和整治工作;
?。ㄎ澹┙M織村(居)民參加群防群治活動,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各類案件;
?。┡浜嫌嘘P部門做好社區戒毒康復、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第十九條 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完善防控網絡建設。住宅小區物業、保安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參加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活動,做好責任區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做好本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鼓勵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捐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獎勵基金,專項用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
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和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捐助組成。收支情況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犧牲,經有關部門批準授予烈士稱號的,對其家屬進行撫恤。
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負傷、致殘、犧牲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喪葬費等,由違法犯罪人員承擔;違法犯罪人員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每三年進行一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表彰獎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機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落實,無刑事案件的;
?。ǘ┙逃?、幫助、挽救違法人員措施落實,成效顯著的;
(三)檢舉揭發違法犯罪人員、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對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ㄋ模┰谏鐣伟簿C合治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
?。ㄎ澹┍Wo、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有功的;
(六)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事跡突出的,應當及時表彰。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當地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整改建議或者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機關,對公民、單位、組織的報案或者舉報不及時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考核不合格的,當年不得評選為先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3: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2006修正)
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20**修正)
(1991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年12月1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公民。
第三條 在本省境內見義勇為的本省公民適用本條例;本省公民在省外或者省外公民在本省見義勇為的,參照本條例獎勵和保護。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宣傳見義勇為的先進事跡,保護見義勇為的權益,弘揚正氣,激發公民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精神。
第五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獎勵
第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可以申報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ㄒ唬┩趯嵤┑奈:野踩⒐?/a>安全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的;
?。ǘ┩趯嵤┑那址竾依妗⒓w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的;
?。ㄈ﹨f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追捕、制服或抓獲通緝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ㄋ模┰趽岆U、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
?。ㄎ澹┢渌媳緱l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表彰和獎勵:
?。ㄒ唬┛h級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不低于1萬元的獎金。其中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于10萬元獎金;
?。ǘ┦腥嗣裾谟枰娏x勇為先進分子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不低于3萬元的獎金。其中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于15萬元獎金;
(三)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不低于5萬元的獎金。其中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于20萬元獎金。
獎勵資金從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
具體獎勵條件、辦法和獎勵金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受到本級人民政府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中,事跡特別突出的,可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可以對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公開進行。被獎勵人要求保密或有關部門認為應當保密的,可以不公開進行。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二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依法給予下列保護:負傷醫療、誤工補貼、生活補助、傷殘撫恤和優待、人身保護。
第十三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為革命烈士。
不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犧牲的和傷殘的見義勇為人員,屬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按照因公(工)傷亡規定辦理。
不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犧牲的無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參照因公(工)傷亡規定辦理,從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中給予撫恤。
在維護社會治安斗爭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見義勇為人員,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傷殘撫恤有關規定辦理。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致殘的見義勇為人員,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參照國家傷殘撫恤有關規定辦理,從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中給予撫恤。
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其見義勇為獎金和撫恤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條 各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優先搶救和治療。拒絕或拖延搶救治療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有關領導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醫療費在加害人未捕獲前,根據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的證明,由見義勇為人員單位暫付;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從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中暫付。
第十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傷亡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依照公安司法機關的裁決或判決,由加害人賠償。
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人員和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住房、入學、入伍、土地承包等優先權。
第十七條 公安司法機關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行兇報復見義勇為人員的違法犯罪分子,應依法從重或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 見義勇為人員直系親屬遭受報復傷亡的,經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的認定,適用本條例有關保護的規定。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單位、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申報時應當提供有關情況及證明材料。見義勇為的受益人、見證人應當如實為見義勇為人員的行為提供證明。
縣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自接到申報之日起20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確認工作,作出確認決定。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至60日。不屬于見義勇為行為,不予確認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
縣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批準獎勵,認為符合上級獎勵標準的,逐級向上級評定部門進行申報;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在30日內作出確認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獎勵,不予確認的書面通知下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獎勵,由本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審核,報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由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公民見義勇為,依照本條例沒有得到獎勵和保護的,其本人或家屬有權向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訴。
第五章 獎勵保護基金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通過以下途徑籌集:
(一)政府財政撥款;
?。ǘC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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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獎勵保護基金主要用于:
?。ㄒ唬┍愍勔娏x勇為人員的獎金;
(二)補助見義勇為犧牲和傷殘人員的撫恤費用;
(三)為見義勇為人員辦理人身保險;
?。ㄋ模┢渌麨楠剟詈捅Wo見義勇為人員需要支付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獎勵保護基金必須嚴格管理,??顚S茫邮茇斦?、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