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院醫療保健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醫療保健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條例。本條例參照(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6月4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衛生部令第1號發布)
第二條 學校醫療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教師、學生健康狀況;對教師、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二章 醫療保健崗位規章制度
第三條 藥品管理規定
1.購入藥品要嚴格履行驗收、入庫和登記制度。
2.經常檢查藥品庫存情況,避免藥物積壓、過期、變質、失竊。
3.做好毒、麻、劇藥等被管制藥物的管理。
4.發放藥品一律憑處方,嚴禁開“人情方”,配發藥品要嚴格執行并做到“三查三核”,防止差錯。
第四條 衛生所管理規定
1.醫務人員必須牢記自身職業責任,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要做到醫德高尚,業務精通。
2.醫生要堅持診療常規,護士要認真執行醫囑,嚴格醫療崗位職責,力求減少差錯,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
3.寫好病歷記錄,對每一個來就診的病人,進行姓名、年齡、病歷記錄和用藥名稱、劑量、天數的記錄,以便觀察病情,有利于疾病的治療。
4.衛生所負責學校的衛生防疫工作,定期檢查學校食堂衛生消毒工作,防止各種污染,杜絕傳染疾病。
第五條 醫務人員醫德管理制度
1.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痛苦。
2.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及財產狀況,都應一視同仁。
3.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
4.廉潔奉公,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
5.為病人保守秘密,實行保護性醫療,不泄露病人隱私和秘密。
6.互學互尊,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的關系。
7.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鉆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第六條 就診服務管理制度
1.對病情較重,行動不方便的或有其他原因要求上門服務的患者,給予優先就診服務。
2.醫務人員在接待過程中,要態度和藹可親,舉止端莊大方。
3.請患者入座后要詳細問病情,并認真聽取患者對病情的敘述,然后進行必要的檢查,最后做出初步印象診斷,提出治療方案,病情嚴重者可以幫助患者轉診就醫,為患者提供服務。
4.取藥要迅速,對處方和藥品實行“三對照”,即對照藥名、劑量、數量,寫清服藥方法及注意事項。
5.在無患者的情況下,開始清理衛生,擺放好各種醫療器械及配制各種消毒液。
6.醫務人員要按時交接班。
第七條 注射室工作管理制度
1.凡注射都要按處方和醫囑執行,對過敏的藥物必須按規定做好注射前的過敏試驗。
2.嚴格執行查對制度,熱情體貼地對待病人。
3.密切觀察注射后的情況,一旦發生過敏反應或意外,應及時采取措施,并通知醫生進行搶救。
4.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操作時應戴口罩、帽子,定期消毒和更換器械,并保證消毒液的有效濃度。
5.準備好搶救用的藥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檢查,及時補充更換。
6.保持室內清潔,定期消毒。
7.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管一用的制度。
8.嚴格執行隔離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八條 對在醫療保健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者,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違反本條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給予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實行。
第十一條 本醫療保健崗位規章制度由學校醫療保健中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篇2:商學院商鋪經營管理辦法
商學院商鋪經營管理辦法
為加強學院商鋪經營的規范管理,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校園商鋪經營環境,維護學院穩定,確保學院正常教學、生活秩序和師生健康,根據國家商業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商鋪。未經學院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院管轄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
第二條 各商戶要嚴格遵守本規定,誠信、合法、守約經營。
第三條 學院后勤處是管理商鋪的主管單位,負責監督商鋪日常運營和店鋪內有關安全、衛生、物價等監督檢查工作。各商鋪必須服從后勤處的管理。
第四條 各商戶須配合學院組織各項重大檢查,同時要嚴格服從學院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二章 經營秩序管理
第五條 各商戶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經營范圍開展服務,不得擅自擴大經營范圍、漲價等。
第六條 各商戶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嚴禁從事違法、違禁、違規活動,嚴禁出售假冒偽劣商品、非法違禁商品;禁止向學生出售大功率用電器、煙酒等學院禁止學生使用的商品。
第七條 商鋪屬經營場地,不得私自改用為食宿生活場所或其他用途,未經許可,不得私自改動原有設備和房屋結構。
第八條 各商戶不得在經營區域之外的其他區域開展經營活動或擺放物品。
第九條 禁止在校園內制造噪音,禁止隨處張貼、懸掛或發放廣告、宣傳單、條幅等。
第十條 商鋪內不得私自改動水電管線,如需改動提前報后勤處審核。
第十一條 如需在校園內開展營銷活動,提前一個工作日至后勤處填寫申請表予以審批。
第三章 衛生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各商鋪負責人為本商鋪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商鋪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負責人要根據本商鋪的特點,做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 各商戶必須嚴格完善消防安全設施,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商鋪內嚴禁使用液化氣和明火;注意用電安全,嚴格按安全規定進行操作,杜絕火災隱患,以確保安全。
第十四條 各項商品必須做到擺放有序、整齊美觀,做到食品與非食品分開擺放。
第十五條 實行門前衛生“三包”,門前無垃圾雜物、無污水、無污垢、無油漬或嚴重積塵;衛生設施完好整潔,無破損;禁止亂掛曬、亂占道、亂堆放、亂張貼等影響學院形象的行為;在暴風雪的天氣后,商鋪需在一日內將門前積雪掃除干凈,以方便學生和老師出行。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和飲食服務經營者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證,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堅持預防為主的經營方針,對原材料采購、儲存、加工、出售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加強管理,確保規范操作,防止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嚴禁出售無生產廠家、無保質期、無生產日期及無包裝的食品,嚴禁出售過期產品。
第十八條 商鋪內各種電器設備須在安全用電的原則下使用,安裝電線要規范,嚴禁超負荷用電或在同一插座接駁多樣電器,以免觸電或由于超過負荷而導致火災等事故。
第十九條 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店鋪的貴重物品或現金管理,如發生盜竊、詐騙、搶劫等事件,應當保護好現場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第二十條 在租賃期間因違反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由商鋪依法自行處理和解決,其一切后果和經濟責任自負.
篇3:商學院用電管理辦法
商學院用電管理辦法
1.本院用電管理隸屬于后勤處事務科。
2.全院師生員工應本著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的原則使用所配電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事務科同意,不得擅自連接電器,違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人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并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3.各樓的日常用電管理,由各樓管理員負責。學生公寓、教學樓等公共場所嚴禁私拉電線和使用做飯、燒水、取暖等電器,違者,沒收電器,并由該違反規定人員賠償由此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外,學生報學生處按《學生手冊》處理,教職工報主管部門按考核辦法處理。
4.各樓管理單位應做好公共區域照明放光時間管理,根據自然光亮度及時開關公共照明。
5.教職工公寓和學生公寓住宿人員要自覺節約用電。學院為各宿舍每月分配電量用完后,超出部分由入住人員支付,教師公寓用電功率限制3KW,學生公寓用電功率限制1KW。
6.外單位業務、照明用電需向事務科申請,批準后由事務科安排電工接入電表方可使用,用電方每月按通知時間向財務處繳納電費;對私自用電者,立即切斷電源,處伍佰元以上罰金,并由該單位賠償由此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7.學院工作人員私自對外用電,由違反規定的學院工作人員負責追回(賠償)由此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報相關單位建議給予記過(以上)人事處分。
8.屬我院施工單位用電由基建或相關部門出示證明交事務科,經程序批準后,事務科安排電工接表后方可使用。財務處安排抄表并發繳費通知單。違反上述規定用電者,立即切斷電源,處伍佰元以上罰金,由該施工單位賠償由此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后并立即裝電表。對校內該項工程負責人報人事處建議給予處分。
9.學院內餐廳、商鋪、超市、鍋爐、洗浴開水等所有外包單位用電安全由各承包商負責,事務科監督。未經事務科同意不得私自更改主要線路,違者,處伍佰元以上罰金并恢復線路原狀。
10.所有用電單位未經事務科同意,不得私自觸動電力計量裝置。對私自增減、拆卸、毀壞、改裝、更換計量設施或其他竊電行為者,收取該用電單位電表滿量程電費(有互感器計入互感器),并處伍佰元以上罰金。
11.用戶應按后勤處確定的電量及時向財務處繳納費用,逾期不交者停電處理。
12.校內其他場所用電由相關人員負責,負責人要注意開關時間,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否則,視情節輕重,建議給予人事處分。
13.事務科電工有權檢查校內所有辦公用電、動力用電、照明用電實況,發現違章、浪費用電者,報相關部門按本規定處理。
14.各部門工作人員應積極配合后勤處事務科做好安全節約用電管理,對工作突出者,后勤處建議給予人事表彰。
15.每月由院辦組織后勤處、學生處等有關人員參加全面檢查一次,后勤處事務科另外組織不定時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