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產買賣協議簡潔版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擁有位于的房產的所有權,房屋所有權證號。乙方自愿購買甲方上述房產并向甲方交納定金人民幣元。雙方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就該房屋買賣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上述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人民幣(小寫)元,(大寫)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付款方式詳見附件二。乙方同意按雙方簽訂的付款方式如期將購房價款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帳戶,或按甲方書面指定其他方式交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超過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應立即騰房,其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費每月元。
第四條 甲方在收到之后日內,將上述房產交予乙方。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內未履行交房義務,應將已收房款及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條 甲方所交付房屋若與附件一描述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補償。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后三十日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廈門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七條 特別條款:
第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
1.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共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代理人:代理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篇2:二手房產買賣協議簡潔版
二手房產買賣協議簡潔版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擁有位于的房產的所有權,房屋所有權證號。乙方自愿購買甲方上述房產并向甲方交納定金人民幣元。雙方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就該房屋買賣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上述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人民幣(小寫)元,(大寫)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付款方式詳見附件二。乙方同意按雙方簽訂的付款方式如期將購房價款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帳戶,或按甲方書面指定其他方式交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超過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應立即騰房,其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費每月元。
第四條 甲方在收到之后日內,將上述房產交予乙方。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內未履行交房義務,應將已收房款及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條 甲方所交付房屋若與附件一描述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補償。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后三十日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廈門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七條 特別條款:
第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
1.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共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代理人:代理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篇3:房產買賣協議(合同)無效之訴民事起訴狀
房產買賣協議(合同)無效之訴民事起訴狀
以下為一則房產買賣合同無效之訴民事起訴狀范本。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聯系方式:25663***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確認被告雙方于20**年11月11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及雙方于年 月 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均為無效;
2、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萬元,并依照定金罰則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項人民幣100萬元。
3、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元(詳見利息損失計算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 年 月 日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
1、交易標的為**市**區 號的房產,該房產為危房。
2、上述房產交易價為 萬元。乙方(原告)應支付定金 萬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產應保證房屋無結構性損壞,門窗及配套水、電、煤氣等管道應當完好。
4、甲方(被告)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
5、雙方不得中途毀約。否則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房產買賣協議》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 萬元。
訟爭雙方于 年 月 日達成《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再支付定金 萬元,原告付清全部購房款時間延期至 年月日。該協議簽訂后,原告及時支付了該 萬元定金。
最近,原告獲悉,被告于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之前便在交易標的之上為第三人設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標的上設有抵押,更未在《房產買賣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上提及針對上述抵押的處理方法。
依據《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原告認為:《房產買賣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應依法確認為無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此請求貴院,判決如所請。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20**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