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無效合同的條件特點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3】無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并不是沒有任何法律后果。如合同無效后,合同當事人應承擔返還財產等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笔顷P于合同無效的規定。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笔顷P于條款無效的規定。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的,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條款的效力。
(二)無效合同的特點
無效合同是否屬于合同的范疇,學述界存在爭議。有的學者認為,因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而不應屬于合同的范疇。有的學者認為只要是合同成立,無論是否生效,就應屬于合同范疇。筆者認為: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之規定,《合同法》——顧名思義,是調整合同的法律,無效合同是合同效力狀態之一,亦由《合同法》調整。據此,無效合同屬于合同范疇。
無效合同的特點如下:
1、合同的違法性
合同的違法性,是指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
判斷合同是否具有違法性有兩個判斷標準,一、合同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合同是否違*公共利益。違*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是各國民法普遍采取的原則。
2、國家干預主動性
因無效合同具有的違法性,國家司法審判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主動對合同的效力予以審查,發現無效合同應當作出合同無效的否定性評價,并追究過錯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3、合同的無效性
筆者認為,合同的無效性,是指合同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
(1)自始無效,指合同從成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2)確定無效,指合同從成立時起就無效,是確定無疑地無效,此后的任何事實都不能使之變為有效。
?。?)當然無效,指合同無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張或法院、仲裁機構的確認為要件。即不論是否有人主張無效,也不論是否經法院、仲裁機構確認為無效,該合同都是無效的。【14】筆者認為,合同的無效雖然不以任何人的主張或法院、仲裁機構的確認為要件,但無效合同如果被法院判決有效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通過上訴程序或再審程序確認無效合同的效力。否則,無效合同將因法院判決的既判力被鎖定在非無效合同的錯誤效力狀態,這將使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4、合同的不履行性
合同的不履行性是指合同當事人無法也不能履行無效的合同。無效合同是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因而無效合同的不履行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相反,如果合同當事人履行了無效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法。
(三)無效合同與合同無效的異同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無效合同與合同無效不必加以區分,因為二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不同較少,兩個概念幾乎可以通用。但在理論上,無效合同與合同無效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二者聯系在此不贅,此節僅述無效合同與合同無效的區別:
1、無效合同與合同無效性質不同
無效合同是合同效力的一種狀態,合同的效力狀態除無效合同外還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合同無效是無效合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2、無效合同與合同無效在法學理論中的狀態不同
從漢語語法分析,無效合同應為名詞,合同無效應為形容詞。在法學理論中,無效合同應為靜態法律概念,合同無效應為動態法律效果。
3、無效合同與合同無效所處階段不同
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符合無效合同的條件時,法律應先對該合同作出合同無效的評價,然后根據合同當事人的過錯大小追究合同當事人的責任。因此,合同無效是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無效合同是合同無效的產生原因。
(四)導致無效合同的事由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列舉了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是對合同無效的規定,第五十三條是對條款無效的規定。兩部法律關于無效行為的規定大體相同,但通過比較,《合同法》更能體現鼓勵交易和意思自愿原則的立法目的。具體表現如:《民法通則》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無效,而《合同法》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本節根據我國《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規定,列舉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
何謂國
家利益?就何謂國家利益, 有兩種回答的方法: 一種是理論研究法, 即從國際關系理論出發, 依靠邏輯推理和演繹對國家利益的內容進行分析, 得出關于國家利益的抽象的、普遍的內容。如閻學通教授把國家利益定義為“一切滿足民族國家全體人民物質和精神需要的東西”。并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對國家利益做了多方面和多層次的論述。再如, 莫頓·卡普蘭(Morton Kap lan) 從系統論的角度對國家利益的界定。他認為利益即需要, 國家利益就是國家作為行為系統, 其生存和正常運作的客觀需要, 這些需要一部分來自系統內部, 其余部分來自于環境因素。另一種是以一國為例, 通過考察這個國家實際的對外政策, 從中推斷出這個國家的國家利益, 在此基礎上總結出國家利益的普遍、一般的內容?!?5】我國有學者就主張國家利益主要包括國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軍事利益以及意識形態利益等, 以維護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為目的。【16】美國有學者將美國的國家利益按重要性依次分為生死攸關的利益、極其重要的利益、重要利益和次要利益四大類。【17】筆者認為:國家利益即統治階級的利益。在我國,最高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因此,我國的國家利益筆者理解為——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有學者認為:國有企業的利益,不能等同于國家利益。很多人認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與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訂立合同,應當認為侵犯了國際利益,合同為無效。那么,國有企業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與其他國有企業、私營企業、自然人訂立合同是不是侵害國家利益?結論為:不是。這種觀點是“所有制歧視”
的表現。不符合合同法的平等原則。國有企業在交易中,與其他市場主體一樣,相互間是平等的。國有企業的利益,在合同法中、在民法中,是平等民事主體的利益,不能把它直接等于國家的利益?!?8】筆者贊同國有企業的利益,不能等同于國家利益的觀點。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了非國家利益的,該合同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
因欺詐行為導致合同無效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方當事人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一方當事人明知告知對方當事人的是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主觀上存在惡意。
?。?)實施了欺詐行為。一方當事人客觀上實施了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受欺詐一方當事人依據對方告知的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的真實情況,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即簽訂合同。如果受欺詐人明知對方告知的不是真實情況,而故意簽訂合同的,該合同不能認定為合同無效。
因脅迫行為導致合同無效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方當事人具有脅迫的故意。
(2)實施了脅迫行為。
(3)脅迫行為是非法行為。脅迫行為應是非法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如果一方當事人以不按約償還合同債務,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蛞匀绮宦男泻贤托惺沟盅簷嗟群戏ǖ姆绞街鲝垯嗬?,不屬于脅迫行為。
(4)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與因欺詐行為簽訂合同不同,受脅迫一方當事人明知簽訂合同的行為會遭受損失,但因受到脅迫產生心理恐懼,不得不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謀取不法利益,共同簽訂合同損害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這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會使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遭受重大損失。如代理人甲代理乙與丙簽訂購貨合同,為謀取更多的利益,代理人甲與丙協商,將丙的貨物價格在購貨合同中提高,這樣代理人甲與丙就可以從中謀取較大的利益,從而損害了委托人乙的利益。因此,我國《合同法》將其列為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以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因惡意串通導致合同無效須滿足以下條件:
?。?)合同當事人有惡意串通的故意。如果僅是一方當事人惡意抬高價格,對方當事人不得已而簽訂合同的,不符合惡意串通的主觀要件。
(2)合同當事人簽訂了惡意串通的合同。經當事人串通,達成了惡意串通的合意,并依此為基礎簽訂了合同。
(3)惡意串通的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這里的損害應為一種損害的可能性。即不論合同是否履行,也不論是否發生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結果,只要是該合同約定的內容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即成立。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形式是合法的,但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違法的。這種合同是一種空有其表而無其實的合同。如甲為被執行人,甲與朋友乙簽訂假的買賣合同,將財產轉讓給乙,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如果甲與不知情的丙簽訂了真實、合理的買賣合同,那么,該買賣合同不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有人把社會公共利益說成“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社會公共利益不僅體現在以上兩個方面,還可以體現在其他方面。比如,污染環境的合同也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訂立的為追求自己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結果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的合同或者為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都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主觀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8】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民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世界大多數國家也都有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等相關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4項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公共利益的行為無效”強調了法律對公共利益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豐富的內涵,我國的法律并未對公共利益確定一個可操作性規定,學術界對社會公共利益外延及內涵也存在爭議。因此,如何正確把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對審判人員、仲裁人員、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強制性規定是與任意性規范相對應的概念。強制性規定對于當事人而言是必須遵守的規定。任意性規定對當事人來說是具有選擇性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導致合同無效需把握以下幾點:?。?)合同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黨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之規定,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規章、命令、條例等行政規范。合同僅違反了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不能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
?。?)合同必須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必須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這里的強制性規定應理解為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P>
(五)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法律效果
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并非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睋耍贤淮_認無效后,沒有履行的合同當事人不得履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當事人應停止履行,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產生的法律效果如下:
1、返還財產、折價補償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給付財產的一方有權向對方要求返還財產,接受財產的一方承擔返還財產的義務,使合同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訂立合同前的狀態。折價補償,是指應當返還的財產不能或沒有必要返還時,將應當返還的財產www.dewk.cn折合成價款進行返還的一種方式。
返還財產的方式有單方返還、雙方返還和多方返還。單方返還指只有一方給付財產的情況下產生。雙方返還在合同雙方都給付財產的情況下產生。多方返還是指合同當事人為兩方以上,而且有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已履行了給付財產的情況下產生。
關于返還財產的性質:理論上存有不同認識:【19】
?。?)返還財產屬于債權性質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2)返還財產屬于物權性質的物上請求權;
?。?)返還財產雖然從性質上看主要是物權性質的物上請求權,但并不排斥根據不當得利返還。
筆者認為:上述第一種觀點不利于給付財產一方當事人的物權保護。第二種觀點雖然有利于物權的保護,但在給付財產滅失或毀損嚴重時,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更為有利。因此,第三種以物上請求權為主,以不當得利請求權為輔的觀點,較符合返還財產的性質。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是上述第三種觀點的體現。
返還財產應注意以下幾點:
(1)以物的返還為原則。返還財產的目的在于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訂立合同前的狀態,以盡可能的減少因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返還財產應以物的返還為原則。
?。?)以折價補償為補充。只有在物已滅失或沒有返還的必要時,才采取按物的價值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返還。
?。?)返還財產的范圍。返還財產應是因合同給付的財產,而不是合同中約定的可的財產。返還財產除返還原物外是否包括原物所產生的孳息?答案是肯定的。因為返還財產的請求權人不管是主張物上請求權,還是不當得利請求權,接受財產的一方都無權取得接受財產的孳息。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其他權利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解決。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各自承擔責任是指各自按照過錯責任的大小向對方承擔責任,而不是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更不是責任雙方平均分擔責任。
賠償損失的性質:賠償損失在當事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下才適用,因此,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
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
?。?)賠償義務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的基本歸責原則,賠償義務人主觀上的過錯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2)合同被確認無效。合同被確認無效,是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
(3)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
(4)因果關系。對方的損失是由合同無效造成的。
賠償損失的范圍: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的規定,是關于有效合同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規定是否適用于合同無效的賠償?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賠償損失的范圍,是關于合同生效后產生損害的賠償,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合同無效的賠償范圍在實踐的合同中較少約定。但對于合同無效的賠償范圍也應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為限,至少應控制在該條的賠償范圍內。因為合同無效產生的是締約過失的責任,締約過失的責任的賠償范圍不再贅述,而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要投入更多的財力和精力來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往往大于締約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適用于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
3、追繳財產
追繳財產,是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追繳財產的性質:
?。?)追繳財產收歸國有、集體所有,體現了追繳財產的懲罰性質。
(2)追繳財產返還第三人,體現了追繳財產用于彌補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損失的補償性質。
因此,追繳財產具有懲罰惡意一方,補償受損害一方的雙重性質。
追繳財產的范圍:追繳財產的范圍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和《民通意見》第74條對追繳財產的范圍有明確的規定。 如果已經取得的財產與約定取得的財產數額不同的,則應以孰多原則追繳。
追繳財產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1)適用于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
?。?)行為人主觀上有簽訂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的故意。
?。?)追繳財產是當事人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
(六)無效合同的
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法國民法典第2262條規定:“一切物權或債權的訴權,均經30年的時效而消滅,......”,這一規定所確定的時效期限適用于對絕對無效行為的主www.dewk.cn張權利?!?0】傳統見解認為法律行為之無效以絕對無效為原則,而具有絕對無效原因之法律行為影響公共利益,瑕疵程度最為嚴重,更須徹底的阻止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故不應限制當事人或第三人主張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的時間?!?1】有的學者將無效合同分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來對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進行分析。有的學者認為如果對主張合同無效的權利不加以時間上的限制,那么基于無效合同而產生的所有的法律關系就有可能永遠處于懸而未決的不安狀態,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進而主張對于主張合同的權利,應該有一個期限的, , , 限制?!?2】
筆者認為: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首先要考慮無效合同的效力——當然無效、確定無效、自始無效。其次,要考慮無效合同產生效力后的結果——締約過失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沒有締約過失的一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再次,要考慮締約過失責任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合法存續的期限。最后,考慮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問題。通過上述步驟得出以下結論:無效合同會產生合同無效的效果,合同無效后締約過失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沒有締約過失的一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應受訴訟時效限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篇2: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約定無效
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約定無效
案例簡介
呂某從一封閉落后的山區來到某城市一個企業求職。企業提出,呂可以在該企業工作,但不能提出參加社會保險的要求。呂某初到城市,對社會保險一無所知,因此,他與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明確約定,企業不為呂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呂某在企業工作半年以后,經與其他工友交流,明白了社會保險的性質、作用和意義,而又得知企業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因此,呂某明確要求企業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以勞動合同約定為由,拒絕呂某的請求。呂某于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該企業與呂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為無效條款,要求該企業按有關規定,從該勞動合同履行之日起,為呂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呂某到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這些無疑都是正確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定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該企業與呂某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協商,基于雙方自愿簽訂了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十八條所列無效勞動合同之一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秳趧臃ā返谄呤l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該企業與呂某www.dewk.cn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有關行政法規的約定,應當屬于無效的約定。同時,《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這一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查確認,該企業與呂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為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對無效的勞動合同和無效的條款,因為其訂立的時候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該企業應從合同履行時開始為呂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不是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之日繳納社會保險費。
篇3: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無效
案例簡介
代女士1998年2月與某企業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代女士為企業財務科出納,合同還約定"合同的變更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安排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1998年11月,該企業在其主管部門干預下發出了"關于變動代某工作崗位的書面通知",將代女士調離財務科到車間當工人。代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調查認為,該企業沒有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在主管部門干預下,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并作出裁決,該企業應與代某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案例評析
企業擅自變更代某的工作崗位是一種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秳趧臃ā返谑邨l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該企業未經代某同意,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盡管是主管部門支持,也是違反勞動合同變更原則,因而也是無效的。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勞辦發[1994]289號)中明確規定"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預勞動合同的履行"。該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侵犯了企業的用工自主權,非法干預勞動合同的履行,其做法也是完全錯誤的。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