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施工招標合同條件
一、定義
1、《施工合同》:
1、甲方項目經理:,甲方文件經甲方項目經理簽署后生效。
2、乙方項目經理: ,乙方文件經乙方項目經理簽署后生效。
3、丙方代表:,丙方的指令經丙方代表簽署后生效,其權限為: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的丙方權利和義務,簽署丙方指令,其中對本合同的任何修訂、重大的設計變更及增加工程(5萬元以上)、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工程決算款的審定等等,需要另外獲得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權。
4、設計單位:
5、監理單位:公司,按國家監理條例履行監理職責。
6、總監:,監理單位的指令經總監簽署后生效。
7、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8、安全監督檢查單位: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
9、合同價款:指甲乙丙三方在協議書中約定,由丙方代為支付的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0、追加/扣減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需要增加/扣減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甲方丙方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減少的合同價款。
11、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甲方或乙方或丙方承擔的經濟支出。
12、工期:指乙方投標書中承諾,按照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總工期),已充分考慮下雨、臺風、停水、停電等因素在內。
13、竣工日期:指協議書中約定,乙方完成施工,并通過甲方組織的竣工驗收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承包范圍內任何一項分部分項工程未完工或經甲方組織的驗收評定為不合格,均視為竣工日期延誤。
14、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數據文件(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二、甲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提供施工場地,使之具備施工條件。
2、提供施工臨時水電設施,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乙方進場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進行現場交驗。
3、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
4、確定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進行現場交驗。
5、組織本工程相關圖紙會審。
6、負責現場協調配合管理,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隱蔽工程驗收、簽署驗收合格報告。
8、審核乙方負責的設計、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加工方案。
9、在乙方不按合同要求進行施工的情況下,勒令乙方暫停施工,并在乙方整改完畢提出報告后進行審核和批準復工。
10、合同約定應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如乙方拒絕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甲方有權安排其它單位完成,按所發生的費用從乙方扣除。
11、辦理交竣工交接手續。
12、當工程質量明顯與合同文件不符時,甲方可直接或由監理單位向乙方發出整改或停工指令。
三、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承擔因乙方質量缺陷、工期延誤因素對甲方、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
2、即時遵照實施甲方或監理發出的整改或停工指令。遵照實施甲方項目經理、總監或丙方代表發出的指令。
3、向甲方支付招標文件之商務標報價要求第2條規定的費用。
4、若承包范圍包含設計,乙方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并報總監和甲方項目經理確認并經過圖紙會審后方可使用。涉及到諸如顏色、圖案或使用性能的,還需得到丙方認可
5、向總監和甲方項目經理提供總體、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內容包括:工作詳細計劃、工程量、人力資源安排、甲方另有要求的,按甲方提供的統一格式編制。
6、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7、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8、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將復印件抄送總監和甲方項目經理,自行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政府處罰及罰款。
9、工程交付甲方前,乙方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丟失,乙方自費予以修復。因乙方責任對現場其它承包單位元工程或材料設備造成損壞的,乙方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及監理公司的要求及時修補和賠償,甲方有權另請他人完成,費用及后果由乙方負責。
10、做好對甲方移交的臨時設施、水準點、坐標控制點的保護工作。做好施工地下市政管線、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必要時,對地下管線設施,乙方應進一步探明。
11、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施工期間須及時將垃圾清理出施工現場,竣工前清理至不影響竣工驗收程度。移交甲方前清理完廢料、垃圾、施工機具等,并將工程成品擦拭干凈。乙方未能按照甲方和監理的要求和指示做好文明施工、垃圾清運、成品保護、現場保安工作的,監理公司及甲方有權另請他人完成上述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及產生后果由乙方負責。
12、乙方如需變更歸屬項目經理領導的主要成員安排、機械設備、施工方案等,必須提前一周書面上報甲方并經總監和甲方項目經理同意方可執行,并報丙方備案。
13、乙方項目經理必須參加每周工程例會,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4小時向甲方提出申請并在獲得總監批準后方可缺席,但對會議紀要確定的指令應無條件執行,否則每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伍佰元。應在每周工程例會前一天向總監和甲方項目經理提交周報,內容:本周計劃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況說明,擬采取措施、最終完成時間。
14、乙方出現以下情況人員,經總監確認,必須在24小時內調離本工程范圍,并應盡快用甲方批準的合格人員代替。
Ⅰ甲方確認無法勝任工作者,包括:對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及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負有責任的施工人員、不熟悉熟練本專業工作的施工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的施工人員等等;
Ⅱ不能積極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者;
Ⅲ違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現場管理規定者;
Ⅳ無證上崗者(適用于按規定必須有上崗證);
Ⅴ與本工程施工無關的人員。
15、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配合丙方銷售需要,優先配合樣板房及室外環境的施工。
16、工程具
備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必須為原件),包括竣工圖、施工中間檢查記錄、各種原材料的材質證明等。按市城建檔案管理規定屬單獨交驗的,由乙方負責交檔案館驗收并取得《城建檔案移交書》,其中一份原件交回丙方;無法單獨移交的,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該資料并配合甲方向檔案館移交竣工資料。17、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應在竣工后兩天內或在甲方制定時間內全部撤離及拆除,做到工完場清;如乙方不能及時拆除或清理,甲方和監理單位有權派人強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費用和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18、乙方應與甲方及有關其它分包單位核對各專業圖紙間需統一的尺寸、標高等,按監理單位和甲方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資料,防止各單位之間出現因軸線尺寸、標高不清造成的差錯。如因乙方不提供或提供的軸線尺寸、標高等資料有誤,造成其它單位的損失須由乙方承擔。
19、甲方為乙方提供水電源接駁點,由連接點至使用點之間的管線由乙方自行敷設。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20、乙方須使用甲方搭設的井架、室外電梯、腳手架等,應事先提出需用時間和要求,經監理單位同意后,由甲方提供。
21、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安全監督檢查單位、甲方、監理單位安全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2、乙方全體現場施工人員應統一服裝,管理人員、各工種之間安全帽應有區別,全部人員應佩帶工作牌。
23、乙方應妥善管理機械、工料、建筑垃圾等,建筑垃圾必須通過井架或垃圾槽運輸到地面,嚴禁高空拋物。
24、自行安排施工人員的食宿問題,本工程不提供食宿設施。
25、違反甲方現場管理規定的,甲方可按照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四、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根據銷售等需要,對施工現場布置進行調整、對設計圖紙進行變更。
2、在甲方項目經理簽字及監理初審后,審核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同乙方辦理工程結算。
五、進度款支付
1、付款證明文件包括:
Ⅰ乙方向監理及甲方項目經理遞交已完工程量形象進度說明。
Ⅱ乙方根據確認的形象進度說明編制進度預算報表,含上月簽證的,應附簽證復印件。
Ⅲ本段工程質量證明。進度款與質量掛鉤,報送工程進度報表時,若所報工程量達不到驗收規范要求,甲方、丙方、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后有權暫緩支付該部分工程款。
Ⅳ合法稅務發票。
2、追加/扣減合同價款或違約金在當期進度款中追加或扣除。
3、監理根據乙方申請,在以上文件齊備后,審核本期進度款并將審核結果報甲方項目經理簽字認可,丙方于甲方項目經理簽字后20個日歷天內向乙方支付當期工程進度款,因文件不全引起的付款延誤,由乙方承擔責任,并不得影響任何工程進展。
4、進度款支付達合同價款的80%,不再支付進度款;
5、乙方移交全部竣工資料經驗收合格,并填寫《工程質量保修書》以后,經甲方項目經理簽字認可,丙方再支付合同價款的5%。
6、經甲方項目經理簽字認可,工程結算后支付到結算合同價款的95%。
7、其余款項按照《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方式支付。
8、如乙方未能及時處理工程質量事故,或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時,甲方和監理單位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處理,發生的一切費用可書面報告丙方從甲方給乙方的任何款項中扣回。
六、工程量的確認:
涉及工程量確認的,乙方向監理單位和甲方提交工程量的報告。甲方和監理單位在7天內核實,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七、材料設備供應
1、由乙方供應的材料設備,乙方應向監理單位提供材料樣品及相應技術文件資料,樣品經監理單位審定后放置于監理單位辦公室或專用地點,涉及到諸如顏色、圖案或使用性能的,還需得到丙方認可。監理單位將按照此樣品檢查乙方施工時實際使用的材料,樣品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2、由乙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及送檢,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乙方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單位準確的進場時間。
3、監理單位及甲方發現乙方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乙方負責運出場地、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4、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監理單位,修改后費用增加(含返工損失等)由乙方承擔,如有工期損失不予順延;如修改后費用減少,則扣減乙方報價中的相應部分。
八、現場簽證、變更:
(1)丙方提出增加工程量,或者對工程進行變更的,乙方應在接到丙方聯系單或設計變更單15日內將簽證單報監理單位及丙方(簽證單必須含詳細預算及報價,否則視為無效),逾期視為乙方放棄補償要求。
(2)丙方一般應在簽證工程施工完成后30日內將簽證簽認完畢,簽證在結算時不予調整。乙方在上報進度款申請時,應將上月已簽認的簽證(含相關資料),一起上報,簽證工程款隨進度款一起支付給乙方(支付比例同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逾期上報或未上報丙方的,視為乙方放棄該項簽證權益。
(3)簽證造價確認套用本合同有關規定,包括取費標準、施工組織措施費等,全部項目按定額項目套用,缺項部分套用相似或相近定額項目計算;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價格按丙方限價或當月信息價計算,工程量以丙方認可量為準。
(4)丙方提出的對已完成的分項工程進行變更,乙方應在施工前將施工方案報丙方確認;對于有可能被重復利用的材料設備,施工前必須報丙方確認,否則視為全部重新利用。
(2)現場簽證須由乙方填寫,丙方及監理單位審核工程量和單價,經總監、丙方項目經理審定后方為有效。
(3)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乙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甲方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4)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甲方項目經理及總監同意,涉及到諸如顏色、圖案或使用性能的,還需得到丙方認可。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5)當變更或增減內容僅涉及工程數量的增減時,所有單價不得調整。
(6)當變更或增減內容僅涉及裝飾面層用料的改變時,面層材料單價可調,其它費用不允許調整。
(7)當變更或增減內容涉及整個裝修做法的改變時,乙方應根據變更內容編制補充單價及補充預算,送丙方審定。
(8)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簽證及工程變更,乙方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結算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認可后28天內,乙方向丙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乙方未能向丙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6)丙方收到乙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75天內進行核實(不含與雙方核對時間)。丙方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方能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7)丙方在同乙方結算時按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條款執行。本合同除非指令由丙方提出,丙方不在同乙方結算時增加因非丙方原因產生的變更、現場簽證費用。
(8)水電費: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不含設備費)的0.8%,結算時一起付清。
十、質量缺陷保修
(3)乙方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雙方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5)工程質量保修書也可同丙方簽署。十一、違約
(1)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條款,均屬違約。違約所造成的所有責任和經濟損失概由違約方承擔。除非雙方協商終止本合同,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仍必須履行合同。
(2)如果乙方對合同的執行敷衍了事,或忽視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任何工作及責任,而且從書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5日內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并體現效果的,甲方、丙方協商一致后有權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在給乙方的任何款項中提取補償。
(3)因乙方原因終止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10%的違約金。
(4)本合同中所有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乙方在收到書面通知后未及時支付給甲方的,甲方有權通知甲方在給乙方的任何款項中扣除,不夠補償而乙方又未即時支付的,甲方有權采取法律途徑或沒收及處理乙方在工地的一些設施、設備及材料用于補償。
十二、爭議
(1)三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調解、和解或調解、和解不成的,雙方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三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三方協議停止施工;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收;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三、工程分包
(1)除甲方、丙方協商同意外,本工程嚴禁分包,乙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分包給他人。如現場發現未經甲方及總監書面同意的第三方進入現場施工,甲方有權采取勒令停工、驅逐出現場或解除合同等行動,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丙方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責任和義務,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十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六級以上的地震、戰爭、*、空中飛行物墜落、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國家調整與本工程有關的重大政策。
十五、保險
乙方應自行為進入現場的乙方人員辦理保險,所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人員傷亡,包括第三方人員在內,所造成依法應該支付的損失賠償費,撫恤費和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十六、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1)甲方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甲方和監理單位認可,乙方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七、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在施工中發現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監理單位,由丙方和監理單位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逾期不報的,乙方承擔責任。
十八、施工臨時設施廣告權益
三方約定施工現場安全網、施工圍板廣告權益屬丙方,未經丙方許可,乙方不得在這些設施上面懸掛任何廣告,違反規定的,甲方、丙方有權派人強行拆除。
十九、合同解除
(1)發生乙方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甲方、丙方協商一致后有權解除合同。
(2)因乙方原因超過五個工作日仍未竣工工程的,甲方、丙方協商一致后有權解除合同。
(3)因乙方原因導致工程出現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或對甲方造成媒體曝光等社會影響的,甲方、甲方協商一致后有權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應協商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因其它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甲方、丙方根據合同文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十、合同生效與終止
(1)除本合同條件九、質量缺陷保修外,三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工程即告終止。
(2)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三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篇2:房地產開發公司工程施工招標管理
房地產開發公司工程施工招標管理
1、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公司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二)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
已經核準;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3、公司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4、公司工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公司招標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公司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公司招標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
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5、公司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6、公司招標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公司招標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
公司招標應當保持書面招標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公司招標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公司招標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公司招標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7、公司招標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8、公司招標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進行資格后審,但另有規定除外。
9、經資格預審后,要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10、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12、公司招標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13、公司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14、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公司招標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15、公司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16、公司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公司招標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公司招標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
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公司可適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17、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18、公司招標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
十日。
19、公司招標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公司招標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20、公司招標小組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公司招標小組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21、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數字表示的數額與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按前款規定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23、對于投標人提交的優越于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中。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24、公司招標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公司招標小組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中標通知書由公司招標發出。
25、中標通知書對公司招標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公司招標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6、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司招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行
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7、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小組成員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28、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公司公司招標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公司招標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9、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0、中標人不履行與公司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公司招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公司招標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篇3: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在發出投標邀請前,對潛在投標人的投標資格進行的審查。只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方可取得投標資格。
第四條 潛在投標人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營業執照、具有與招標項目相應的施工資質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業。
第五條 資格預審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六條 資格預審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不得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潛在投標人設定不同的資格標準。
第二章 資格預審程序和要求
第七條 資格預審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三)出售資格預審文件;
(四)潛在投標人編制并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五)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評審;
(六)編寫資格評審報告;
(七)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
第八條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資格預審公告;
(二)資格預審須知;
(三)資格預審申請表格式;
(四)有關附件:工程概況、各標段詳細情況、計劃工期、實施要求、建設環境與條件、招標時間安排等。
招標人應根據工程實際,科學劃分標段,合理確定資格標準。
第九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和各標段的基本情況;
(三)各標段投標人的合格條件和資質要求;
(四)獲得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時間、地點和費用;
(五)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六)招標人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資格預審公告應在國家指定的媒介上公開發布。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備條件的潛在投標人購買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
第十條 資格預審須知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潛在投標人可以申請資格預審的標段數量,以及可以通過資格預審的標段數量;
(二)對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經驗、施工能力(包括人員、設備和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等的要求;
(三)對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聯合體投標的規定和要求;
(四)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和遞交要求(包括編制格式、內容、簽署、裝訂、密封及遞交方式、份數、時間、地點等);
(五)資格預審文件的修改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澄清的要求;
(六)資格預審方法、評審標準(包括符合性條件、強制性標準、評分標準等)和合格標準;
(七)資格審查結果的告知方式和時間;
(八)招標人和潛在投標人分別享有的權利;
(九)招標人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自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的售價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信息網絡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招標人如需對已出售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正,應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編號的補遺書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對已出售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正的內容,為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部分。
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或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單位少于三家的,招標人應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經有關部門批準采取邀請招標方式。
第三章 資格預審申請
第十五條 潛在投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并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
(二)相關工程施工資質證書;
(三)法人證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公證書;
(四)財務資信和能力的證明文件(包括近三年來財務平衡表及財務審計情況等);
(五)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相關資格證書及業績證明,并按要求提供備選人員的相關信息;
(六)擬用于完成投標項目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
(七)初步的施工組織計劃,包括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內容;
(八)近五年來完成的類似工程施工業績情況及履約信譽的證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擔和已經中標的全部工程情況;
(十)資產構成情況及投資參股的關聯企業情況;
(十一)潛在投標人若存在工程分包、分公司施工或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應符合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要求;
(十二)招標人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正本)應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當密封,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招標人。
第十七條 潛在投標人如有工程分包計劃,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分包人應具備與其分包工程內容相適應的資質和施工能力;
(二)提供分包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人員、設備等資料表以及擬分包的工作量。
第十八條 潛在投標人如由所屬分公司承擔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明確具體承擔施工的分公司名稱及負責施工的主要內容;
(二)該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參加該標段的資格預審;
(三)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提供分公司施工經驗、施工能力(包括人員、設備)、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等方面的資料。
第十九條 潛在投標人如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聯合體主辦人應具備與所投標段工程內容相適應的施工資質,成員單位應具備與所承擔工程內容相適應的施工資質。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施工資質等級;
(二)聯合體主辦人所承擔的工程量必須超過總工程量的50%;
(三)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申請同一標段的資格預審;
(四)提交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明確主辦人及成員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條 具有投資參股關系的關
聯企業,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時申請同一標段的資格預審。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參股招標項目或承擔招標項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單位不得申請該項目的資格預審。
第二十二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按要求送達后,在規定的遞交截止時間前,潛在投標人可以撤回申請文件或修改申請文件。如需修改申請文件,應當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說明。
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達時間,應符合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于按時送達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應當向潛在投標人出具簽收證明,并妥善保管,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不得開啟。
第二十四條 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為無效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第四章 資格評審
第二十五條 資格評審工作由招標人組建的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應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從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資格評審委員會:
(一)與潛在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
(二)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潛在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審工作結束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潛在投標人,不得收受潛在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資格評審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資格評審方法分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法和綜合評分法兩種。招標人可根據工程特點和潛在投標人的數量選擇合適的評審方法。
第三十一條 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評審,應當嚴格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進行。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博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十二條 資格評審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符合性檢查;
(二)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或綜合評分;
(三)澄清與核實。
第三十三條 通過符合性檢查的主要條件:
(一)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組成完整;
(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正本應加蓋潛在投標人法人單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三)潛在投標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公證書有效;
(四)潛在投標人的施工資質滿足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
(五)潛在投標人沒有正受到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或正處于財務被接管、凍結、破產的狀態;
(六)潛在投標人沒有正受到取消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
(七)潛在投標人沒有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但經評審委員會認定不會對承擔本項目造成重大影響;
(八)潛在投標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九)潛在投標人沒有提供虛假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的,方可進入下一階段的評審。
第三十四條 采用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法的,招標人應按照標段內容和特點,對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經驗、財務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制定強制性的量化標準。只有全部滿足強制性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才可通過資格審查。評審結論分“通過”和“未通過”兩種。
第三十五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招標人應對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經驗、財務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組織和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評分標準,并明確通過資格審查的最低總得分值。只有總得分超過規定的最低總得分值的潛在投標人才能通過資格審查。
對重要的資格條件也可制定最低資格條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資格條件的,不得通過資格審查。計算得分時應以評審委員會的打分平均值確定,該平均值以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計算。
第三十六條 綜合評分法采用百分制,評分內容和權重分值劃分如下:
(一)類似工程施工經驗 分值范圍15-25;
(二)財務能力 分值范圍10-20;
(三)擬投入本標段的主要機械設備 分值范圍10-20;
(四)擬投入本標段的主要人員資歷 分值范圍15-25;
(五)初步施工組織計劃 分值范圍10-15;
(六)履約信譽 分值范圍15-25。
第三十七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不明確之處,可通過招標人要求潛在投標人進行澄清,但不應作為資格審查不通過的理由。如潛在投標人不按照招標人的要求進行澄清,其資格審查可不予通過。澄清應以書面材料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觸潛在投標人。
第三十八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在審查潛在投標人的主要人員資歷和施工業績、信譽時,應當通過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交通行業施工企業信息網進行查詢;若潛在投標人所提供信息與企業信息網上的相關內容不符,經核實存在虛假、夸大的內容,不予通過資格審查。
第三十九條 對聯合體進行資格評審時,其施工能力為主辦人和各成員單位施工能力之和。對含分包人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評審時,其施工能力為潛在投標人和分包人施工能力之和。
第四十條 對通過資格評審的潛在投標人明顯偏少的標段,在征得潛在投標人同意的情況下,評審委員會可以對通過評審的潛在投標人申請的標段進行調整。經調整后,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標人應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經有關部門批準采取邀請招標方式。
第五章 資格評審報告
第四十一條 資格評審工作結束后,由資格評審委員會編制資格評審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工程項目概述;
(二)資格審查工作簡介;
(三)資格審查結果;
(四)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主要理由及相關附件證明;
(五)資格評審表等附件。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在資格評審工作結束后15日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將資格評審報告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資格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向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審查結果。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資格預審工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負責組織重新評審。
(一)由于招標人提供給資格評審委員會的信息有誤或不完整,導致評審結果出現重大偏差的;
(二)由于評審委員會的原因導致評審結果出現重大偏差的;
(三)由于潛在投標人有違法違規行為,導致評審結果無效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對于公路工程附屬設施以及工程規模較小、技術較簡單、工期特別緊的工程或潛在投標人數量較少的,招標人如采取資格后審的方式,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采用合資、合作、獨資方式融資的公路項目,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8月1日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交公路發[1997]4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