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電瓶車在小區里被偷了,物業應該賠償嗎?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以下二點:
1.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體現的是“公共服務”,是為業主提供“公共服務產品”。對于業主個人的財物保管,物業公司是不承擔這個責任的。
2.物業公司跟業主簽訂的是服務協議,不是保管協議。即使是業主在小區內交了停車費,這也只是業主占用車位的費用和車位保潔費用等,并不是物業公司保管財物的費用。
如果由于物業公司對于小區內安全防范工作落實不到位,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小區,門崗該詢問不詢問、該登記不登記、該檢查不檢查,小區內也不巡查,監控等安防設施不能正常穩定運行,圍墻被人扒開了也不修補,那么,如果業主財物被盜,物業公司是有一定責任的。
這里先說個基礎知識,小區里面物業公司聘用的不叫保安員,保安員必須由專職的保安公司進行選拔、培訓、招聘和考核的。小區物業公司聘用的叫秩序維護員,負責維護小區的秩序維護。
有人問了,那么秩序員都該干什么呢?秩序員的主要職責是小區門崗管理、巡邏、車輛停放和裝修管理服務等,如巡邏中發現管道損壞需要維修,發現井蓋、雨水篦子需要換,發現業主車輛停車不規范等問題。
同時,巡邏跟丟東西沒有必然聯系,巡邏能降低東西被偷的次數,但不能說秩序員巡邏了就一定能保證不丟東西,有警察也不能說社會沒有犯法事件發生,能保證你不丟東西的叫保管員。
所以說,只要物業公司可以提供完整的監控錄像、提供秩序員巡邏的簽到表、電子巡更系統的打點信息等資料,能夠證明門崗有詢問、有登記、有巡邏、有監控,就是打官司物業也是沒有責任的。
業主財物被盜,要想讓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與物業公司簽訂財產保管合同,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了財產保管合同或協議,那么,如果業主電動車被盜了,物業公司是應當全額賠償的。否則的話,物業公司完全可以拒賠。
但是,如果你有證據能夠證明物業公司有違約行為,比如保安室形同虛設、看見別人偷車而不制止、監控損壞多次反映也不進行維修等違約行為,那么,你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按照違約比例進行賠償。
客觀來說,很多小區的物業確實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業主的怨氣也比較大,但是一碼歸一碼。業主的電瓶車在小區里丟失,不能夠簡單的認為是物業的責任,物業并沒有相應的賠償義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負有一定的安全防范義務,但這僅僅是必要的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并不能做到絕對的、全方位無死角的安全。同時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不能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
物業管理在正常情況下
業主電瓶車及電瓶
在小區里丟失了
物業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篇2:電瓶車在小區被偷,物業要賠償嗎
電瓶車在小區被偷,物業要賠償嗎?
在正常情況下
業主電瓶車在小區里丟失了
物業公司是不用賠償的
物業公司只是管理小區內的公共事務,對于業主個人的財物保管,物業公司是不承擔這個責任的,并且大多數物業公司也不會這么做。如果在小區內業主的物品丟失了,都找物業賠償的話,說實話,物業公司也承擔不起,也沒有任何人敢在物業公司干了。
即使是業主在小區內交了停車費,這也只是業主占用車位的費用和車位保潔費用等,并不是物業公司保管財物的費用。因此,如果業主車輛丟失,物業公司也不會承擔賠償責任的。
但是,如果由于物業公司對于小區內安全防范工作落實不到位,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小區,門崗該詢問不詢問、該登記不登記、該檢查不檢查,小區內也不巡查,監控等安防設施不能正常穩定運行,圍墻被人扒開了也不修補,那么,如果業主財物被盜,物業公司是有一定責任的。
這里先說個基礎知識,小區里面物業公司聘用的不叫保安員,保安員必須由專職的保安公司進行選拔、培訓、招聘和考核的。小區物業公司聘用的叫秩序維護員,負責維護小區的秩序巡查。物業公司跟業主簽訂的是服務協議,不是保管協議,分清什么是服務,什么是保管;分清什么是保安員,什么是秩序維護員。
有人問了,那么秩序員都該干什么呢?秩序員的主要職責是小區內的日常巡查和及時發現問題,如巡查中發現管道損壞需要維修,發現井蓋、雨水篦子需要更換,發現業主車輛停車不規范等問題。同時,巡查跟丟東西沒有必然性,秩序維護能降低丟東西的概率,不能說秩序員巡查了就一定能保證不丟東西,有警察也不能說社會沒有犯法事件發生,能保證你不丟東西的叫保管員。
所以說,只要物業公司可以提供完整的監控錄像、提供秩序員巡邏的簽到表、電子巡更系統的打點信息等資料,能夠證明物業公司有詢問、有登記、有巡查、有監控,就是打官司物業也是沒有責任的。
業主財物被盜,要想讓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與物業公司簽訂財產保管合同,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了財產保管合同或協議,那么,如果業主電動車被盜了,物業公司是應當全額賠償的。否則的話,物業公司完全可以拒賠。
但是,如果你有證據能夠證明物業公司有違約行為,比如保安室形同虛設、看見別人偷車而不制止、監控損壞多次反映也不進行維修等違約行為,那么,你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按照違約比例進行賠償。
當然,車輛丟失或者其他財物被盜,應當及時報警處理,抓獲犯罪嫌疑人,追回贓物才是最根本的。
客觀來說,很多小區的物業確實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業主的怨氣也比較大,但是一碼歸一碼。業主的電瓶車在小區里丟失,不能夠簡單的認為是物業的責任,物業并沒有相應的賠償義務。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定義】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負有一定的安全防范義務,但這僅僅是必要的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并不能做到絕對的、全方位無死角的安全。同時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不能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