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國旗下演講稿:遵規守紀,文明自律,共創和諧
老師們,同學們: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在國旗下演講的題目是:遵規守紀,文明自律,共創和諧。
本學期以來,本校區絕大多數同學在遵規守紀,文明自律方面做得很好,更為可喜的是,大多數同學已經積極行動起來,針對自身在遵規守紀、文明自律方面存在的問題,認真的進行反省自查和整改,個班在課堂紀律、環境衛生班級文化建設等方面有了明顯的進步,愛護公物、拾金不昧、見義勇為等好人好事層出不窮。
與此同時,我們還要看到少數同學的遵規守紀、文明自律意識不強,對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視而不見,因而校園中一些違規違紀及不文明的事件時有發生,突出表現在:
1、仍有少數的同學衛生習慣較差,隨地亂扔廢紙、包裝袋及飲料瓶,破壞了校園的環境美。
2、極少數同學不顧校規校紀的要求,時有故意違紀的行為發生。如:將手機帶入校內使用,在同學中拉幫結派,搞小團體、排斥異己,不能正確處理同學間的關系,為一點小事爭吵甚至打架斗毆,隨意曠課。
3、部分同學節約水電、愛護公物意識較差,公務被損壞的現象時有發生。
4、部分同學的文明素養有待提高:
如有的同學對老師缺乏禮貌,甚至有頂撞老師的現象發生,少數同學在升旗儀式上不夠嚴肅,對國歌和國旗缺乏應有的尊敬,少數同學在與人交往時,滿嘴污言穢語,與中學生身份嚴重不符;有的同學在上下學路上,橫穿馬路,逆行,影響市容及行人交通。
以上現象雖然只發生在少數同學身上,但他在班級、年級和學校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他嚴重影響了校風校紀建設,影響了首師大二附中的社會形象,如不及時糾正,畢竟影響廣大同學的健康成長。
各位同學把學校建成全體同學幸福成長的樂園是我校教育理念的重要內容之一,創建文明有序,師生共同進步、師生共同發展的和諧校園是我們奮斗的目標,為了將我校的校風建設推上一個新的臺階,學校特向全體同學提出倡議和要求:
1、全體同學從自身的全面發展和學校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充分認識遵守校規校紀、培養文、、明習慣的重要性,積極行動起來,規范自己的言行、培養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文明習慣。
2、要正確處理個人和集體、自己和他人、自律和他律的關系,積極主動的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將外在的要求轉為內在的自省,使遵規守紀、文明自律成為我們的習慣。
3、要從自己做起,從身邊小事做起,每個同學要本著“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的積極態度,要以“行為習慣無小事”的認真精神,從日常生活中一點一滴小事做起,切實將“遵規守紀、文明自律”落到實處。
4、全體同學積極行動起來所有共青團員、學生干部要充分發揮模范作用,從全校形成“人人守紀,各個講文明的良好風尚。
同學們,人的一生只有三天:昨天,今天,明天。昨天已留給記憶,明天將交給夢想,你所能把握的,就是今天!讓我們好好珍惜今天這美好的學習時光吧!“莫等閑,白了少年頭,空悲切”!
謝謝!
篇2:工會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工會經審干部應做到:
一、自覺遵守審計人員廉政紀律;
二、不得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單位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三、不得向被審計單位索取任何財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
五、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六、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七、不得將在審計中發現的違規事項隱瞞;
八、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篇3:某學院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藝術學院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為加強我院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藝術學院黨委、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要求,促進我院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結合學院實際,現對我院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嚴肅政治紀律,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準以任何方式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思想和觀點。
二、堅持廉潔奉公,不準接受學生、學生親屬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
三、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職務晉升,教工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等方面以權謀私。
四、嚴格遵守招生、錄取等工作紀律,不準違反規定妨礙或影響招生、錄取等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嚴格遵守公共財物管理規定和財經法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 占有學院公共財物;
(二) 以單位或個人名義私設"小金庫";
(三) 不按規定的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六、在學院公務管理活動中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學院資源個人從事營利活動;
(二)個人插手學院物資、配套設備采購活動;
(三)利用職務影響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娛樂和健身活動。
八、對配偶、子女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其分管范圍內為配偶、子女承攬物資設備供應,從事以學生為服務對象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并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二)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職級晉升、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評優評先、招生錄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三)為配偶、子女出國學習、考察謀求便利條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學習、培訓等費用。
學院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對嚴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