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物業園小區車輛管理的倡議書(二)
尊敬的業主/住戶:
隨著小區業主入住的增多,進入小區的各種車輛也日益增多,小區內車輛行車速度過快,路面停車混亂車輛刮蹭想象時有發生,為了廣大業主能有一個秩序井然,安全寧靜、祥和的居住生活環境,避免出現車輛事故以及不必要的鄰里糾紛,體現本小區高檔品質,物業公司在征求了一些業主的意見后,起草了本倡議書。
一、 車輛出入管理。
1、對進入小區的業主車輛,請您將中海安德魯斯專用車證擺在明顯位置,以便門崗核實。未帶車證的業主,經門崗核實身份后,方可放行。
2、對進入小區的訪客車輛,確認身份、核實所到訪樓座,登記車牌號,發放臨時通行證放行。
3、對離開小區的訪客車輛要求放低車窗,收回臨時通行證后方可放行; 如若攜帶大件物品離開小區的,須與業主/住戶核實無誤,發放出門條后方能離開小區。
4、禁止非小區業主車輛通過業主/住戶辦理小區車證,發現后予以沒收,希望各位業主配合。
5、本小區謝絕出租車出入,業主預定的除外。
二、小區車輛行駛管理
所有進入小區的車輛,遵循安全及不影響鄰居的原則,行使限速在5公里/小時,杜絕快速行駛輛及長鳴笛等現象。
三、小區停車管理
1、業主車輛請務必按位停車(入庫或停放在車庫前斜坡處),請您不要占用公共道路,禁止將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處。安管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停車不當的,對業主進行提醒,業主不在的,發放提示條。
2、停車時,請您本著和睦相處的原則,停車規范到位,不要影響周圍鄰居車輛出入。
3、對外來訪客及臨時車輛原則上要求停在公共停車位上。
4、非本小區車輛,不得在小區內長時間停放。
四、小區安全管理。
1、安管員在巡邏時,應檢查車輛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車主并做好記錄。
2、車輛在小區內發生事故,應在第一時間通知物業公司,聯系主管部門對事故進行監定和取證。主管部門監定后由責任方負責并賠償對方損失。
3、安管員巡邏時發現違規的車輛應及時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如路邊亂停車等)
五、其它車輛的管理。
1、對進入小區的貨車應由門崗安管員帶到指定地點停放。
2、大門處的自行車、摩托車應有序停放,以免影響行車和小區外貌。
就廣大業主而言,此倡議書自律多于要求,配合多于違規,習慣將成自然;您多一份自律,小區就會多一片寧靜;您多一份自律,小區就會多一份和諧;您再多一份自律,小區品質就更上一層樓,**園小區明天更加美好是小區全體業主和物業公司共同愿望。
篇2:醫院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1.救護車專供搶救運送病員使用,不得調作他用。車輛除公用外,私人一律禁止使用。特殊需要使用,須經領導批準。
2.車輛由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救護車由醫務科調度,運輸車輛由總務科掌握使用,無派車通知,司機不得私自開車。夜間遇有特殊情況須緊急出車,可由院總值班人員直接派車。保證會診用車。
3.車輛平時停放車房內,做好檢修、清拭保養和必要的消毒工作,保證使用。
4.要建立車輛出勤登記制度,每次出車均應將出車地點、開車時間、到達時間、回車時間、到院時間、公里數、耗油數登記清楚。
5.車輛行駛中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超載、超速,做到安全行車,節約用油。
6.救護車外出救護應按標準里程由司機統一收費,回院后及時將現款上交財務部門。
7.司機要堅守工作崗位,接通知后立即開車,有事離開時應向值班人員說明去向。
篇3:公司車輛管理責任制度
公司車輛管理工作工作責任制度
一、使用范圍:
1、優先提供給財務部、采購部公事用車。
2、優先提供給監察部、信息部公事用車。
3、優先提供給生產部公事用車。
4、在以上部門無需使用、并經該部門經理同意的情況下,由人力資源部調動車輛合理安排以下用車:
1) 國貿部接待客戶。
2) 人力資源部送工傷員工到醫院及外出辦公事。
3) 信息部到百年維修電腦、門市管理部接送門市員工。
4) 物流部外出辦公事。
5、不提供給營銷系統各部門日常使用,如營銷系統舉行大型活動需要借用車輛時,由營銷副總與監察部總監協商。
二、使用規則
1、 凡是使用車輛人員必須詳細登記公里數、到達地、駕駛員姓名、日期、時間,使用人員在使用前必須檢查前一個人員是否有登記清楚,若沒有登記清楚沒有追究,造成的公里數及違章處罰屬于該使用人員承擔。
2、 所有車輛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凡是使用車輛人員使用完后必須歸還人力資源部,未經人力資源部批準嚴禁私自將車轉交給下一個使用人員,若造成車輛損壞等故障由上一使用人員承擔。
3、 上班時間嚴禁私事用車;下班時間私事用車的由人力資源部確認以上部門無公事用車后才可以安排,費用自負。
4、 請各使用車輛人員自覺愛護車輛,遵守車輛相關操作(例如起步必須使用一檔),注意水溫表(不要偏高)、油量(不要怕麻煩,要及時加油),做一個負責任的駕駛員。
5、 現要求駕駛員開去加油時必須在登記表上寫明什么時候加油,加了多少費用,以備監察部審核油費。
三、每月月初將上月各車輛使用明細統計出來,并將私用明細公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