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雇傭人員辭職報告
尊敬的**總:您好!
很遺憾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辭職,或許我還不是正式職工,只是臨時雇傭的,不需要寫這封辭職報告。當您看到這封信時,也許我已經不在公司了,但是請您通知財務為我結算這個月的工資。謝謝!
來到公司已經不短的時間了,開始感覺公司的氣氛就和一個大家庭一樣,大家相處的融洽和睦,在這里有過歡笑,有過收獲,當然也有過痛苦。雖然多少有些不快,不過在這里至少還是學了一些東西。
在幾個月的工作中,我確實學到了不少,然而工作上的毫無成就感總讓自己彷徨。我開始了思索,認真的思考。思考的結果──或許自己并不適合我公司定義的這項工作。
最初來公司每天的工作感覺還是非常讓人有成就感的,每天通知在銀行貸款購買房屋的業主們,他除了可以享受銀行的優質貸款服務以外,還可以有選擇的得到我們公司為其提供的手機一部,只需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連續使用兩年省錢的包月套餐即可。這是一項很誘人的服務,所以有很多人都辦理了這項業務,我在幫他們辦理業務的時候也學到了不少的東西,在這里要感謝公司。
第一個月的工資拿到手的時候,我非常地高興,我當時就想,拿著公司不算低的工資,我一定要為公司創造價值,同時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以達到當時面試我的冀總向我提到的,在我們公司好好工作,完成當時公司給我制定的目標,答謝公司對我的信任。
在之后的工作中,很榮幸的得到了您的親自指導,您在工作經驗以及業務上比我強了不知多少,我很是佩服。我當時想的就是要跟著你好好干下去,不辜負您對我的栽培。
可是在隨后的工作中卻出現了問題
您忙,我們都知道,貴人都有忘事的時候,我理解您。可是在以后的月份,我領取第二個月份工資的時候,已經降低了非常大的工資標準。沒關系,公司有困難我們可以理解,大家都是公司的一分子,理應為公司分憂,可是麻煩您事先說一聲,好嗎?這樣當我在月底才領到工資之前,就會勒緊褲腰帶,把一分錢掰成兩半花,才不必低著頭紅著臉又問父母要錢花。要知道,第二個月份的工資您才給我發了不到400塊錢啊!連吃飯都不夠啊!
別人上班是為了掙錢,我上班卻是貼錢啊!這點錢是怎么得來的您應該比我清楚,我辛辛苦苦的為公司工作卻只得了這么點錢,看來我在公司的處境還比不上一個臨時雇用的促銷。可悲啊!
從這個月開始,公司里的其他同事都享受到了基本社會保險的優待了。沒有人問到我,或許您這么做,自有您的考慮。可是輪到給我上保險這一項,您又神奇般的忘記了,對嗎?
所謂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不知道您是不是懷疑我當初來公司的動機,所以事后才對我區別對待,但是我可以向您保證,我絕不是托關系走后門進的公司,也沒有任何的裙帶關系,我是一心一意想在我們公司做出一番事業,成就一片藍天的。可惜往往是與愿違。
因為我年輕,我必須學會選擇,我不能放棄我接下來生命的精彩。因為我年輕,我必須學會清醒,麻木的忍受精神和物質的傷害,會葬送我本應絢爛的人生。
我無法繼續時,我選擇放棄。我無法忍受時,我選擇逃避。我有選擇活著,且活的真我的權利。
在此我懇請領導們,站在中國經濟發展最前端的所有高層,理解我。理解一顆才22歲的心。給我一次機會,給我點時間,讓我去撫慰我受傷的心。請放心,我絕不會撂挑子一走了之,我會在拿到我的應得的東西之后,積極配合公司同事做好工作的交接,絕不給公司留下麻煩。
情非得已,給領導添麻煩了。在此說一聲:對不起。理解萬歲。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篇2:大廈臨時出入證管理規定
臨時出入證適用于大廈改造、維修、安裝、調試設備及為大廈廚房送菜、送貨;清理垃圾和其他因公辦事人員。
1. 辦理臨時出入證,須由各用人部門申請,申領單位及人員出具證明,在保安部辦理手續,符合條件者,方可辦理。
2. 符合申領條件者,持本人有效證件(居民身份證、進京暫住證等),帶二張一寸照片及辦證費用到保安部辦理。
3. 持臨時出入證人員必須隨身攜帶,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嚴禁偽造涂改,隨時接受保安人員的檢查,如有遺失,及時報保安部備案,并及時補辦證件。
4. 持臨時出入證人員要在指定區域內活動工作,必須遵守大廈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完畢,將證件及時交回保安。規定,要對肇事者進行經濟處罰。
5、 來施工人員或單位對所屬人員的安全問題,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要求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家的門”,杜絕發生各類安全事故。
6、 施工人員或單位對本單位的現金、貴重物品、機密材料要妥善保管,如保管不善,出現問題,責任自負。
7、 施工完畢后,將大廈所辦的“施工出入證”退回保安部,如有丟失,按有關規定處理。
篇3:小區臨時停車被盜物管被判擔責
梁先生駕駛摩托車到坦洲鎮某小區探訪朋友,進入小區時在門衛處登記并繳納了1元停車費,并將摩托車停在了小區停車位上,離開時卻發現摩托車被盜。梁先生認為小區物管公司應該對摩托車的丟失負責,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向梁先生賠償4170元。
訪友摩托車被偷
車主向物管索賠
20**年1月28日晚上8時許,梁先生駕駛兩輪摩托車到坦洲鎮某小區探訪朋友張某,在門衛處登記并繳納1元停車費,小區物業公司給梁先生開具了一元的定額發票。
當晚11時50分許,梁先生在離開朋友家時發現摩托車被盜,當即報警。后梁先生與物業公司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于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物業公司向其賠償摩托車款11200元、評估費400元等。
庭審中,梁先生申請證人張某出庭作證。張某稱,梁先生下樓后發現摩托車被盜,遂給張某打電話一起尋找。后梁先生打電話報警,兩人通過保安查看小區閉路電視,發現有三人一同在涉案小區內偷車,其中一人將梁先生的摩托車推至消防門處再打火將車開走。
經過質證,梁先生主張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摩托車是在被告管理的小區內丟失的,被告應該承擔保管不力的責任。被告在小區內安裝有攝像頭,其應該提供相關視頻資料,被告拒不承擔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被告:雙方無權利義務關系
被告物業公司則辯稱:梁先生非涉案小區業主,其與物業公司之間未簽署任何物業服務合同或協議,雙方并無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梁先生要求被告賠償摩托車損失費用及其他費用的訴訟請求缺乏基礎。物業公司還聲稱梁先生在案發當晚并未進入涉案小區,其摩托車也不是在小區內丟失的。
法院:雙方成立有償保管合同關系
法院認為,經審理查明,梁先生的摩托車確系在坦洲鎮某小區內被盜。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梁先生駕駛車輛進入某小區,小區保安收取一元管理費并開具發票,雙方成立有償保管合同關系。因此,物業公司應當對保管物的丟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評估費1400元,由梁先生和物業公司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即物業公司共需賠償4170元給梁先生。
一審判決后,原告認為物管公司承擔的責任太少了,而被告物管公司則認為不存在過錯或過失,不應賠償,雙方當事人不服判決都提起上訴。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二審維持原判。
企業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經營活動都離不開法律規范的調整,企業實施任何行為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法律法規產生聯系。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和各項業務活動之中,存在于企業從設立到終止的全過程。
企業的許多重大損失源于簡單的低級失誤,如果能夠及早發現,完全可以用最簡單、最有效、最經濟的方法予以避免。
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人,對小區業主停放的車輛要應當盡到管理責任,加強安全防范職責的落實,完善各種制度和相關人員配置上的優化。
防范風險發生、控制風險發生后的損害后果,應建立長效風險防控機制。主要表現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務人員的法律意識、風險(危機)意識和判斷力,對管理區域內哪些環境、條件會造成安全事故應當提前識別、排查。2、增強服務人員的風險防控能力,規范各項管理流程、操作技術標準,將風險消除在潛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責任制度、監督制度、應急措施等,并予以嚴格落實和執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資源轉移風險后果或損失。
具體到本案之中,風險防控應意識到:
1、停放車輛所收取的費用在實踐當中有三種性質:(1)占道費用;(2)保管費用;(3)物業管理費用。
此案中車主就停車向物業公司繳納保管費,雙方實際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而非單純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業主將車輛停放到物業公司的服務區域內,物業公司應當協助做好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防范義務的同時,還應盡到保管責任;
2、物業公司未完全盡到管理義務,可能將出現以下風險:
①沒有對進出車輛進行有效登記,容易出現車輛被盜的可能;
②沒有有效防護措施,任何人員都將能輕易進入停車區域,車輛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出現車輛被盜、被損害;
③對車輛進出沒有有效登記、監控設備失效后沒有及時修復等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將導致業主車輛被盜后,如果找不到肇事者,物業公司將對業主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④車輛被盜后,物業公司可能會與業主在車輛損失賠償方面產生糾紛,形成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破壞物業公司在業主心目中的形象。
3、有了以上風險判斷之后就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①建立并嚴格執行停車場(棚)管理制度、員工行為管理規范,將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
②完善車輛進出登記制度,并嚴格執行;
③非機動車分區停放、集中停放、集中保管,完善車輛停放區域安防設施保障安防設施的有效性,或派專人管理;
④加強巡邏,加強崗位監督;
⑤制定應急預案;
⑥明確車輛停放合同是占道還是保管的性質,以明確責任。
4、雖然風險可以提前識別,但風險的發生具有不可預測性,物業公司為了避免盜竊或損壞事件發生后自身受到損傷,還可以購買公眾責任險來轉移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