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音樂器材借還制度
1、 音樂器材由專(兼)職人員管理。
2、 所有器材分類建賬,分類管理。器材擺放整齊、規范。
3、 有特殊要求的器材要按說明書的要求存放、保管、維護。
4、 嚴格執行器材借用還制度,認真做好登記。
5、定期對器材進行清查,按要求做好器材的報損、新購工作。
6、 教學用器材由任課老師借用并登記,自己保存,單元教學結束后,清點數目及時歸還。
7、業余訓練用器材由負責訓練教師借用并登記,自己保存,用完后歸還。
8、課外活動用器材由班級文娛委員借用并登記,不借給學生個人。
9、在器材歸還時有丟失、損壞現象及時向管理人員說明原因,若屬故意損壞、丟失,應由借器材教師追查責任者,并照價賠償。
篇2:中心學校電教器材使用借還制度
中心學校電教器材使用借還制度
一、設置電教器材借用記錄簿
二、借用電教器材時,必須寫好借條,歸還時必須以消借條為憑。
三、借用人必須是直接使用教師,不得讓他人或學生代借。
四、借用電教器材時,應先試用,確保無損壞再借。若有損壞,而不影響使用也要在借條上注明。
五、器材借走后,若出現損壞,由借用人負責報告電教室,以便及時查出故障,予以維修。若是由于操作不當或保管不善而出現故障,負責人承擔一定責任或賠償。
六、電教資料電教教材,借用后,一周內歸還,并消除借條。
篇3:小學體育器材借還、賠償制度
小學體育器材借還、賠償制度
1、所有體育器材均應放在器材保管室內,并由專人管理。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隨便拿出器材保管室。
2、為保證教學和訓練的需要,體育器材一般情況下不得外借,特別是易損物品和器材,釘子鞋、服裝等。
3、借用體育器材,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和訓練的情況下,應按規定由借用單位憑介紹信辦理借用手續,并一律不得轉借。凡本校教師借用,一律憑借條并注明歸還日期,如有丟失或損壞一律照價賠償。
4、體育教學和使用的器材,必須由任何教師填寫體育器材借用單,方可借用,并須按時歸還,如有丟失或損壞,一律由任課教師負責追回或令其賠償。
5、班級課外活動借用器材,應由體育委員持體育器材借用單借用器材,如有丟失或損壞應由保管人員負責追回或令其賠償。
6、體育運動場地一般不外借,凡需借用的單位,應持介紹信與學校聯系,經批準后方可使用。使用單位應付場地維修費,如需借用器材,則根據使用的多少和磨損程度,酌情增加收費。如有丟失或損壞一律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