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知訓教材:房屋通風系統概述
一、通風的概念和方式
(一)通風的概念
通風是改善室內空氣環境的一種重要手段。
把建筑物室內污濁的空氣直接或凈化后排至室外,再把新鮮的空氣補充進來,從而保持室內的空氣環境符合衛生標準的需要。這一過程,就叫“通風”。
由此可見,通風包括從室內排除污濁的空氣和向室內補充新鮮的空氣兩個方面。其中,前者稱為“排風”,后者稱為“送風”或“進風”。為實現排風或送風而采用的一系列設備、裝置的總體,稱為“通風系統”。
(二)通風方式
根據空氣流動的動力不同,通風方式可分為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兩種。所謂自然通風,就是依靠室內外空氣所產生的熱壓和風壓作用而進行的通風;所謂機械通風,就是依靠風機作用而進行的通風。
二、自然通風
自然通風是借助于室內外空氣自然的壓力--風壓和熱壓作用促使空氣流動的。
風壓作用下的自然通風,是利用室外空氣流動(風力)的一種作用壓力造成的室內外空氣交換。在它的作用下,室外空氣通過建筑物迎風面上的門、窗、孔口進入室內,室內空氣則通過背風面上的門、窗、孔口排出。
熱壓作用下的自然通風,是利用室內外空氣溫度的不同而形成的容重壓力差造成的室內外空氣交換。當室內空氣的溫度高于室外時,室外空氣的容重較大,便從房屋下部的門、窗、孔口進入室內,室內空氣則從上部的窗口排出。
管道式自然通風,是依靠熱壓通過管道輸送空氣的另一種有組織的自然通風方式。集中采暖地區的民用和公共建筑,常用這種方式作為寒冷季節里的自然排風措施,或做成熱風采暖系統。同時,利用風壓和熱壓,以及無風時只利用熱壓進行全面換氣,是對高溫車間防暑降溫的一種最經濟有效的通風措施。
自然通風不消耗電能,比較經濟,使用管理也比較簡單,而且往往可以獲得巨大的換氣量,因此應優先采用這一種通風方式。
三、機械通風
機械通風是依靠風機所產生的壓力而強制空氣流動的。根據通風系統的作用范圍不同,機械通風可劃分為局部通風和全面通風兩種。
(一)局部通風
局部通風系統的作用范圍,僅限于個別地點或局部區域,它包括了局部送風系統和局部排風系統兩種。
局部排風系統,是指在局部工作地點將污濁空氣就地排除,以防止其擴散的排風系統。它由局部排風罩、排風管道、空氣凈化裝置、排風機、排風帽等部分組成,如圖4-8-5所示。
局部送風系統,是指向局部地點送入新鮮空氣或經過處理的空氣,以改善該局部區域的空氣環境的系統。它又分為系統式和分散式兩種。系統式局部送風系統,可以對送出的空氣進行加熱或冷卻處理,分散式局部送風,一般采用循環的軸流風扇或噴霧風扇。
(二)全面通風
全面通風系統是對整個房間進行通風換氣,用新鮮空氣把整個房間的有害物濃度沖淡到最高允許濃度以下,或改變房間內的溫度、濕度。全面通風所需的風量大大超過局部通風,相應的設備也較龐大。
全面通風分為全面送風、全面排風和進風與排風都有的聯合通風三大類。
全面機械進風系統由進風百葉窗、過濾器、空氣加熱器(冷卻器)、通風機、送風管道和送風口等組成。通常把進風過濾器、加熱設備或冷卻設備與通風機集中設于一個專用的房間內,稱為“通風室”。這種系統適用于有害物發生源比較分散,并且需要保護的面積比較大的建筑物。
全面機械排風系統由排風口、排風管道、空氣凈化設備、風機等組成,適用于污染源比較分散的場合。
聯合通風,是指機械通風和自然通風相結合的通風方式。
四、通風方式的選擇
散發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風。當局部排風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輔以全面排風或采用全面排風。設計局部排風或全面排風時,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達不到衛生或生產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自然與機械的聯合通風。
民用建筑的廚房、廁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進行局部排風或全面換氣。普通民用建筑的居住、辦公用房等,宜采用自然通風;當其位于嚴寒地區或寒冷地區時,尚應設置可開啟的氣窗進行定期換氣。
設置機械通風的民用建筑和生產廠房以及輔助建筑中要求清潔的房間,當其周圍空氣環境較差時,室內應保持正壓;當室內的有害氣體和粉塵有可能污染相鄰房間時,室內應保持負壓。設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風的建筑物,應考慮自然補風(包括利用相鄰房間的清潔空氣)的可能性。當自然補風達不到室內衛生條件、生產要求或技術經濟不合理時,宜設置機械送風系統。
可能突然散發大量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生產廠房,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
篇2:物業知識教材:房屋通風系統概述
物業知訓教材:房屋通風系統概述
一、通風的概念和方式
(一)通風的概念
通風是改善室內空氣環境的一種重要手段。
把建筑物室內污濁的空氣直接或凈化后排至室外,再把新鮮的空氣補充進來,從而保持室內的空氣環境符合衛生標準的需要。這一過程,就叫“通風”。
由此可見,通風包括從室內排除污濁的空氣和向室內補充新鮮的空氣兩個方面。其中,前者稱為“排風”,后者稱為“送風”或“進風”。為實現排風或送風而采用的一系列設備、裝置的總體,稱為“通風系統”。
(二)通風方式
根據空氣流動的動力不同,通風方式可分為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兩種。所謂自然通風,就是依靠室內外空氣所產生的熱壓和風壓作用而進行的通風;所謂機械通風,就是依靠風機作用而進行的通風。
二、自然通風
自然通風是借助于室內外空氣自然的壓力--風壓和熱壓作用促使空氣流動的。
風壓作用下的自然通風,是利用室外空氣流動(風力)的一種作用壓力造成的室內外空氣交換。在它的作用下,室外空氣通過建筑物迎風面上的門、窗、孔口進入室內,室內空氣則通過背風面上的門、窗、孔口排出。
熱壓作用下的自然通風,是利用室內外空氣溫度的不同而形成的容重壓力差造成的室內外空氣交換。當室內空氣的溫度高于室外時,室外空氣的容重較大,便從房屋下部的門、窗、孔口進入室內,室內空氣則從上部的窗口排出。
管道式自然通風,是依靠熱壓通過管道輸送空氣的另一種有組織的自然通風方式。集中采暖地區的民用和公共建筑,常用這種方式作為寒冷季節里的自然排風措施,或做成熱風采暖系統。同時,利用風壓和熱壓,以及無風時只利用熱壓進行全面換氣,是對高溫車間防暑降溫的一種最經濟有效的通風措施。
自然通風不消耗電能,比較經濟,使用管理也比較簡單,而且往往可以獲得巨大的換氣量,因此應優先采用這一種通風方式。
三、機械通風
機械通風是依靠風機所產生的壓力而強制空氣流動的。根據通風系統的作用范圍不同,機械通風可劃分為局部通風和全面通風兩種。
(一)局部通風
局部通風系統的作用范圍,僅限于個別地點或局部區域,它包括了局部送風系統和局部排風系統兩種。
局部排風系統,是指在局部工作地點將污濁空氣就地排除,以防止其擴散的排風系統。它由局部排風罩、排風管道、空氣凈化裝置、排風機、排風帽等部分組成,如圖4-8-5所示。
局部送風系統,是指向局部地點送入新鮮空氣或經過處理的空氣,以改善該局部區域的空氣環境的系統。它又分為系統式和分散式兩種。系統式局部送風系統,可以對送出的空氣進行加熱或冷卻處理,分散式局部送風,一般采用循環的軸流風扇或噴霧風扇。
(二)全面通風
全面通風系統是對整個房間進行通風換氣,用新鮮空氣把整個房間的有害物濃度沖淡到最高允許濃度以下,或改變房間內的溫度、濕度。全面通風所需的風量大大超過局部通風,相應的設備也較龐大。
全面通風分為全面送風、全面排風和進風與排風都有的聯合通風三大類。
全面機械進風系統由進風百葉窗、過濾器、空氣加熱器(冷卻器)、通風機、送風管道和送風口等組成。通常把進風過濾器、加熱設備或冷卻設備與通風機集中設于一個專用的房間內,稱為“通風室”。這種系統適用于有害物發生源比較分散,并且需要保護的面積比較大的建筑物。
全面機械排風系統由排風口、排風管道、空氣凈化設備、風機等組成,適用于污染源比較分散的場合。
聯合通風,是指機械通風和自然通風相結合的通風方式。
四、通風方式的選擇
散發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風。當局部排風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輔以全面排風或采用全面排風。設計局部排風或全面排風時,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達不到衛生或生產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自然與機械的聯合通風。
民用建筑的廚房、廁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進行局部排風或全面換氣。普通民用建筑的居住、辦公用房等,宜采用自然通風;當其位于嚴寒地區或寒冷地區時,尚應設置可開啟的氣窗進行定期換氣。
設置機械通風的民用建筑和生產廠房以及輔助建筑中要求清潔的房間,當其周圍空氣環境較差時,室內應保持正壓;當室內的有害氣體和粉塵有可能污染相鄰房間時,室內應保持負壓。設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風的建筑物,應考慮自然補風(包括利用相鄰房間的清潔空氣)的可能性。當自然補風達不到室內衛生條件、生產要求或技術經濟不合理時,宜設置機械送風系統。
可能突然散發大量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生產廠房,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
篇3:北京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2011年)
北京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4號
《北京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預防和控制空氣傳播性疾病傳播,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
(一)賓館、飯店、商場、公寓式酒店等商業建筑;
(二)行政辦公樓、商務寫字樓等辦公建筑;
(三)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音樂廳、影劇院、游藝廳、歌舞廳等文化娛樂建筑;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等交通建筑;
(五)醫療機構、學校、體育館和其他用于社會公共活動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國家對國境口岸、軍事設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包括輸送、處理空氣的通風管、通風口、空氣處理機組、風機盤管,處理冷卻水的開放式冷卻塔等設備設施。
第三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維護管理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應當指定專業人員負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日常衛生維護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維護、定期檢測、安全隱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確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質量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
所有權人可以委托專業管理單位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日常衛生維護管理。所有權人委托專業管理單位進行維護管理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并督促專業管理單位落實衛生維護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維護管理檔案。衛生維護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竣工圖、設計說明書等相關資料;
(二)專業維護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日常衛生檢查、檢測、清洗維護記錄;
(四)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期間,管理責任人應當對開放式冷卻塔的冷卻水進行持續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進行檢測。冷卻水中檢出嗜肺軍團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控措施。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初次啟用或者停用一定時間后再次使用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對開放式冷卻塔進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六條管理責任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機房,確保機房內清潔干燥,不得在機房內存放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無關的物品。
第七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對機組、過濾網、通風管、通風口、風機盤管等設備設施的衛生狀況進行檢查,清除粘附積塵、污物、鐵銹、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第八條管理責任人發現建筑物內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可能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擴散的,應當采取關閉通風口等措施,防止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對其他區域造成污染。
第九條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衛生處理措施。經檢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專業清洗服務機構清洗。
委托清洗的,管理責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清洗后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檢測。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使用符合產品質量規定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設施。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確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設施的設置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設施的設置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管理責任人應當自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2個月內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投入使用情況報告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工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旅游、商務、體育、交通、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十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本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存在的衛生安全隱患進行監測、評估,根據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場所的不同情況建立分類管理制度,開展日常巡查、重點抽查等工作,確保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衛生行政部門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管理責任人的衛生管理檔案等相關資料;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滋生嗜肺軍團菌等致病微生物,衛生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管理責任人立即停止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采取必要的衛生防控措施,并按照相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傳染病在本地暴發、流行期間,可能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造成疾病傳播的,區、縣人民政府報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暫停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
(二)組織專業技術機構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及建筑內相關區域進行強制清洗消毒;
(三)限制相關場所內開展人群聚集性活動,限制人員出入相關場所;
(四)封閉疾病傳播的相關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防控措施。
第十六條衛生、司法行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營造促進社會單位、個人主動加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的良好環境。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公共衛生事件的安全意識。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管理責任人有違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存在衛生安全隱患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做好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工作;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管理責任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維護管理檔案或者建立檔案不符合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管理責任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投入使用情況報告衛生行政部門的,由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管理責任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對開放式冷卻塔的冷卻水進行消毒檢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檢出嗜肺軍團菌等致病微生物未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控措施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管理責任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對機組、過濾網、通風管、通風口、風機盤管等設備設施進行檢測、維護清洗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備設施衛生狀況不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管理責任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采取關閉通風口等措施,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粉塵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對其他區域造成污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