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yè)安管員培訓: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管理的任務、目的、方針和原則
1、消防管理的任務
①建立健全各級消防管理機構,選擇、考核、培養(yǎng)各種消防人員。
②制定消防管理計劃,選擇并決定近期或遠期消防管理目標。
③開展消防宣傳活動,普及消防知識,動員每個社會成員參加消防管理活動。
④研究如何利用最少的人力、物力、時間,采取現代化的科學方法,為社會提供最佳安全環(huán)境。
⑤建立健全消防法制、實行依法管理、從嚴管理。
⑥對消防事物進行監(jiān)督、檢查、控制、協(xié)調工作。
2、消防工作的作用
①消防工作是保護公民財產安全的需要
②消防工作是保衛(wèi)現代化經濟建設的需要
③消防工作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
3、消防工作的方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guī)定我國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4、消防工作的原則
①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②專門機構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③安全與生產相一致的原則
④嚴格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則
二、消防管理的主要內容
1、建立專職消防班組
為加強物業(yè)的消防管理,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應在安全保衛(wèi)部門設立一個專職消防班負責此項工作。選擇消防班人員時,注意要選擇年輕力壯、身體素質好、反應靈敏、行動迅速、責任心強、勇于獻身又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選定人員后,還要對其進行思想品德和消防業(yè)務技能的培訓,使其能夠掌握國家有關消防法規(guī)制度,熟悉并能使用多種消防設施設備。
2、制定完善的消防制度和規(guī)定
消防中心值班制度
②防火檔案制度
③防火崗位責任制度
④其他消防規(guī)定
要搞好消防管理工作,還要廣大用戶的配合,因此還要制定住宅小區(qū)消防管理規(guī)定。
3、管理好消防設備
現代建筑物內部都設有基本的消防設備,以保證其內部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防管理的的基本知識
燃燒
燃燒是物質的一種放熱發(fā)光的化學反應,大部分可燃物質的燃燒是與空氣中的氧或氧化劑進行劇烈的化合反應。化學反應是否發(fā)熱、發(fā)光、生成新物質等三個特征,是區(qū)分燃燒和非燃燒現象的依據。
燃燒的條件
a、可燃物
b、燃物
c、著火源
滅火的基本方法
a、隔離法
b、窒息法
c、冷卻法
d、抑制滅火法
火災的一般預防
a、減少可燃性物質。
b、預防著火源,嚴格控制明火的使用、解決。
c、建立防火分隔區(qū)。
四、高層建筑消防管理
我們國家規(guī)定8層以上或者高達24米的建筑物為高層建筑。加強高層建筑的消防工作,是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消防管理的一個主要方面。
高層建筑消防的特點
a、耐火極限低
b、火險因素多
c、火勢蔓延快
d、撲救難度的大
e、疏散困難
高層建筑消防管理的主要措施(防火、安全疏散、自動報警、事故照明)
篇2:盟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標準
盟東城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標準
序號項目“z城”管理標準
1)綜合管理
1.建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設消防安全負責人,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2.每年組織2次有員工、業(yè)主或使用人參加的消防演練。
3.設置消防安全宣傳專欄,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對員工進行2次消防安全培訓。
4.每日防火巡查1次,每月防火檢查2次,按照規(guī)定每年檢測1次建筑消防設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設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發(fā)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立即糾正、排除;無法立即糾正、排除的,應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6.消防控制室設專人24小時值班,每班2人,及時處理各類報警、故障信息。
7.發(fā)生火情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遇險人員,協(xié)助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
2)消防設施設備維修養(yǎng)護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1).火災報警控制器、聯(lián)動控制設備每日巡查1次設備運行情況,保證24小時連續(xù)正常運行;每月檢查測試1次報警控制器、聯(lián)動控制設備的報警、聯(lián)動控制、顯示、打印等功能;每年機柜內部除塵1次。2).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警報裝置每月抽查測試1次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警報裝置的報警、警報功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每3年由專業(yè)清洗單位清洗1次。3).備用電源每月檢測切換1次主、備電源;每季度備用電源、蓄電池充放電試驗和表面除塵1次。
2.消防廣播系統(tǒng)每月檢查測試1次消防專用電話、重要場所的對講電話、對講電話主機、播音設備、擴音器、揚聲器的聯(lián)動、強制切換功能,并測試音量;每年機柜內部除塵1次;每年機柜內的設備內部除塵1次。
3.防排煙系統(tǒng)每月檢查測試1次防排煙風機、排煙閥的聯(lián)動功能,核對風速;每年養(yǎng)護防2次排煙風機、電源控制柜、風口、排煙閥等。
4.防火分隔設施每月抽查測試1次防火門的啟閉功能、防火卷簾的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電動防火閥的聯(lián)動關閉功能;每年在防火卷簾門的電機轉動、齒輪鏈條傳動部位補充1次潤滑油,電控箱內部除塵1次;每年維修養(yǎng)護2次防火門附件,在門的轉動部位補充1次潤滑油。
5.水滅火系統(tǒng)消防泵、噴淋泵每月盤車1次,每季度檢查1次潤滑情況;每年養(yǎng)護1次室內、外消火栓。
6.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每月測試切斷正常供電1次,測量1次照度和供電時間。
7.消防電梯每月檢查測試1次按鈕迫降和聯(lián)動控制功能,轎箱內消防電話。
8.滅火器每日巡查1次滅火器數量、位置情況,每月檢查核對1次滅火器選型、壓力和有效期,保證處于完好狀態(tài)。
篇3: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04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
(1993年1月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遼政辦發(fā)[1993]6號)文件批轉1997年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根據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平時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zhí)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人防部門組織實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負責消防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和業(yè)務指導。
第五條 凡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guī)范》要求,安裝消防設施。
第六條 人防部門和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應當建立各級防火責任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人防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zhí)行有關消防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組織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業(yè)務知識和法制教育;
(二)定期培訓專(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四)制定消防預案;
(五)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六)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
(七)建立和保管消防安全檔案。
第九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
第十條 人防工程內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位置,方便取用。各種消防器材和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內設置的火災事故照明燈、疏散指示燈和標牌,必須保證完好。
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燈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時,其連續(xù)工作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潮濕處必須采用防潮型燈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不得設置高溫照明燈。
第十三條 將使用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場、旅館、醫(yī)院、舞廳、展廳的,或者將人防工程用作庫房、變配電房、通信設施用房、柴油發(fā)電機房的,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設備。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內的照明燈具、動力線和電氣安裝,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電氣設備的安裝、操作和維修,必須由專業(yè)電工擔任。
第十五條 在人防工程內不得擅自拉接電源線和超負荷用電。確需增負荷或者加接電線,必須經所在地電業(yè)管理部門和人防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內部裝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燃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業(yè)。
確需使用明火作業(yè)時,應當經所在地人防部門批準,嚴格執(zhí)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作業(yè)結束必須清理現場,不得留有隱患。
第十八條 除指定的地點外,人防工程內嚴禁吸煙。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的消防設施和電氣開關處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內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間不得鎖門。疏散用大廳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蓋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貨物和停放車輛。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yè),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設置高壓鍋爐房、氨冷凍站。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開辦幼兒園、托兒所;不得作為殘疾人員工作場所。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發(fā)生火災,使用單位必須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后應將起火原因、受災情況、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所在地人防部門和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
第二十五條 對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省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