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證管理規定
學生證是證明學生身份的證件,是學生參加考試和其他活動的重要憑證。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學生證,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新生入學報到注冊、取得學籍后,由教務處學籍科發給學生學生證。
第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持學生證辦理注冊手續并加蓋注冊章,未經注冊的學生證無效。
第三條 學生證只限學生本人使用。學生必須妥善保管學生證,不得轉借和擅自涂改。不得使用學生證從事非法活動,在申請補辦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嚴禁一人多證。
第四條 學生證乘車區間在新生入校時,由學生根據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如實填寫,隨意亂填乘車區間的學生將不予發放乘車優惠卡。如因家庭地址變更需要更改乘車區間時,須由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方可辦理更換手續。
第五條 學生證補辦手續由各系到學校教務處學籍科統一辦理,每學期第六周和第十六周分別集中辦理兩次,其它時間不予受理;火車票優惠卡丟失不予補辦。
第六條 補辦學生證的有關手續:
1、持經系審核后加蓋公章的申請書;
2、交近期免冠一寸半身照片一張;
3、有關手續在教務處學籍科登記后,須去財務處繳費。第一次補辦學生證時繳納拾元工本費;第二次補辦者,須繳納人民幣貳拾元;第三次遺失者,不再辦理。
第七條 補辦的學生證學號不變,并注明“補辦”字樣。學生照片須是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不能使用模糊不清或蓋有印跡的舊照片。
第八條 學生畢業、轉學、退學或開除學籍離校時,應交回學生證并注銷,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學生證丟失的應按規定出具證明。
第九條 凡持有兩個以上 (含兩個)學生證,涂改、轉借、冒用他人學生證,偽造學校注冊章,私自注冊,或在借閱圖書、借用體育器材、購買學生火車票等過程中弄虛作假者,視其情節輕重學校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學校學生證管理規定
學生證管理規定
學生證是證明學生身份的證件,是學生參加考試和其他活動的重要憑證。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學生證,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新生入學報到注冊、取得學籍后,由教務處學籍科發給學生學生證。
第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持學生證辦理注冊手續并加蓋注冊章,未經注冊的學生證無效。
第三條 學生證只限學生本人使用。學生必須妥善保管學生證,不得轉借和擅自涂改。不得使用學生證從事非法活動,在申請補辦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嚴禁一人多證。
第四條 學生證乘車區間在新生入校時,由學生根據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如實填寫,隨意亂填乘車區間的學生將不予發放乘車優惠卡。如因家庭地址變更需要更改乘車區間時,須由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方可辦理更換手續。
第五條 學生證補辦手續由各系到學校教務處學籍科統一辦理,每學期第六周和第十六周分別集中辦理兩次,其它時間不予受理;火車票優惠卡丟失不予補辦。
第六條 補辦學生證的有關手續:
1、持經系審核后加蓋公章的申請書;
2、交近期免冠一寸半身照片一張;
3、有關手續在教務處學籍科登記后,須去財務處繳費。第一次補辦學生證時繳納拾元工本費;第二次補辦者,須繳納人民幣貳拾元;第三次遺失者,不再辦理。
第七條 補辦的學生證學號不變,并注明“補辦”字樣。學生照片須是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不能使用模糊不清或蓋有印跡的舊照片。
第八條 學生畢業、轉學、退學或開除學籍離校時,應交回學生證并注銷,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學生證丟失的應按規定出具證明。
第九條 凡持有兩個以上 (含兩個)學生證,涂改、轉借、冒用他人學生證,偽造學校注冊章,私自注冊,或在借閱圖書、借用體育器材、購買學生火車票等過程中弄虛作假者,視其情節輕重學校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1.目的
妥善保管業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對其發生情況進行記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服務項目。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識別顧客財產問題,與業主明確責任
管業部負責對委托管理的鑰匙、業主(顧客)檔案等進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對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等進行管理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業主或業主共同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房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鑰匙、車輛等、房屋租售信息、業主、顧客檔案(業主、顧客的身份、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
5.2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公司檢驗的顧客財產
5.2.1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接管驗收,執行《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5.2.2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防護管理,執行《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執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業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處需由專口負責人對物品進行確認,業主所委托的物品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之內,如有必要須事前簽訂相關協議。
5.3.2托管物品應首先檢驗物品的外觀、規格、數量、質量、性能、使用等,登記在《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5.3.3《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由業主與管理處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可辦理物品托管。
5.3.4非業主本人領取物品,必須持有業主授權書及本人身份證。
5.3.5業主委托鑰匙管理,執行《鑰匙管理程序》
5.4業主檔案
5.4.1業主入住時,管理處應對該業主建立檔案,執行《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5.4.2管業部主管指派專人對業主檔案進行定期整理、歸檔。
5.4.3業主檔案需經管業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閱,登記《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如需復印須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
5.4.4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調查,管理處應驗明證件并登記后予以配合。
5.5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生不適用的情況,應管理處負責人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并保持相關記錄。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鑰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7.質量記錄
TJVKWY7.5.4-K02-F1《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TJVKWY7.5.4-K02-F2《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
TJVKWY7.5.4-K02-F3《顧客財產丟失、損壞記錄》
TJVKWY7.5.1-K02-F5《顧客委托(收回)鑰匙登記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設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