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員工手冊:獎勵與處罰
一、獎勵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將予以獎勵:
1、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榮譽或其他貢獻者;
2、獲得社會、政府或行業專項獎項,為公司爭得重大榮譽者;
3、對經營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納實施并取得顯著成績者;
4、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為公司取得顯著效益者;
5、其他特殊情況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同意獎勵者;
獎勵方式:
1、通報表揚:由公司總經理簽發,通報范圍為公司辦公系統內。
2、獎勵假期:除《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可以享受到的假期外,還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性假期。
3、獎勵旅游:不定點不定時的帶薪旅游作為獎勵。
4、獎勵培訓:根據員工的表現,工作能力優秀者公司可安排相關外部培訓,提高員工技能素質。
5、現金獎勵:由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二、處罰條例
有下列違反處罰條例行為之一者,公司將予以扣分或罰款處罰:
1、利用公司電腦在工作期間進行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2、著裝或儀容儀表不符合公司規定;
3、個人辦公環境衛生臟亂或文件資料亂堆亂放現象;
4、工作時間電話聊天;
5、上班時間吃零食或在辦公區吸煙;
6、 工作卡未佩戴在前胸;
7、上班時間大聲喧嘩或上班時間聚集閑聊;
8、上班時間影響他人工作的行為;
9、語言不文明;
10、外出未提前 填寫《外出申請單》或外出回來未及時做返回登記;
11、其他影響工作及公司形象的行為 ;
12、其他違反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的行為;
上述各項違規現象,由人力資源部提出批評后填發過失提醒單,并根據實際情況扣減1-5分規章制度遵守分,如違反第一條的人員,除扣減規章制度遵守分外,另 填寫《違規處罰單》罰款l00元,主管領導在場時,連同主管領導一并給予處罰。
《過失提醒單》和《違規處罰單》由人力資源部起草,總經理簽字后,發放違反者本人與其主管領導簽字接收。簽字后的《過失提醒單》和《違規處罰單》將存入公司人事檔案。
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有下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第一次違反時公司會給予書面警告處分一次,違反者簽字接收。再次違反時,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不做任何補償。
1、工作態度散漫,消極怠工,缺乏合作精神。
2、無正當理由而拒絕上級領導的工作分配。
3、在外兼職及接受公司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務。
4、一個月內兩次或一年內累計四次(含)以上違反處罰條例。
5、任何場所,散布不利于公司工作、利益的消極言論。
6、代他人打考勤或請他人代打考勤。
7、未經公司同意,將公司物品占為已有。
8、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須給予書面警告的行為。
書面警告處分:由人力資源部起草,總經理簽發后,被警告者簽字接收后存入公司人事檔案。
有下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可以直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不作任何補償。
1、一個月內曠工三次(含)以上或一年內曠工七次(含)以上。
2、打探別人工資或將自己工資透露給他人。
3.擅自向外界透露公司機密。
4.未經授權,擅自洽談承諾有關公司的合約事宜。
5.工作上有較大失誤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
6、填寫《員工履歷表》或上報公司的其它各類資料有虛假現象。
7、工作中有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等其它不誠信行為。
8、偷盜行為 返回主頁
9、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須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對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并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員工,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篇2:物業公司獎勵與懲罰制度
物業公司獎勵與懲罰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營造公平、上進、獎懲分明的良好工作氛圍,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保障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使公司的經營與管理體系在穩定有序的環境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目的:
為了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明確責任與義務,公司制定各種規定是實現企業目標的保證。公司要求員工有良好的遵守規定的自覺性,但規定和制度是必要的,公司訂立的規定與制度使員工了解行為規范以及違反導致的后果。
第三條 適用范圍:集團本部及所屬二級公司。
第四條 獎懲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
2、有功必賞、有錯必糾、賞罰分明。
第五條 獎勵類別
獎勵分為:通報表楊、嘉獎、小功、大功和年終評獎。
懲處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小過、大過、降級處理、辭退處理。
第六條 獎懲形式
一、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步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賞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奮敬業,勇于爭先。公司獎勵采取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辦法。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50-100元;小功:150-250元;大功:300-500元;
1、通報表揚
員工有下列良好表現,將會被予“通報表揚”,表揚可采取內部通報、當眾表揚等形式。被授予表揚的原因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項目:
1)品行端正、注意公德、拾金不昧等良好行為。
2)熱愛企業、愛惜公物、厲行節約等行為。
3)遵章守紀、忠于職守、任勞任怨堪為員工楷模者。
4)工作中一貫自覺主動積極肯干表現良好有書面表揚者。
5)熱心服務,并有書面表揚者。
6)團結同事,領導有力,較好提高部門業績的管理人員。
7)較好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如月度銷售任務、崗位工作管理任務等)。
8)提出較為良好的工作建議或行動方案者。
9)關心企業和他人,無私奉獻愛心,受到員工一致好評者。
10)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11)能完成崗位工作,又能不斷堅持繼續學習提高者。
12)其他有益于公司和崗位工作的良好表現行為,并有書面表揚者。
2、嘉獎
員工若有下列行為或表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項目),將會被給予“嘉獎”,并于公司內部以發文形式公開表揚:
(1)工作盡責成績優異者(如季度連續達標、年度達標者);
(2)忠于職守、技能優異、對本身職務具有特殊表現者;
(3)熱愛企業、愛惜公物、厲行節約,取得較好成效者;
(4)對災害預防措施妥當或災害后修復工作勤勉,得以減少損失者。
(5)維護企業利益,挽回公司損失或維護企業利益者。
(6)勇于舉報公司內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機密、違法違紀等行為經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
(7)提出較為良好的工作建議或行動方案,并取得較好實際效果的員工。
(8)忠于職守、見義勇為者。
(9)好人好事較好的提高公司美譽度者(如好人好事獲見報等)
(10)其他類似表現出色行為或業績。
(1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1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1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3、記小功
員工若有下列表現、行為或工作成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項目),將會被給予“記小功”表揚,并于公司內部以發文形式公開表揚:
(1)制訂工作方案計劃確實可取,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并執行認真,實施后達到預期目標,效率優異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管理得當,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節省使用原物料,減低成本,獲得優良效果者;
(3)提供研究之具體建議,經采用后確有顯著之優良效果者。
(4)遇緊急及非常事故,應變得當,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者。
(5)對員工糾紛事務處理得宜,使公司免受損失者。
(6)拒受賄賂或饋贈,盡心盡守,謙潔作風者。
(7)控制成本、節約物料,取得良好效益者。
(8)舉報公司內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機密、違法違紀等,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行為經核查無誤,情況屬實,挽回公司重大損失者。
(9)好人好事很好的提高公司形象及美譽度者(如獲好人好事獲地區主流煤體報道表揚,使公司形象及美譽度極大提高等)
(10)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發現職責外事故,予以及時挽救,防止公司受到損害者。
(11)其他類似維護公司利益優異表現和取得優異成績的行為。
(12)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13)其它應給于記小功事跡者。
4、記大功
員工若有下列表現、行為或工作成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項目),將會被給予“記大功”表揚,并于公司內部以發文形式公開表揚: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對歷年來之行政管理,或技術上之困難處理得宜,致久積之惡習得排除者。
(2)改進管理技術而發揮最大功能,及節省使用辦公用品而降低成本,有據可證者。
(3)遇重大災等重大事故時,不顧個人安危,奮勇搶救,致使公司之損失得以減輕至最低限度者。
(4)舉報、防治或消除重大災害或檢舉重大的舞弊或盜竊,使公司免受損失者。
(5)對公司各項管理方法、操作流程等的重大改善,使公司得到明顯收益者。
(6)有益于公司發展的重大創新,并在實施中取得重大成績和經濟效益者。
(7)維護公司利益,避免公司重大損失者。
(8)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9)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10)其他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的行為。
5、年終評獎職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應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二、處罰:是對犯錯誤員工的教育和指導,公司奉行有錯必糾的原則,鼓勵知錯必改,公司愿意幫助員工不斷改進自身工作。
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50-100元;小過:200-300元;大過:400-1000元;降級處理;辭退處理。
1、通報批評
員工若初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將被處以通報批評:
(1)在工作時間從事私人的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紙、雜志、上網聊天、打瞌睡、吃零食、嬉戲、玩耍、運動、閑聊、打私人電話等。
(2)上班時間,未經上司許可撤離工作崗位、串崗、空崗。
(3)未按時完成或虛假完成任務、需提交方案、工作報告等。
(4)對同事、訪客不禮貌,在接待工作中出態度冷漠、語言生硬、頂撞、推卸責任等現象。
(5)不愛護公物的行為(未造成經濟損失)。
(6)不按規定使用指定的表格申請事、病假、出差等。
(7)工作疏忽或不認真,幸未造成大障或損失者。
(8)續假、逾期休假但不提前申請者。
(9)未準時出席會議,屢教不改或無故缺席者。
(10)文件或工作任務傳達不及時、不到位者。
(11)其他違反公司制度規定情節輕微的或相當于以上內容的過失行為。未按時完成工作報表的。
2、警告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將受到警告處罰,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1)在工作時間睡覺,大聲喧嘩、爭吵,擾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輕微者。
(2)沒有正當理由,初次不服從上司的指示,或超越職權,擾亂職務制度。
(3)怠慢業務,經上司提醒后仍未有改善。
(4)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5)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6)發現有損公司利益的言行不上報或不及時制止。
(7)浪費財物,情節輕微者;
(8)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同事之間的團結。
(9)品行不正,無禮、辱罵他人者;
(10)調崗、請休假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混亂或延誤工作者。
(11)不按時歸還公司借款或結算手續。
(12)違反公司安全和消防管理規定。
(13)破壞環境衛生者。
(14)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15)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16)初次不聽主管合理指揮者。
(17)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胸卡者。
(18)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者。
(19)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20)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21)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處理不當者。
(22)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23)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24)其他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情節一般或相當于以上內容的過失行為。
3、記小過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將受到記小過處罰,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1)半年內已接受警告處罰二次者。
(2)管理監督方面松弛,致下屬工作散漫、怠情、推諉或回避責任者。
(3)涂改或撕毀考勤記錄、識別證、涂墻壁或機器設備者。
(4)未經公司批準在其他單位兼職或上班者。
(5)投機取巧、隱瞞真相、牟取非份利益者。
(6)任意浪費使用原料或損壞公物者,價值500元以下。
(7)不遵循主管指導,影響工作或業務之推行,為公司帶來損失者。
(8)托代簽或偽造考勤記錄者。
(9)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者。
(10)虛報開支、冒抵開支、虛假銷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額在1000元以內(含1000元)。
(11)知情不報、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
(12)弄虛作假,虛報假單或費用者。
(13)消極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操作,情節嚴重者。
(14)挪用公款者。
(15)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16)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17)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18)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19)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20)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者。
(21)上班期間中午非工作需要飲酒者。
4、記大過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予以記大過,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1)一年內已接受兩次記小過處罰者。
(2)忽視職責,違反正確工作方式擅自變更工作方法,導致公司財務損失者。
(3)行為粗暴或不檢,破壞紀律,屢誡不改者。
(4)疏于監督或錯誤指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5)利用職務之便,取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護私人物件者;
(6)撕毀公文或公告文件及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工具者;
(7)虛報開支、冒抵開支、虛假銷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
(8)不利公司之謠言或公司業務機密,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者。
(9)惡意攻擊、誣告、作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10)員工評論其他同事薪資福利情況。
(11)造謠生事,散播不實謠言,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2)上司明知下屬有違紀情況或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者。
(13)弄虛作假,虛報假單或費用情節嚴重者。
(14)消極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操作,情節極為嚴重者。
(15)挪用公款,情節嚴重者。
(16)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7)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18)故意撕毀公文者。
(19)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20)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21)遺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2)職務下所保險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23)違反安全規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4)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25)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26)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5、降級處理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記予降級處理,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1)疏忽工作引發事故或因其行為導致公司遭受較大損失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3)行為頑抗或輕蔑主管或類似之行為者。
(4)未具正當理由對其主管指派之任務屢次拒絕執行者。
(5)對公司授予之職務無法勝任者。
(6)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釀成重大災害,致公司受損不菲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7)員工本人吐露本人薪資者,降低一級基本工資。
(8)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財務部門員工泄露他人薪資者,當事人工資降低一級基本工資,人力資源行政部、財務部相關負責人負連帶責任,工資統一降半級。
(9)背后辱罵老板經證實者。
(10)有意損害公司形象經證實者。
(11)上司明知下屬有違紀情況或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情節嚴重、惡劣者。
6、辭退處理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記予辭退處理,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1)在工作上供詞謊騙、隱瞞過失,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2)犯有偷竊行為;未經許可攜帶或企圖攜帶公司貴重物品離開;攜帶或企圖攜帶國家法規或公司不允許攜帶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爆炸或危險性的物品進入公司。
(3)因重大過失導致公司的建筑、設備、器具及其它貴重物品丟失或嚴重損壞等,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4)泄露(或企圖泄露)公司機密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權利。
(5)貪污、侵占、挪用公司財物或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收受不當錢財、受賄、串通外來人員監守自盜公司財物或在業務往來中收取回扣等非法收入(無論金額多少)。
(6)違法違紀,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勞教、監禁或判刑;或做出了受社會廣泛譴責之行為。
(7)對上司、同事或下級施加暴行、恐嚇、打擊報復。
(8)加入任何非法組織(如*組織、恐怖組織、傳銷組織等)
(9)在任何時間、任何場所吸毒。
(10)消極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操作,情節惡劣者。
(11)嚴重的不誠實行為(包括但不限以下行為)
a.在求職時提供假資料,偽造個人經歷或為達到讓公司雇傭而采取不正當的方式。
b.加入公司之前,未報告自己所得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將影響自己工作能力的健康問題。
c.以欺騙性理由請假、休假、續假。
d.弄虛作假,虛報假單或費用情節極端嚴重者。
e.員工在長病假期間至任何其他公司或機構工作。
f.向外散布對公司污蔑性言論。
(12)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沖突者。
(13)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14)在公司內聚眾賭博。
(1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16)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17)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18)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19)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20)連續曠工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0天以上者。
(21)盜竊同仁或公司財物者。
(22)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23)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24)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25)年度內累計六次記大過行為者。
(26)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27)其它應給予除名。
第七條 獎懲關系
1、通報表揚三次等嘉獎一次,嘉獎二次等于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二次等于記大功一次;
2、通報批評三次給予警告一次,警告二次等于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二次等于記大過一次,連續三次記大過辭退處理;
3、記大過二次基本工資下調一級,崗位補貼下調一級;記大過三次辭退處理,此累計不做獎金、罰款僅做為年終考評依據。
4、獎懲事項將作為年終考核及升遷之依據。
5、職工獎懲經領導后生效,每嘉獎一次,當月獎勵50元,小功獎勵100元,大功獎勵200元;大過罰扣200元,主要責任者或部門主管以上者加倍處罰。
6、職工年終被評為優秀工作者,公司將給予一定獎勵。
第八條 操作細則
1、獎懲事實由各部門負責人提交人力資源行政部審核或審批,獎勵或懲罰事件在小過(含小過)、小功(含小功)以下者,由人力資源行政總監簽發《職工獎罰審批表》生效。獎勵或懲罰事件在大功(含大功)或大過(含大過)以上者,由副總經理在調查核實后審核,總經理簽批《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審批后人力資源行政部將以發文形式于公司內部通報,發文后生效。
2、《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后,須轉發登記在《職工獎懲記錄表》中,以備存查,功或過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3、獎懲款項由公司人力資源行政部依獎懲通報文于員工當月工資中計入或扣減。
4、各部門負責記錄并存檔各員工的獎懲事實及相關通報文件,每年12月初收收集匯總交人力資源行政部。獎懲記錄將對員工的年終評估、晉升、降級及個人職業發展產生影響。
1、人力資源行政部作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獎懲制度的擬定、審核、培訓、推廣、解釋,并負責日常信息的收集、反饋和研究修改。
2、原則上,所有獎懲均以通報形式公布,特殊情況可由公司負責人酌情靈活處理。
第九條 其他
實際工作中,遇到無依據的獎懲條例,則以總經理臨時批復為準,并予執行。
篇3: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2013)
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20**)
(20**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9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第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堅持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的確認。
評定委員會由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行政等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的設立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評定委員會應當制定見義勇為的確認辦法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用于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治、撫恤、表彰、獎勵、生活困難資助、康復治療補助以及經濟補償等,并制定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其安排的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
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募集收入、捐贈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勵社會力量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
第九條 鼓勵公民采取適當、有效方式實施下列見義勇為行為:
(一)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制止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四)其他見義勇為行為。
第十條 鼓勵全社會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給予援助。
鼓勵社會力量和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資助和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加強見義勇為宣傳,鼓勵公民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見義勇為事跡,報道獎勵、保障、援助見義勇為人員的活動。
第二章 確認
第十二條 具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行為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見義勇為書面確認申請、舉薦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將擬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但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確認申請或者舉薦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經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公示時間不計入確認工作時間。
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為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頒發見義勇為證書;對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并說明理由。
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名單和事跡,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獎勵和保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給予下列表彰或者獎勵:
(一)通報嘉獎;
(二)頒發獎金;
(三)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見義勇為傷亡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經省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省人民政府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
(一)犧牲的,頒發一百萬元撫恤獎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八十萬元撫恤獎金;
(三)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六十萬元撫恤獎金;
(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四十萬元撫恤獎金。
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并采取協助救治、援助等措施。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
第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由公安機關通知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部門先行墊付。造成殘疾的,并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并墊付喪葬費。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侵權人的,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依照前款規定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應當向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追償。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受益人的,有關費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監護人適當承擔。
第二十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因見義勇為誤工的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當視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見義勇為人員不能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縣級以上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從縣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逐月發給不低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標準的基本生活費。
第二十三條 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優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
第二十四條 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低保范圍,符合相關條件申請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先救助。
第二十五條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人員屬于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范圍或者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人員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費用可以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七條 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申請常住戶口的,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八條 對不宜公開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個人資料和相關事跡,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密。
因見義勇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的;
(二)不按規定發放見義勇為人員獎金、撫恤金或者落實待遇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的,依法追究醫療機構和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見義勇為榮譽或者獎勵的,由原確認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所獲獎金、撫恤金和其他補助費,取消相關待遇;當事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打擊報復、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悔過,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省戶籍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外實施見義勇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表彰、獎勵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