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要求,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提高動物衛生監督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市旗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動物防疫監督所按照一般程序已辦結的動物衛生行政處罰案件案卷。
第三條 評查標準按照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的《農業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農辦政[20**]4 號)文件要求進行。
第四條 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案卷評查組(3-5 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第五條 案卷評查工作采取抽查的辦法,對各旗區每年查辦的案件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的方法為隨機抽查,主要采取聽取匯報、隨機抽取案卷、查閱有關文件資料、逐卷點評、反饋情況等進行。
第六條 案卷評查情況、應書面記錄在評查表內,并由評查人簽名,案卷評查應當一案一評。
第七條 評查結束后要認真研究總結、剖析典型案件,將評查中發現的好做法、好經驗予以推廣對優秀案卷和優秀辦案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在肯定成績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糾正,并將評查結果及整改措施做出書面報告。
第八條 案卷經評查后,實行評分制,平均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單位應在年終對辦案人員進行表彰,平均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應當對辦案人員進行再培訓,對兩次評查得分均低于 70 分的辦案人員,不得繼續辦案。
篇2:動物防疫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范例
動物防疫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要求,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提高動物衛生監督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市旗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動物防疫監督所按照一般程序已辦結的動物衛生行政處罰案件案卷。
第三條 評查標準按照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的《農業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農辦政[20**]4 號)文件要求進行。
第四條 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案卷評查組(3-5 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第五條 案卷評查工作采取抽查的辦法,對各旗區每年查辦的案件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的方法為隨機抽查,主要采取聽取匯報、隨機抽取案卷、查閱有關文件資料、逐卷點評、反饋情況等進行。
第六條 案卷評查情況、應書面記錄在評查表內,并由評查人簽名,案卷評查應當一案一評。
第七條 評查結束后要認真研究總結、剖析典型案件,將評查中發現的好做法、好經驗予以推廣對優秀案卷和優秀辦案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在肯定成績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糾正,并將評查結果及整改措施做出書面報告。
第八條 案卷經評查后,實行評分制,平均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單位應在年終對辦案人員進行表彰,平均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應當對辦案人員進行再培訓,對兩次評查得分均低于 70 分的辦案人員,不得繼續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