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公司印章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江蘇**實業(yè)集團及所管轄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印章的種類
第三條印章種類及使用范圍
(一)法人章:刻有法人代表姓名的印章,主要用于必須加蓋法人章的憑證和法律文書。
(二)公司章:刻有"***公司"及"合同專用章"字樣的印章,法律效力代表公司。
(三)部門章:刻有部門名稱,其法律效力僅限于代表本部門的印章。部門章采用方章,使用藍色印油,經集團公司董事長特別批準除外。
(三)業(yè)務專用章:如制度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fā)票專用章、受控章、化驗章等,此類印章法律效力僅限于本業(yè)務范圍。
(四)私章:未經公司批準,任何人員不得在工作中使用私章。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印章刻制的申請程序
(一)需求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請示交集團行政部;
(二)集團行政部審核后將請示呈董事長審批;
(三)請示經批準后,集團行政部根據申請部門印章刻制的具體要求統(tǒng)一請購。
第五條印章的出庫
(一)集團行政部負責出庫印章。
(二)印章出庫前,確定印章符合原定要求,使用藍色印油獲取印章印模,并將印模交集團檔案室存檔。
第六條印章的領取
(一)各部門(科室)人員到集團行政部領取印章時,須在《印章保管登記表》(見附表)上登記;
(二)領取者將印章交部門(公司)主管,部門(公司)主管確認印章無誤后將其交指定人員保管并做好登記。
第四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印章保管
所有印章均須指定專人進行妥善保管并定期保養(yǎng),同時須與委托人簽定相關法律文件。印章保管人員離崗,須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一)集團母公司法人章由集團行政部專人或其授權人負責保管;各公司法人章由該公司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
(一)集團母公司章由行政部專人或其授權人負責保管;所屬各公司章由該公司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
(二)公司公章及合同章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三)部門章由各部門主管或其授權人負責保管。
(四)各種業(yè)務專用章由主管該項業(yè)務的人員或其指定負責人保管。
第八條用印范圍
(一)所有印章均應明確確定其用印范圍,以便印章保管人員正確用印。
(二)部門章僅限于對內使用,具體用印范圍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制定,并報董事長批準。
(三)業(yè)務專用章用印范圍由專管該項業(yè)務的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確定。
(四)公司行政公章使用范圍:
1.以公司名義發(fā)出的對內與對外公文、公函,上報政府機關的材料、報表等各類文件;
2.以公司名義簽章的證明、委托書、公證書等;
3.以公司名義簽章的經營性協(xié)議、合同等;
4.以公司名義辦理的信貸用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據、借款申請書等;
5.以公司名義辦理的延緩還貨周期、減緩(減免)各類稅費等申請性材料;
6.其他經公司法人代表審批同意簽章的。
(五)董事長(總經理)私章用印范圍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授權人確定。
(六)不得在與公司業(yè)務無關的任何證明及/或擔保上蓋章。
第九條印章使用
(一)非業(yè)務專用章
1.用印審批:由用印人填寫《用章審批表》,連同用印材料一并交部門負責人審批;需使用公司章或外部門業(yè)務專用章時,用印人還須將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的《用章審批表》,連同需要用章的文件一起送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2.用印:用印人持批準后的《用章審批表》及用印文件到印章保管員處要求用印,保管人員在認真核定《用章審批表》與用印文件后,對照用印范圍進行用印。如有合同需要蓋章,印章保管人須確認合同的每一頁有集團法務人員簽字后方可蓋章,并加蓋騎縫章。部分特殊合同及所有銀行方面的合同除外。
3.使用印章要在規(guī)定的地點進行,特殊需要時,必須經印章保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有嚴格的監(jiān)控措施,方可帶出規(guī)定地點。
4.在印章使用后,用印人應將《用章審批表》交印章保管人存檔,印章保管人負責對《用章審批表》按順序存檔備查。
(二)業(yè)務專用章的使用由主管該項業(yè)務的人員自行監(jiān)督和控制。
(三)所有用章均須填寫《用章審批表》,《用章審批表》用完后須及時交集團或各公司檔案室保存。
(四)除驗視印模外,嚴禁在文件的空白處或空白紙上加蓋印章。
第十條印章停用
(一)印章在停用之日應向有關部門發(fā)文通知,將停用印章送繳集團行政部銷毀或交檔案室封存,并在《印章保管登記表》中注明"停用日期"。
(二)印章丟失時,印章保管部門應立即向集團行政部報失并公告作廢。
第五章考核辦法
第十一條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給公司帶來損失的,責任人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還應按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監(jiān)督執(zhí)行權歸行政部。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正式執(zhí)行,前期相關規(guī)定自行廢止。
附表1:
印章保管登記表
編號:
印章名稱制發(fā)部門
用印范圍
領用人印模(用藍色印油)
保管人
啟用日期
停用日期
篇2:某醫(yī)院印章管理制度
醫(yī)院印章管理制度
為保證醫(yī)院印章、介紹信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有效地維護醫(yī)院利益,杜絕違法、泄密等行為的發(fā)生,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醫(yī)院對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及介紹信等重要印鑒憑證的管理。
2.2凡屬以醫(yī)院名義對外發(fā)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醫(yī)院公章;
2.3凡屬醫(yī)院內部行文、通知,使用醫(yī)院公章;
2.4凡屬醫(yī)院對外簽訂合同文件,使用合同專用章;
2.5凡屬財務會計業(yè)務憑證,使用財務專用章;
2.6部門(科室)印章只在醫(yī)院內部有效,對外無法律效力;
2.7凡屬介紹醫(yī)院員工對外辦理重要事項,使用加蓋公章的介紹信。
3、內容
3.1印章的刻制
3.1.1醫(yī)院需刻制公章、財務章時,應由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報送集團董事長批準后,由院辦(人事行政部)憑有效證明文件統(tǒng)一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制手續(xù)。
3.1.2醫(yī)院刻制其它印章,由用章部門(科室)負責人報送總經理(院長)審批后,方可刻制。
3.1.3印章選擇的材質、形體及規(guī)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
3.2印章的啟用
3.2.1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3.2.2印章啟用前應向集團總部及其它關系單位正式下發(fā)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和使用范圍等信息。啟用印模應用藍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3.3印章的保管
3.3.1醫(yī)院各類印章均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并在院辦(人事行政部)備案。
3.3.1.1醫(yī)院公章、專用印章、鋼印、總經理(院長)的手章由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或總經理(院長)指定人員保管;
3.3.1.2.部門(科室)印章由部門(科室)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3.3.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fā)機關、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3.3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險柜。印章要保存在辦公室或隨身攜帶,不準委托他人代管。
3.3.4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保衛(wèi)部門查辦。
3.4印章的交接
3.4.1印章交接須辦理移交手續(xù),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jiān)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3.5印章的停用
3.5.1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3.5.1.1機構變動,機構名稱改變;
3.5.1.2上級部門通知改變印章圖樣;
3.5.1.3印章使用損壞;
3.5.1.4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3.5.2印章停用要提出處理辦法,報經總經理(院長)批準(醫(yī)院公章停用須報集團董事長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至制發(fā)機關封存或銷毀,并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3.6印章的使用
3.6.1使用印章,一律嚴格執(zhí)行審批手續(xù)。用印人需填寫《用印申請單》(附件4.1),由總經理(院長)或授權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蓋印,凡不符合用印要求的,均應拒絕蓋印。
3.6.2使用印章,一律實行登記制度,在《用印登記表》中填寫用印事由、數量、申請人、批準人、用印日期。
3.6.3因工作急需而又無合適的印章時,可以采用借章的辦法,借章要在落款處加注“借印”或“代”字樣。
3.6.4使用印章時,印章保管人員應對蓋印的文書內容、手續(xù)、格式嚴格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請示領導,妥善解決。
3.6.5嚴禁在空白的信箋、介紹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員長期外出時須將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貽誤工作。
3.7介紹信管理
3.7.1介紹信種類:存根介紹;信箋介紹;證明信(材料)。
3.7.2介紹信一般由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保管與開具。
3.7.3介紹信開具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一般事宜由部門(科室)負責人簽字后交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審批;重要事宜需報總經理(院長)審批。
3.7.4嚴禁開出空白介紹信。
4、罰責
4.1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jié)輕重,對責
任人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篇3:某培訓中心辦公室印章管理制度
培訓中心辦公室印章管理制度
1、培訓中心印章管理、使用堅持“專人管理,依章使用登記”的原則;
2、單位印章統(tǒng)一由總經理助理保管,辦公室印章由辦公室主任保管,并按規(guī)定使用;
3、印章管理人員要有高度政治責任感,堅持原則、作風嚴謹、措施有力,確保印章的安全;
4、凡需使用培訓中心的印章,必須經總經理批準方能使用;
5、嚴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存放印章的箱柜要隨手加鎖,以防丟失;
6、不允許各部門刻印公章,如確因工作需要的,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