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和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統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學校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制定學校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負責全校地下空間的管理、監督、檢查,協助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單位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條 學校地下空間的使用和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地下空間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管理的,受托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責任。
第五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商業、文化娛樂以及其他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安全使用責任人應保證地下空間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防火、衛生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檢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三)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四)通風良好,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地下空間平時使用必需的新風量,以及相應的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等設置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
(六)按規定設置和配置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六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利用地下空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www.dewk.cn衛生等責任制度。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與使用人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人對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義務,并對使用人履行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人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范,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六)在地下空間的入口處設置中央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發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標志牌。
(七)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八)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清除。
(九)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情等突發性事件。
(十)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中的安全使用義務和本辦法第六條第(四)、(八)、(九)項的規定。
(二)根據不同的使用性質,保證地下空間在使用中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行業的衛生標準。
(三)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防、衛生要求,進行裝飾、裝修等施工作業期間,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C的液體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有人時不得上鎖。
(六)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鋪設用電線路;禁止超負荷用電。
(八)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置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九)地下空間內所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一)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八條 利用地下空間設置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使用人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設置上下床。
(三)配備有效的防滅病媒生物設施,消毒設施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第九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應當符合本市有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規范、標準。地下空間用于出租的,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條 中央國
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的審批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備案。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學校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篇2:撫順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2002)
撫順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防
空地下室)工程建設的管理,提高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質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撫順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
門,負責全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縣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館學校教學樓和辦公樓、科研、醫療用房等。招待所、商店
第四條 凡在撫順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建設單位負責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資金列入工程建設成本。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平戰結合,在符合戰時防空要求的前提下,盡量滿足平時使用需要,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
第六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堅持“以建為主”的原則,按《撫順市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總體規劃》和《撫順市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和利用規劃》組織實施。
第二章 標準及審批程序
第七條 市區、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域新建民用建筑,十層(含十層)以上的,必須修建與建筑底層同等面積的防空地下室;九層以下的,按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并與地面民用建筑同步配套建設。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可申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
室空間凈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規定標準的新建十層以上民用建筑;
(二)因建設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網較多,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技術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按規定標準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
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質條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易地修建確有困難的,可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交納易地建設費,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繳納,每平方米1750元。九層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總建筑面積繳納,每平方米35元。
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二)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三)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一)建設單位憑土地使用證書、詳細規劃圖和規劃會簽單辦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項審批或繳納易地建設費審批手續;繳納易地建設的建設項目,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后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
(二)確需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防空地下室立項審批前提出,并出具易地建設的相關資料。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被批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監理、質量監督手續。
(四)被批準交納易地建設費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到市建筑市場收費部門交納易地建設費。
(五)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減免易地建設費的,由建設單位提請,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六)新建民用建筑需拆除原有人防工程和人防設施的,必須向所在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按現行造價補償。補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設單位負責,列入工程建設成本。
第十二條 易地建設費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收繳,納入預算外資金人防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 報批的民用建筑面積與竣工的建筑面積不相等
時,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補交或者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退還易地建設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建設的民用建筑項目,不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交納易地建設費的,建設管理部門對地上建筑設計不予審批,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須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和有關規范標準。其防護等級和戰時使用意圖,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意見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章 規劃設計及施工管理
第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按規定程序報批。規劃部門在編制地面建筑詳細規劃時,同步編制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定。
第十七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人防專業設計院或建筑甲級設計院承擔,擴初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必須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防空地下室的施工監理必須由取得人防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或具有甲級工程監理資質等級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防空地下室設計管理、施工與竣工驗收按《遼寧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時,必須備齊竣上圖紙和有關資料,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存檔。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防空地下室達不到設計標準的民用建筑不得投入使用。對擅自使用的建設單位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直至罰款,并按現行造價補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一條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應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而不繳納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按現行造價補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未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意見設計防空地下室而擅自出圖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并對建設單位土管負責人和當事人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使用與維護管理按《撫順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撫順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