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5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院教學、科研、生產和醫療所用危險品的管理,保障學院師生員工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采購和押運
第二條 危險物品的采購必須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化學危險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由保衛科按規定手續領取采購證。
第三條 全校負責危險品管理工作的校領導為分管副院長(要登記在冊并在公安機關備案,領導人變更時,需及時到保衛科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條 危險品設專人采購。采購人員要由單位提名,經保衛科審查,院領導審批,報公安局批準。
第五條 需要購買危險品(劇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壓氣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單位,要作出年計劃并提出申請報告,經使用單位主管安保的領導批準,由保衛科審核后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再經公安機關核準后,由器材及實驗室管理負責購買。不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者不予辦理。
第六條 認真做好危險品的驗收工作。購回危險品后,采購人員要立即和保衛科以及使用單位(或庫房)按單據說明的品種、規格、數量進行現場驗收,無誤后方可入庫。
第七條 采購運輸危險品,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保衛科審核,報公安機關批準并辦理有關證件,持證專車按指定路線提運,由使用單位派人或由采購員(至少二人)押運。
第二章 儲存和保管
第八條 危險品必須由專人保管(劇毒品雙人保管)。對采購、保管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要認真審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熟悉危險品的有關知識、懂得技術安全管理規定的人員采購、保管和使用。使用、儲存危險品的人員,由單位填表,領導審查,保衛科復審,經院主管領導批準,公安機關備案。未經院主管領導批準,不得隨意變更。各單位要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思想教育、考核和管理。
第九條 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能和特點分別包裝并采用專柜、專庫在規定地點存放。存放地點要報保衛科備案。變更存放地點時,要保衛科核準。存放地點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和防護設備。劇毒品必須存放在保險柜內并嚴格實行雙人雙鎖。
第十條 凡庫(含實驗室、車間等)存的危險品必須有明顯的標簽(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及存放單位)。禁止存放無標簽的危險品。
第十一條 爆炸品倉庫只允許存放國家制造的產品,嚴禁存放性能互有抵觸、禁忌同存的產品和自制未定型的產品,各單位小庫(如實驗室)必須按公安部門的規定數量存放,不得超量。
第十二條 嚴禁將危險品帶出工作場所。嚴禁隨身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公共場所。
第十三條 存有危險品(尤其是劇毒品)的實驗室、庫房(車間)必須嚴格人員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進入的人員,必須經過批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十四條 不準私自轉讓、調撥和贈送危險品。
第十五條 使用儲存危險品的單位未經保衛科批準不得私自出售危險品。
第三章 領取和使用
第十六條 領取劇毒等危險品,必須遵守領發制度和領發手續。要認真填寫《危險品使用登記冊》中規定的各項內容,領取時需持有此登記冊,否則保衛科不予核準。
第十七條 劇毒品的使用、領取,必須雙人負責,要認真寫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記工作。
第十八條 使用人員在作業后,必須將剩余危險品立即退回原處,不得私自存放危險品。
第十九條 任何使用危險品的單位,必須確保安全。對有毒物品的處理,必須報告保衛科及技安人員按有關規定妥善進行。嚴禁亂排亂放,防止污染環境、水源和傷害人畜。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品的人員(含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指導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章 銷毀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過期變質和必須銷毀的危險品,要經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簽署意見,送保衛科審核,經領導批準后,由銷毀單位負責妥善處理。要指定專人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保衛科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加強檢查,認真落實規章制度,加強安保教育,堅持安保制度。各單位領導每學期都要親自檢查,要查思想、查物品、查制度并進行人員考核;保衛科要在寒假、“五一”、暑假、“十一”之前進行檢查;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防止變質、自燃、爆炸、丟失或被盜。不管什么時候發現問題都要及時上報并解決。
第二十三條 發現危險品丟失、被盜,要注意保護現場,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報告保衛科。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者,要給予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要給予紀律處分;如造成嚴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保衛科負責解釋。
篇2:某學校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
學校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5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院教學、科研、生產和醫療所用危險品的管理,保障學院師生員工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采購和押運
第二條 危險物品的采購必須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化學危險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由保衛科按規定手續領取采購證。
第三條 全校負責危險品管理工作的校領導為分管副院長(要登記在冊并在公安機關備案,領導人變更時,需及時到保衛科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條 危險品設專人采購。采購人員要由單位提名,經保衛科審查,院領導審批,報公安局批準。
第五條 需要購買危險品(劇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壓氣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單位,要作出年計劃并提出申請報告,經使用單位主管安保的領導批準,由保衛科審核后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再經公安機關核準后,由器材及實驗室管理負責購買。不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者不予辦理。
第六條 認真做好危險品的驗收工作。購回危險品后,采購人員要立即和保衛科以及使用單位(或庫房)按單據說明的品種、規格、數量進行現場驗收,無誤后方可入庫。
第七條 采購運輸危險品,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保衛科審核,報公安機關批準并辦理有關證件,持證專車按指定路線提運,由使用單位派人或由采購員(至少二人)押運。
第二章 儲存和保管
第八條 危險品必須由專人保管(劇毒品雙人保管)。對采購、保管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要認真審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熟悉危險品的有關知識、懂得技術安全管理規定的人員采購、保管和使用。使用、儲存危險品的人員,由單位填表,領導審查,保衛科復審,經院主管領導批準,公安機關備案。未經院主管領導批準,不得隨意變更。各單位要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思想教育、考核和管理。
第九條 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能和特點分別包裝并采用專柜、專庫在規定地點存放。存放地點要報保衛科備案。變更存放地點時,要保衛科核準。存放地點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和防護設備。劇毒品必須存放在保險柜內并嚴格實行雙人雙鎖。
第十條 凡庫(含實驗室、車間等)存的危險品必須有明顯的標簽(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及存放單位)。禁止存放無標簽的危險品。
第十一條 爆炸品倉庫只允許存放國家制造的產品,嚴禁存放性能互有抵觸、禁忌同存的產品和自制未定型的產品,各單位小庫(如實驗室)必須按公安部門的規定數量存放,不得超量。
第十二條 嚴禁將危險品帶出工作場所。嚴禁隨身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公共場所。
第十三條 存有危險品(尤其是劇毒品)的實驗室、庫房(車間)必須嚴格人員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進入的人員,必須經過批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十四條 不準私自轉讓、調撥和贈送危險品。
第十五條 使用儲存危險品的單位未經保衛科批準不得私自出售危險品。
第三章 領取和使用
第十六條 領取劇毒等危險品,必須遵守領發制度和領發手續。要認真填寫《危險品使用登記冊》中規定的各項內容,領取時需持有此登記冊,否則保衛科不予核準。
第十七條 劇毒品的使用、領取,必須雙人負責,要認真寫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記工作。
第十八條 使用人員在作業后,必須將剩余危險品立即退回原處,不得私自存放危險品。
第十九條 任何使用危險品的單位,必須確保安全。對有毒物品的處理,必須報告保衛科及技安人員按有關規定妥善進行。嚴禁亂排亂放,防止污染環境、水源和傷害人畜。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品的人員(含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指導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章 銷毀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過期變質和必須銷毀的危險品,要經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簽署意見,送保衛科審核,經領導批準后,由銷毀單位負責妥善處理。要指定專人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保衛科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加強檢查,認真落實規章制度,加強安保教育,堅持安保制度。各單位領導每學期都要親自檢查,要查思想、查物品、查制度并進行人員考核;保衛科要在寒假、“五一”、暑假、“十一”之前進行檢查;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防止變質、自燃、爆炸、丟失或被盜。不管什么時候發現問題都要及時上報并解決。
第二十三條 發現危險品丟失、被盜,要注意保護現場,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報告保衛科。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者,要給予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要給予紀律處分;如造成嚴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保衛科負責解釋。
篇3:企業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標準)
企業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標準)
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物品的范圍、使用規定、貯存保管規定、裝卸和運輸規定及報廢處理。
本規定適用于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一)范圍
1、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二)管理規定
1、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
(1)購買劇毒化學品(氰化鉀、碘化汞、硝酸汞等)、易制毒化學品(第二類醋酸酐、三氯甲烷等、第三類丙酮 、高錳酸鉀、硫酸、鹽酸等 )必須由供應科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規范的采購、備案手續,并建立《劇毒化學品購銷流向登記》和《易制毒化學品購銷流向登記》臺帳,并制定相關的內部管理規定。
(2)物流科對入庫的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建立《劇毒化學品消耗、核查登記》和《易制毒化學品消耗、核查登記》臺帳,做到帳物相符,并制定相關的內部管理規定。
(3)使用劇毒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書面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后方能領用并到安全科備案,易制毒品按正常領用手續經條線領導審批后領用,劇毒化學品的使用部門必須雙人領用、使用時必須有人監護,做好領用、使用記錄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劇毒物品的安全使用。
(4)劇毒化學品必須做到“三專”即專庫存放、專柜存儲、專人保管,倉庫設置CK報警與110監控中心信號聯網,公司內部設視頻探頭由生產調度中心進行監控。柜門密碼鎖由行政科負責保管,另外二把鎖的鑰匙分別由物流科和安全科保管,領用時必須由三個部門人員到場,方可打開保險柜。化學試劑類易制毒化學品由危險品庫專柜存儲,實行雙人、雙鎖保管制度,生產用易制毒化學品計量后直接注入生產區貯槽,使用部門制定有關的安全管理規定,確保使用安全。
(5)劇毒化學品使用剩余的及時退庫,不得私自儲存。
(6)劇毒化學品的盛裝容器外部必須有明顯標志,標志上要注明:化學名稱、分子式。
(7)劇毒化學品的報廢必須交有公安部門處理。
(8)行政科負責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品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日常巡查,并做到檢查有記錄,發現被盜、丟失等,要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值班人員應熟記公安機關和派出所的通訊聯絡方法。(報警電話110)
(9)安全科每季度定期對劇毒化學品的保存、使用進行專項檢查。
2、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應貯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條件的地點,使用時應在無任何火種的排風良好處進行。
(2)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包裝應該牢固、密封、材質適應化學易燃品的性能,容器包裝處須有明顯警告標志,說明物質名稱、化學性質、注意事項。
3、放射物品的管理
(1)購買放射源使用,需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規定向市環保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并到公安部門登記備案,同時與生產廠家訂立廢源回收協議,廠家安裝、調試結束,須向使用部門、生產科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2)生產技術科負責公司放射源使用和回收登記建檔、辦理使用許可證、定期檢查、檢測等管理工作。
(3)行政科負責放射源防盜保安工作,使用部門對放射源正常使用負檢查和保護責任。
(4)使用場所必須懸掛安全警示標志,非本崗位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放射源附近作業。
(5)崗位操作人員、維修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定期接受放射知識培訓教育和定期體檢。
(6)崗位發現放射源被破壞、丟失、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安全科、行政科等有關人員、并采取措施保護事發現場。
(三)其它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保管規定
1、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應該隔離貯存,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2、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分堆貯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有一定的間距和通風道,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
3、在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內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間距,應根據貯存物質危害性質和規模,按有關規定執行。
5、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設施,倉庫區域內嚴禁火種。
(四)裝卸和運輸規定
1、裝卸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2、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3、液氨、甲醇等灌裝場所,必須符合安全部門規定要求,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要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定,其安全附件要定期檢查和校驗。
4、裝卸和搬運的員工應固定人員擔任,經常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并且有一定的業務知識。
5、各類氣瓶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氣瓶要有使用合格證及校驗合格鋼印,各安全裝置完整可靠,嚴禁氣瓶混裝及過量超裝,夏季嚴防在烈日下曝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