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校安全管理工作規定
為落實安全工作“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和“以部為主,條塊結合”管理機制,制定本規定。
一、學生安全
(一)“一日安全常規”。各處室、班級對學生上學、放學及在校活動各環節提出安全管理要
求,對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重點環節確定專人負責,進行重點監控,確保學生在校安全。
(二)教育教學安全。加強師生的教育教學安全教育,全體教職工遵守職業道德規范,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禁止役使和變相役使學生。認真落實中小學教育教學管理的有關規定,規范教學行為,合理布置作業,努力創造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環境,促進學生主動、活潑、健康發展。完善和發揮心理咨詢室作用,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時化解學生心理問題。加強師生教育教學安全教育,確保教師上課無教學事故。
(三)實操實訓安全。實操實訓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儀器、藥品要有嚴格的采購、入庫、建賬、保管、借領、歸還、損壞賠償等制度。加強師生實操實訓安全教育,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并在實訓室的顯著位置標明。不能保證學生安全的實操實訓,禁止學生參加;在學生參加體育競賽、測試、游泳、軍訓和體育課的劇烈運動時,事先應進行身體檢查,禁止身體不適者參加。
(四)網絡安全。加強學生對校園計算機網絡安全的教育,要求學生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證遵守學校各項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指引(導)學生上網活動,以保證學生不瀏覽、不制作、不傳播有害信息;嚴禁學生在校內互聯網及其它上網服務場所從事電腦游戲,特別是非網絡游戲。網絡教室和電子閱覽室等的計算機要編號并分配固定IP地址。學生上機時要按照分配的編號上機。防止*、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信息腐蝕學生。學校內部使用計算機要填好上機記錄。
(五)社會實踐安全。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學生積極投身于社會實踐,了解、認識、服務社會。做到不說、不傳、不信有關*言論。不參加非法組織。不得集體組織學生參與商業性宣傳及剪彩儀式活動。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它危險性活動。
(六)就業實習與培訓安全。認真執行培訓政策和物價政策,加強培訓經費經濟管理。加強對學生就業實習與培訓安全方面的教育,要求學生維護學校聲譽,遵守實習與培訓規定。
(七)飲食衛生安全。嚴格執行上級關于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相關管理規定,行政部總務處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工作的領導。加強對食堂工作人員管理,嚴禁外人出入食堂。建立食品、原料采購、運輸、儲存、加工銷售安全管理制度,嚴把食品采購等各個環節關,嚴格操作規范,嚴防食物中毒、投毒、傳染病事件發生。加強食堂基礎設施建設,配備消毒、防蠅、防鼠等必要設備。炊事員定期體檢,取得衛生防疫部門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要求學生在校內食堂就餐,嚴禁學生叫外賣。高度防范投毒事件發生。
(八)健康安全。按規定配備保健醫生,加強學校醫務室建設和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學生對常見病和傳染病的防治,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檢,建立學生健康檢查檔案。
二、學校安全
(一)校舍設施設備安全。總務處要完善校舍勘察制度,特別重視對校舍及設施設備的安全
監控,指(確)定檢查人員,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勘驗鑒定,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校舍、設施設備,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撤離學生,書面上報主管部門,并立即整改維修。
(二)校園交通與校車安全。嚴禁校園內外來車輛進入。保安人員制止在校門口處設攤點、停放車輛。學校東校區實行人車分流,實行放學前一分鐘安全教育制度。東校區值周人員、保安人員要重點做好上學、放學兩個重要時段學生疏導與分流工作;特別是星期五下午放學學生回家時段,兩校區都要千方百計確保校門口交通暢通。周日晚學生回校時,值周人員、保安人員、校護隊員要確保校門口的安全秩序。同時加強校車管理,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三)消防安全。行政部學生處(安全處)要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工作,了解消防工作重要性,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每學期應對義務消防員、消防管理人員進行2次以上的消防基本知識和技能、安全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集中組織全體師生員工進行一次疏散逃生和滅火演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指示標識清晰,各類消防設施、器材完備并確保能正常使用。加強用火、用電、食堂用氣安全管理,及時更換老化電線電路。責任到人,做好定期檢查與維護,并做好記錄工作。
(四)學校周邊環境治安和校產安全。積極與區綜治、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門密切聯系,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及學校安全管理保衛工作。嚴格執行外來人員進出規定,外來人員無證、無批準一律不準進入校園。校園周圍200米內不得開辦電子游戲機廳、歌舞廳、錄像廳、網吧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這項工作。保安人員要按照合同規定和安全責任書要求做好安保工作,特別要做好晝夜值班、巡邏工作,對重要地段和部門的密切監視,確保學校財產安全。
三、其它安全
相關駐校單位,如物業服務公司、社區教育培訓中心等,須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安全責任合同書和安全責任書,同時要求相關單位做好本單位教職工安全工作。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實行,由zz市**職業技術學校行政部負責解釋。
篇2: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11)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
(沈陽市政府令第27號)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業經20**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市和區、縣(市)應當建立安監、交通、工商、城建、房產、行政執法等部門和社會文教、宣傳及公共事業管理職責的重點單位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條 本市嚴格限制煙花爆竹的生產活動,對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第七條 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為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限制區域。在限制區域內,除農歷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間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以外,其他時間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外地區,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新聞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干道的機動車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七)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以及周邊距離100米范圍內;
(八)國家機關、醫療機構、幼兒園、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九)室內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十)10層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邊距離10米范圍內;
(十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十二)城市綠地;
(十三)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具體范圍,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管護。
第九條 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節日舉辦的焰火晚會,主辦單位應當在7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由主辦單位負責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條 本市禁止零售經營者銷售和禁止單位、個人燃放B級以上(含B級)級別的煙花爆竹。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具體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并標明批發企業專營字樣。沒有標明批發企業專營字樣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以外的煙花爆竹產品;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到本地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銷售本市規定以外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
第十五條 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不得設置在居民住宅樓和辦公樓內。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實行定點銷售,專庫專用,專人看護,與火源、電源隔絕,配備必要的防火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經所在地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經營、使用。
第十六條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從外埠購貨時,憑訂貨合同到公安機關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運輸活動。
零售經營者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應當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到公安機關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備案手續。運輸煙花爆竹車輛上路行駛應當派專人押運,并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經由道路跨縣(市)運輸煙花爆竹的,由運往地縣(市)級公安機關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車站、影劇院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銷售,并于10日內,將剩余煙花爆竹送往原供貨單位集中保管,并簽訂存放協議。
第十九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不符合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不符合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于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沈政令〔20**〕45號)同時廢止。
篇3:撫順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06)
撫順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號)
《撫順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業經20**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20**年11月28日
撫順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制成的燃放時能產生色彩、圖案、閃光等現象并伴有爆音、煙、霧、氣體等聲像效果的娛樂產品。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供銷社、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2、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經營許可證發放工作;
3、組織查處不具備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條件和未經許可生產、經銷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4、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二)公安部門職責:
1、負責發放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和確定煙花爆竹運輸路線;
2、查處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3、查處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領域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生產不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的行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無照生產、經銷煙花爆竹和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的行為。
(五)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煙花爆竹臨時零售攤點占道的審批。
(六)市供銷社配合有關部門對煙花爆竹的經營進行管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煙花爆竹市場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經銷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手續。
第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必須從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進貨,不準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禁止向零售點批發A級煙花爆竹。禁止將煙花爆竹批發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應當按規定履行向零售單位統一配送的職責,并及時收回、免費保管臨時零售單位、個人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煙花爆竹零售點的布設條件;
(二)有健全的銷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儲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三)以零售地點為中心,半徑100米內,無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質生產、儲存設施;半徑 50米內,無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機關、住宅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庫房,每個攤點擺放煙花爆竹產品總量不得超過 20箱,庫房儲存量不得超過 10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 30公斤;
(五)有可靠的通訊設施;
(六)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七)零售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煙花爆竹;
(八)零售場所應當配備一名以上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的審批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確保安全的原則。常設零售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市供銷社選擇、布設。春節期間臨時零售攤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銷社選擇、布設。
第十一條 新撫區、望花區、東洲區和順城區的城區部分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該地區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 6時至 24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除夕至正月初一允許全天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每日 20點至次日 6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中、高考期間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車站、醫院、學校、幼兒園、敬老院、影劇院、商店、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糧、油、麻等重要物資周圍100米區域內;
(三)高壓線、輸變電設施、山林、苗圃和綠化草坪內;
(四)歷史文物保護單位、地區和保護類建筑物;
(五)國家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區域。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零售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柴草垛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 30公斤的煙花爆竹;
(五)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按國家技術標準分A、B、C、D四個等級;燃放A級煙花爆竹需由專業燃放人員在特定條件下燃放。
第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地老鼠、土火箭、手持式閃光雷和直徑大于30mm、長度大于200mm的雙響炮等煙花爆竹制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假冒、劣質、不合格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舉行大型公益性活動或重大節日全市性慶典活動需燃放煙花爆竹的,燃放單位和組織者須在燃放前15日內將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規格、數量、燃放時間、地點和安全措施報市公安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未經許可生產煙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未經許可經營、購銷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未取得《爆炸物品運輸證》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3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在限制燃放地區的禁放時間和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轄區內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非專業人員燃放A級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地老鼠、土火箭、手持式閃光雷和直徑超過30mm、長度超過200mm雙響炮等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生產假冒、劣質、不合格煙花爆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經銷假冒、劣質、不合格煙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可處以 1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部分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1995年4月22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部分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1997年12月22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35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