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中心小學過程性檢測管理制度
為及時了解和掌握全社區教育教學質量現狀,促進教師進一步改進課堂教學方法,結合縣教育局相關文件精神,特制訂此制度。
一、過程性檢測安排
1、 單元測試題一律由各學科備課組長協調人員命制,語文、數學、英語、科學每單元教學結束至少考一次,使用前要對試卷進行認真核查,以免出現失誤。
2、每個單元測試結束后都要根據測試情況進行分析,由任課教師制作補償性練習。
3、平行班級要做到考試時間統一,試卷統一,閱卷統一。組內教師要對試卷的答案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在形成統一的意見和評判標準后再進行閱卷。
4、任課教師要高度重視試卷的講評工作,不僅幫助學生改正錯題,更要指導學生觸類旁通,提升對本單元知識的總結和應用。教師還要根據學生考試情況,反思教學、總結經驗。
5、任課教師要及時將本班學生考試成績進行認真分析統計,及時填寫試卷分析表,根據分析情況制作補償練習,由任課教師批改補償練習。
二、月考、期中、期末考試
1、月考由教導處統一協調人員命題試卷,范圍是以一月內所學知識為主,主要考查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概念,聯系課本,聯系生活。
2、一般情況下,語文、數學、英語、科學學科的期中、期末考試均采用縣教研室統一命題的試卷,特殊情況需學校自行命題時,另行通知。其他學科一般采用任課老師自主測試。
3、命題人要認真做好試題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和教學要求,了解學生實際情況,對試卷題量、難易程度、題型選擇、試卷結構等負有全部責任,確保命題質量。命題人要寫出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以便統一閱卷。
三、監考制度
1、學校組織的考試,監考教師要認真做好考場的監督、檢查工作,對考生進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既要嚴肅認真地維護考試紀律,又要態度和藹地關心考生。
2、一年級監考教師負責讀一題學生做一題、二年級監考老師負責整體讀一遍試卷,學生再答題
3、監考教師在考試前5分鐘進入考場,任何人不得遲到,每科考試開始時,逐個檢查考生是否對號入座。如姓名、班級、考號等。如有缺考用空白試卷注明缺考。
4、監考教師要嚴格掌握考試時間,考試時間終了,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收齊、按順序整理好試卷,并送至教務處。
5、監考教師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考場內不準閱讀書報和談笑,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允許輪換監考,堅決杜絕考場內無監考教師的現象出現,如有發現,將對當事人進行嚴厲批評,并責成作出書面檢查。
四、考場制度
1、考生進入考場,只準帶必要的文具,如鋼筆、圓珠筆、鉛筆、圓規、三角板等。
2、考生在每科考前5分鐘進入考場,對號入座。考試中途不得私自調換座位,考試鈴響后,才能開始答卷。
3、遲到30分鐘不得入場,考試終場時間到后,才準交卷出場。
4、考生如遇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5、考生答卷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潔。
6、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認真答題。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更不得向教室內傳送夾帶,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7、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題按要求放好,不準將試卷帶走。
8、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偷看他人試卷,不準夾帶、換卷等。對于違紀者,視其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9、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須報教務處核對批準方可。
五、試卷裝訂、閱卷、登分、匯總及小結
1、試卷由教務處統一裝訂,裝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不能漏頁、倒頁。
2、閱卷和登分的全過程,要求嚴格、規范、堅持原則。由閱卷組長負責填寫閱卷分工登記表,先研究答案,對照標準答案定出統一評分標準,然后進行閱卷。
3、閱卷期間嚴禁任何教師翻閱本校其它年級試卷。不準損壞試卷左側的密封紙。
4、閱卷結束后,閱卷組長可組織閱卷教師進行本學科的試卷復查,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商榷補救。
5、試卷復查完畢后,由閱卷組長將試卷上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負責組織人員登分匯總。登分結束后方可拆分試卷。登分前任何人不得損壞試卷左側的密封紙,一經發現嚴肅批評。閱卷組長將試卷上繳后,試卷中存在的問題原則上一律不再更改。
6、每次考試結束后教務處組織各任課老師認真分析試卷,及時組織評講,并在相關范圍內開好分析總結會議。
六、違紀考生處理規定
為了嚴肅考場紀律,對于違犯考場紀律的考生,除批評教育外,并依情節給予處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試卷作廢,該科計"0"分:
?、攀褂脢A帶未遂者;
?、朴幸庠谠嚲砩献鞲鞣N符號標記者;
⑶借口離開考場偷看資料,或與他人交談試題答案者。
2、有下列情形者,取消考試資格:
?、攀褂脗鬟f夾帶者;
?、瞥u他人答案,或有意讓他人抄襲答案者;
?、峭祿Q他人答卷者;
?、让懊斕?、替人或代人考試者;
⑸有類似上述情節和性質的行為者。
對于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紀律,辱罵、威脅監考教師和考生安全者,將進行嚴肅處理。
七、學校監考老師違紀處理辦法
1、學校非監考的教師
及任課老師在考試期間不得進入考室,違紀者取消該老師該科成績,并通報批評。
2、學校教師不得私自傳遞試題答案,或暗示學生作弊,一經發現取消該老師該科成績,并通報批評。
3、監考老師在考試期間不得隨意外出,確有事因者應先通知巡視員代為監考,嚴禁出現考室無監考老師的情況,無故離開考室作為重大責任事故進行處理。
4、監考老師要嚴肅考紀考風,對考室出現違紀作弊或考生搗亂現象而放縱自由者給予通報批評,作為責任事故進行處理。
5、對考場出現集體作弊或雷同,將組織人員調查事故責任人,一經查出給予通報批評并嚴肅處理。
篇2: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1號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已于20**年8月23日經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燾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制定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由附件二規定。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第五條 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ǘ┕ど虪I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ㄈ┡c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ㄎ澹┘夹g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z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受理資質申請后,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注明檢測業務范圍,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不再審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審批機關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原審批機關不予延期:
?。ㄒ唬┏鲑Y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ǘ┺D包檢測業務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ㄋ模┪窗凑諊矣嘘P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ㄎ澹﹤卧鞕z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第九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欠穹媳巨k法規定的資質標準;
(二)是否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三)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ㄋ模┦欠癜匆幎ㄔ跈z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ㄎ澹z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x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髾z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ㄈ┙M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ㄋ模┌l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并依據本辦法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于3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ㄈ┦褂貌环蠗l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ㄎ澹┪窗匆幎ㄔ跈z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窗凑諊矣嘘P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ㄆ撸n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ò耍┺D包檢測業務的。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形慈〉孟鄳Y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ㄈ┡撟骷偎蜋z試樣的。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
?。ǘΨ戏ǘl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ㄈΨ戏ǘl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
?。ㄋ模├寐殑丈系谋憷帐芩素斘锘蛘咂渌锰幍?;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四條 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支付檢測費用。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由雙方協商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水利工程、鐵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的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節能檢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質量檢測的業務內容
一、專項檢測
?。ㄒ唬┑鼗A工程檢測
1.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2.樁的承載力檢測;
3.樁身完整性檢測;
4.錨桿鎖定力檢測。
(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1.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
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3.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
4.后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ㄈ┙ㄖ粔こ虣z測
1.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變位性能檢測;
2.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
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2.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
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
4.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
二、見證取樣檢測
?。ㄒ唬┧辔锢砹W性能檢驗;
(二)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
?。ㄈ┥啊⑹R帣z驗;
?。ㄋ模┗炷痢⑸皾{強度檢驗;
?。ㄎ澹┖喴淄凉ぴ囼?;
(六)混凝土摻加劑檢驗;
?。ㄆ撸╊A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
?。ò耍r青、瀝青混合料檢驗。
附件二: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專項檢測機構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m棛z測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見證取樣檢測機構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
(二)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ㄈ┯匈|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并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邊遠的縣(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少于6人;
?。ㄋ模┯蟹祥_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專項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鼗A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工程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
?。ǘ┲黧w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結構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建筑幕墻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筑幕墻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鋼結構機械連接檢測、鋼網架結構變形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見證取樣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3名;邊遠的縣(區)可不少于2人。
篇3:縣中心小學過程性檢測管理制度
縣中心小學過程性檢測管理制度
為及時了解和掌握全社區教育教學質量現狀,促進教師進一步改進課堂教學方法,結合縣教育局相關文件精神,特制訂此制度。
一、過程性檢測安排
1、 單元測試題一律由各學科備課組長協調人員命制,語文、數學、英語、科學每單元教學結束至少考一次,使用前要對試卷進行認真核查,以免出現失誤。
2、每個單元測試結束后都要根據測試情況進行分析,由任課教師制作補償性練習。
3、平行班級要做到考試時間統一,試卷統一,閱卷統一。組內教師要對試卷的答案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在形成統一的意見和評判標準后再進行閱卷。
4、任課教師要高度重視試卷的講評工作,不僅幫助學生改正錯題,更要指導學生觸類旁通,提升對本單元知識的總結和應用。教師還要根據學生考試情況,反思教學、總結經驗。
5、任課教師要及時將本班學生考試成績進行認真分析統計,及時填寫試卷分析表,根據分析情況制作補償練習,由任課教師批改補償練習。
二、月考、期中、期末考試
1、月考由教導處統一協調人員命題試卷,范圍是以一月內所學知識為主,主要考查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概念,聯系課本,聯系生活。
2、一般情況下,語文、數學、英語、科學學科的期中、期末考試均采用縣教研室統一命題的試卷,特殊情況需學校自行命題時,另行通知。其他學科一般采用任課老師自主測試。
3、命題人要認真做好試題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和教學要求,了解學生實際情況,對試卷題量、難易程度、題型選擇、試卷結構等負有全部責任,確保命題質量。命題人要寫出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以便統一閱卷。
三、監考制度
1、學校組織的考試,監考教師要認真做好考場的監督、檢查工作,對考生進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既要嚴肅認真地維護考試紀律,又要態度和藹地關心考生。
2、一年級監考教師負責讀一題學生做一題、二年級監考老師負責整體讀一遍試卷,學生再答題
3、監考教師在考試前5分鐘進入考場,任何人不得遲到,每科考試開始時,逐個檢查考生是否對號入座。如姓名、班級、考號等。如有缺考用空白試卷注明缺考。
4、監考教師要嚴格掌握考試時間,考試時間終了,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收齊、按順序整理好試卷,并送至教務處。
5、監考教師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考場內不準閱讀書報和談笑,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允許輪換監考,堅決杜絕考場內無監考教師的現象出現,如有發現,將對當事人進行嚴厲批評,并責成作出書面檢查。
四、考場制度
1、考生進入考場,只準帶必要的文具,如鋼筆、圓珠筆、鉛筆、圓規、三角板等。
2、考生在每科考前5分鐘進入考場,對號入座??荚囍型静坏盟阶哉{換座位,考試鈴響后,才能開始答卷。
3、遲到30分鐘不得入場,考試終場時間到后,才準交卷出場。
4、考生如遇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5、考生答卷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潔。
6、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認真答題。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更不得向教室內傳送夾帶,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7、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題按要求放好,不準將試卷帶走。
8、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偷看他人試卷,不準夾帶、換卷等。對于違紀者,視其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9、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須報教務處核對批準方可。
五、試卷裝訂、閱卷、登分、匯總及小結
1、試卷由教務處統一裝訂,裝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不能漏頁、倒頁。
2、閱卷和登分的全過程,要求嚴格、規范、堅持原則。由閱卷組長負責填寫閱卷分工登記表,先研究答案,對照標準答案定出統一評分標準,然后進行閱卷。
3、閱卷期間嚴禁任何教師翻閱本校其它年級試卷。不準損壞試卷左側的密封紙。
4、閱卷結束后,閱卷組長可組織閱卷教師進行本學科的試卷復查,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商榷補救。
5、試卷復查完畢后,由閱卷組長將試卷上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負責組織人員登分匯總。登分結束后方可拆分試卷。登分前任何人不得損壞試卷左側的密封紙,一經發現嚴肅批評。閱卷組長將試卷上繳后,試卷中存在的問題原則上一律不再更改。
6、每次考試結束后教務處組織各任課老師認真分析試卷,及時組織評講,并在相關范圍內開好分析總結會議。
六、違紀考生處理規定
為了嚴肅考場紀律,對于違犯考場紀律的考生,除批評教育外,并依情節給予處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試卷作廢,該科計"0"分:
?、攀褂脢A帶未遂者;
⑵有意在試卷上作各種符號標記者;
?、墙杩陔x開考場偷看資料,或與他人交談試題答案者。
2、有下列情形者,取消考試資格:
?、攀褂脗鬟f夾帶者;
⑵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讓他人抄襲答案者;
?、峭祿Q他人答卷者;
⑷冒名頂替、替人或代人考試者;
⑸有類似上述情節和性質的行為者。
對于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紀律,辱罵、威脅監考教師和考生安全者,將進行嚴肅處理。
七、學校監考老師違紀處理辦法
1、學校非監考的教師
及任課老師在考試期間不得進入考室,違紀者取消該老師該科成績,并通報批評。
2、學校教師不得私自傳遞試題答案,或暗示學生作弊,一經發現取消該老師該科成績,并通報批評。
3、監考老師在考試期間不得隨意外出,確有事因者應先通知巡視員代為監考,嚴禁出現考室無監考老師的情況,無故離開考室作為重大責任事故進行處理。
4、監考老師要嚴肅考紀考風,對考室出現違紀作弊或考生搗亂現象而放縱自由者給予通報批評,作為責任事故進行處理。
5、對考場出現集體作弊或雷同,將組織人員調查事故責任人,一經查出給予通報批評并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