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生公寓財產管理和維修管理辦法
1、宿管員為學生公寓財產管理責任和維修故障申報人,負責對寢室財產人為損壞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根據維修人員的要求,落實損壞賠償費用,督促責任人將賠償費用交財務室。
2、宿管員應加強對學生愛護財產、節約水電的宣傳教育,每天有2次以上對寢室的主要財產項目進行認真查看,及時發現異常情況,落實責任人,及時報告維修人員維修。
3、學生入住寢室應相應保持穩定,宿管員管理公寓,也應相對保持穩定,學生入住和宿管員管理發生異動時,應通知總務處,搞好財產管理交接。
4、學生公寓維修故障由宿管員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及電話申報,對學生申報的故障,宿管員應事先到現場核實后再進行申報。維修人員接報后,應及時到達現場維修,對維修人員未及時處置的維修故障,尤其是安全隱患和造成水電浪費的維修故障,宿管員應及時報告總務處或政教處,由總務處或政教處,及時維修到位。
5、如因未及時申報或未及時維修處置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或水電浪費,要分析責任,對負責人予以經濟處罰直一對追究法律責任。較大項目的維修和設施設備更新,則本著安全、適應的原則,由總務處提出方案,報董事會同意后逐步實施。
6、維修人員進入寢室維修時,宿管員應及時主動配合,開好門,與維修人員一道核定人為損壞的賠償費用,在確定是否人為損壞有爭議時,由總務處或政教處到現場鑒定。
7、學生公寓分棟安裝水電表,按入住學生人數核定用電用水量,超過部分由入住學生承擔,同時與宿管員工資掛鉤。
8、宿管員績效考核和工資發放,應參照總務處維修人員的評議意見發放。
9、開展文明寢室、文明公寓競賽活動,對評為文明寢室發給流動紅旗,對評為文明公寓的宿管員給予表彰獎勵。
總務處
篇2:某公司財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所謂財產系指資產負債表上所列屬于固定資產科目者,其有關事務處理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財產管理系由財務部統籌管理并委托使用單位保管,依其性質劃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設備:辦公室、廠房、酸洗間、倉庫、宿舍、護堤、水道、圍墻、停車場、道路。
3.交通及運輸設備:小轎車、客貨車、推高機、起重機、機車、手推車、臺車。
4.機器設備:連續式鑄造鋼板設備、鋼鐵熱軋設備、鋼鐵冷軋及冷壓成型設備、金屬熱處理設備。
5.電氣設備:輸電、配電、變電設備、照明設備。
6.空氣調節設備:冷氣機、抽送風機、電扇。
7.事務設備:機具設備(計時機、復印機、打字機、計算機、電話機、對講機、擴音機、油印機等)、家具設備(寫讀家具、儲放家具、坐息家具)、通訊設備。
8.供水設備:水塔、儲水池、過濾設備、抽水機、馬達、給水配管設備。
9.其他設備:防護設備(清防警衛、醫療)裝潢設備、康樂設備。
第三條財產保管部門應會同財務部每年定期盤點,但對新置者每月對帳一次,其盤盈或盤虧應確實辦理增值或減損。
第四條由購入而取得之不動產,應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有關產權之登記與變更登記及稅法規定事宜與減損報廢之報備均由財務部另行規定辦理。
第五條各項工程修造不論金額多寡均應編列預算表,并送財務部備查復核,其緊急處理者仍應補辦手續。
第六條有關不動產出租或租入,均應事先訂立契約書,并會財務部復核轉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辦理。
第七條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劃分之標準如下:
1.支出結果能獲得其他資產者屬資本支出,否則應列為費用支出。
2.資產之因擴充、換置、改良而能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屬資本支出,否則即為費用支出。
3.支出結果所獲得之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額在五萬元以上者屬資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僅及本期者屬費用支出。
4.凡為維持財產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維護費用作為費用支出。
第八條財產支出核決權限,依內購核決權限表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固定資產的折舊,采用平均法,并以帳面價值為準,其折舊耐用年限依所得稅規定。
第十條使用年限屆滿之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者,得不折舊,但主要或重要生產設備得予調整以往舊額,并繼續折舊。
第十一條有關固定資產設帳,財務部于總分類設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機器設備"、"電氣設備"、"空氣調節設備""、"事務設備"、"供水設備"、"其他設備",機械與各項設備之"備抵折舊"等科目,設置財產目錄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負責管理部門設置同式財產目錄表,詳細記錄負責保管人及移動情況,并經使用人簽認留存。財務部門與管理部門于每年會同盤點時并應互為核對雙方登記卡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呈準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篇3:某中心小學財產管理辦法
> 中心小學財產管理辦法學校各類財產,是保證開展教育、教學、管理等活動的重要物質條件。它對教育質量的提高、教學任務的完成,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為此,學校財產的管理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應著眼于用,著手于管,做到物盡其用。
一、校產管理制度
1、學校公共財產是為教育教學服務的國家財產,人人都有責任愛護。各班教室、專用教室的桌椅及有關設施,開學初由學校負責統一配置和調整。
2、學期初由各班主任、專用教室的負責人向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填寫財產登記表一式兩份,簽訂借用協議,各存一份備案。
3、辦公室、教室的清掃用具實行包干辦法,由總務處確定用物定額,每學期期初分發一次(教室用掃帚,期中再配發一次)。如不慎遺失或損壞,由各辦公室、班級、自行添置,學校概不補發。
4、教師特別是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愛護公物的教育,培養學生愛護公物的意識,養成良好的公物使用習慣。
5、實行校產使用責任制。學生課桌椅責任到人,不得亂涂、亂畫、亂貼不干膠或故意損壞。教室日光燈、電風扇指定學生專人控制,節約用電,放學后值日生要關閉門窗。各班級在管理中如發現有公物損壞要查明原因,追究破壞者的責任,并負責賠償。教室內財物因遺失或非正常損壞,均由該班負責賠償(賠償辦法見“校產校具損壞賠償制度”)。損壞后要主動上報總務處,并書面提出更換或維修意見,如有必要報校長審批。總務處不定期對各班級公物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損壞隱瞞不報或公物損壞嚴重的班級將給予從重處理。
7、班主任要經常巡查教室,發現財物損壞問題及時處理。
8、各班安排一名班干部協助班主任做好公物的管理,班級公物管理員每天要檢查公物使用情況,及時上報班主任。
9、校產自然損耗由班主任填寫“維修申請單”,經總務處認可,安排維修或更換,原則上不賠償。人為損壞必須在賠償后安排維修或更換。
二、校產損壞賠償制度
1、學校校產、物資是教育、教學工作的物質基礎,起著保障作用。學校公物人人要愛護,珍惜勞動成果,體現文明道德。
2、校產損壞由損壞者負責賠償。如果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教室內的由各班級負責賠償。
3、賠償分為現金和實物兩種形式。現金賠償款由總務處開具賠償交款單,到學校財務室繳款開發票。實物賠償由損壞者在限期內負責修繕或自行購買(必須保持接近原樣或原有功能)。
4、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從重賠償處罰:(賠償金為破壞價值的2~3倍)
(1)故意破壞或唆使他人者;
(2)屢教屢犯,知錯不改者;
(3)有人證物證拒不承認,態度惡劣者;
(4)知情不報,包庇隱瞞者。
5、校產確屬自然損壞,原則上不列入賠償范圍。
6、如因學生無法控制而造成的校產損壞等,酌情進行處理。
7、賠償標準以現行市價為依據,酌情另收人工費。
附:部分常見物品賠償標準:
(1)玻璃(窗、門)5~10元;鋁合金窗30~50元。
(2)課桌200元;面板100元;夾板10~20元; 桌面刻畫等25~30元;桌腳23~40 元。
(3)椅子50元;椅子背板15元;椅子面板20元;椅子腳15~20元。
(4)大黑板200~500元;小黑板200~400元。
(5)科學實驗室桌子:100~500元。
(6)門(含鎖)、窗(含風鉤等)、窗簾:15~100元。
(7)電腦、投影設備:按實際修理費或采購價賠償。
(8)日光燈、開關、插座:5~30元。
(9)水龍頭:5~10元/只。
(10)無故損壞、丟失清潔工具:塑料桶5元;臉盆5元;畚箕5元;拖把5元;紙簍3元;掃帚3元。
(11)圖書、體育器材、實驗器材、電教網絡器材、音樂、美術、勞技器材等損壞,根據情節,按實際修理費或采購價賠償(由各室保管人核價)。
(12)未包括在內的物品均由總務處核價賠償。
三、物品采購制度
根據學校校產管理及財務制度的有關精神,為便于校產清查,提高物品使用效益,消除重復購買及倉庫積壓物品現象,嚴格規范購物渠道,對物品采購作如下規定:
1、凡需購買的物品均須填寫“購物申請單”,交總務處備案,經校長同意后,由總務處或總務處委托相關人員集中采購。
2、購物報銷,均需由經手人簽字、總務處驗收,會計審核、校長簽字批準方可報銷。
3、購買常規使用物品,由總務處根據學校用量,報校長審批,提前計劃采購,保證供應。各學科教師、各班、各管理部門等臨時所需低值易耗品,報總務處審查,校長批準,進行采購;如需添置教學器材,應事先由教研組長或教導處將計劃報請校長審查,經校長批準后,由總務處采購。
4、購物價格及人員規定:
(1)購物總價在200元(含)以內,由總務處指定人員采購。
(2)購物總價在200元以上的,由總務處采購或協同采購。
(3)購物總價在500元及以上的,須報校長批準后,由總務處采購。
(4)凡添置教學設備和其他器材,屬固定資產且價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由總務處匯總,校
長審查每月采購計劃,校長批準后,報教育局計財科審批,由教育條件裝備站按教育局相關規定安排采購。
(5)各處、室購買專業性較強的物品,須由相關處、室、學科負責人派人與總務處協同采購。
5、購買物資時,必須貨比三家,選擇質優價廉的物品。購物場所須正規;如有特殊物品需到非正規場所以外的店、攤購買,必須征得總務處同意;購物后一律索取有效發票,發票中各項目必須開具齊全。
6、所購物品應當即付款,一般不使用記帳方法。采購人要審核單據的真偽,客戶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是否齊全,結算是否有誤。
7、所購物品,必須實行登記入帳制度,屬固定資產類的要填寫固定資產增加憑證,屬低值易耗品要由學校保管登記入庫后再領用。所購物品切實要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8、物品采購嚴格按市教育局有關物品采購要求執行。
四、儲藏室物品保管制度
1、物品采購與保管人員必須分設,嚴格分工,職責明確。采購人員只負責購買,保管員負責物品的保管和使用。
2、保管員負責對辦公用品、教學用品、衛生用品和生活用品的保管、發放和新購物品的驗收、分類登記入庫。凡手續不全,或私人物品,不得入庫。
3、保管員要準確掌握存貨品種、數量,每學期進行全面、細致的盤點,并根據使用數量填寫各種物品的采購計劃,報校長審查、批準后,由總務處安排采購。
4、物品保管時,要分類擺放整齊,避免物品因擠壓、受潮霉變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5、物品正常損耗,保管人員要及時提出損耗物品清單,經校長審查后消帳。
五、物品領用制度
1、為充分發揮各種物品的使用效率,減少積壓和浪費,領用一般物品的領取人應填寫“物品領用登記表”后,方可領用。
2、領用固定資產范圍內的物品,須經總務處負責人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領用。
3、領用儀器設備的配件、常用工具、可回收利用或有環保規定的物品時,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領用數量不超過舊的數量。如屬首次領用的,必須在領用登記臺帳上注明。
4、領用物品時,發放人(保管人)必須按領物單如實登記入帳,領用者核實簽字后方可發給,否則不予辦理。
六、物品借用制度
1、學校一切財產歸集體所有,個人未經允許一律不準攜帶出校或長期借用。
2、學校物品因工作需要攜帶出校或外單位借用,需經校長批準、總務主任簽字后,經保管員登記后借用,并限期歸還。借用到期的,由保管員及時督促歸還,逾期不還的,由總務主任及時督促,并報告校長,及時研究、處理。
3、個人借用學校物品,需在總務處申請登記,向保管員辦理借用手續,用畢立即歸還。如果需延長借用時間,應提前提出申請并征得同意,借用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星期,如延期超過一星期的,需經校長批準。貴重物品一律不外借,如有特殊情況,需經校長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
4、總務處對借用物品要做好登記,記錄下借用人、日期、用途、歸還日期等。
5、物品借用完畢歸還時,要完好如初且放置到原來的位置,做好歸還登記。
6、教職工調離學校或退休,需將本人借用的物品還清,由總務處審核、校長簽字確認后,方可辦理人事關系轉出或退休手續。
7、借用人要將所借物品妥善保管,如損壞或丟失,視損失大小,按賠償制度規定予以賠償。
8、公物在正常教學或辦公使用中丟失、損壞,應及時報告總務處備案,視責任情況予以賠償。
9、物品丟失、損壞應書面說明情況,經調查核實后,由校長做出賠償或處理決定,并辦理物品注銷手續或進行修理。
10、外單位人員或個人借用、租用的本校物品發生丟失、損壞,一律按賠償規定照價賠償,并辦理物品損壞登記或注銷手續。
11、凡隱瞞情況不報者,一切后果由借用人自負。總務主任提出意見,校長做出處理決定后,借用人必須執行。
七、校產檢查制度
1、要建立必要的校產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各級校產管理人員(含兼職),對所管校產負有全部責任。任何人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動用、移動和拆卸。
2、校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動時,應辦好交接手續。
3、校內所屬各室固定資產均屬于學校財產。各室凡有新增固定資產,均應及時到總務處辦理驗收、登記、建帳手續,憑學校總務處開具的固定資產驗收單,才能到財務處報帳,否則,追究當事人和財務人員責任。
4、建立健全校產保管和維護制度。各室責任人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潮、防塵、防銹、防蛀等工作。
5、對校產的維修工作應做到及時、經常。對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定期檢測、校驗,確保精確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發生。對房屋構筑物應定期勘查、鑒定、修繕,確保使用安全。
6、對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技術指導和安全工作。應經常對使用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7、購置各類儀器設備以及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8、學校資產一般不得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由借用單位提出申請,校長批準,總務處備案。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應認真勘驗。出租、出借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學校財務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使用。
9、建立資產使用情況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閑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資產及時進行合理調配,提高利用率。
10、學校內部移交固定資產應符合如下規定:
(1)各室調整時,在校長領導下,由總務處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財產清查,辦理交接手續;
(2)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崗位變動時,應在校長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3)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調
離學校或退休,須歸還所用固定資產。
11、學校建立校產清查制度。總務處每年末(或學年末)對所負責管理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并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確保帳、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做出處理。
12、學校應保證固定資產采購、更新、改造、維修資金的使用,為教育教學和學校管理提供切實保障。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納入學校修購基金,以補充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維修的經費來源。
八、校產維修管理制度
1、維修申報
(1)發現房屋、門窗、水電設施、各類器材等出現損壞、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由使用責任人填寫“維修申請單”,向總務處報修;緊急情況直接向總務處打電話報修,事后補辦相關手續。
(2)維修申報人須認真填寫“維修申請單”,寫明地點、方位及需要維修的具體情況。
(3)維修申報人應妥善保管好損壞部分的物品(包括零件),以提高維修質量,加快維修速度,節約開支。
(4)總務處應定期對校舍、校產、設備、器材等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對大范圍的維修,按武夷山市教育局有關規定,做出全面計劃,編造好預算,報上級部門審批后,原則上利用假期進行整修。
2、維修承諾
(1)總務處接到“維修申請單”后,根據輕重緩急安排維修計劃,落實措施。
(2)由總務處組織人員及時進行維修,以保證教育、教學、管理和生活的正常運轉。
(3)對于學校無力承擔的維修任務,由總務處及時報告校長,經同意后外聘專業人員維修,并做好維修費用、完成時間、監督驗收等相關管理工作。
(4)因各種原因無法馬上解決維修的,總務處應向申報人說明原因,并努力創造條件,盡快聯系維修。
3、維修驗收
(1)維修人員在完成維修任務后,應征求申報人的意見,并請申報人簽字。
(2)維修工作沒有到位或不能達到要求的,應重新維修;如有客觀困難的,應向申報人說明原因。
(3)總務處每周應整理好維修單并做出必要紀錄,供校長檢查、分析校產使用情況和維修情況。
4、報修責任人
(1)教室及陽臺,相應走廊財產、設施的報修由班主任負責。
(2)各部門、各辦公室的財產、設施的報修由各部門領導負責。
(3)專用教室、專用場地的財產、設施的報修由專用教室負責人負責。
(4)走廊、樓梯、洗手間、活動區域財產設施的報修由當天值日教師負責。
(5)教師宿舍相應的財產設施的報修由住宿教師負責。
(6)全校教職工發現校產損壞,尤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都有義務及時向總務處反應。
5、檢查與管理
(1)定期檢查:由校長或總務主任組織相關人員對上述第四條所列維修內容進行定期檢查(每月一次,學期結束一次)。
(2)定期分析:在檢查的基礎上,研究損壞原因,提出改進辦法,節約開支,不斷改進維修管理辦法。如修改各類制度、細則等。
(3)加強教育:在分析損壞原因的基礎上,向學校提出加強教育的相關意見,并配合學校對師生進行愛護公物教育,做到服務育人,從而從宏觀上做到節約開支、節約維修費,并堅持原則,做到誰損壞誰賠償,做好管理工作。
九、校產管理人交接制度
1、各級校產管理人除正常的人事調動與流動外應力求穩定。
2、各級校產管理人,因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與調動。離職、調動的,必須與會計、校產管理員及各處、室、個人核對所管校產的物資賬冊和所管財產,必要時,會同接替人員共同進行校產物資的盤點;
3、原校產管理人調離,仍必須對學校或個人管理的資產負責,有責任配合學校進行資產建帳,說明資產的去向或追回流失的資產實物。任何人不得以已調離學校或原崗位、或以不再負責該項工作為由,不配合資產建帳工作。
4、辦理移交前,應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完成已經受理的財產物資增減的記賬、登記工作;
(2)按規定整理移交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求寫出書面材料;
(3)在賬冊封面上注明移交日期,并在各類財產、物資帳的最后一筆余額加蓋印章;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賬冊、憑證、公章、文件、圖紙等;
(5)辦理交接手續,學校必須指定監交人負責監交:處、室、班級校產責任人移交,由處室負責人(班主任、負責人)和校產管理員監交;學校校產管理員移交,由校長監交,總務主任和會計參加監交工作。
(6)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逐項核對點收,對固定資產等財產物資應逐件清點,如果不符,接替人員有權拒絕接收,移交人員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7)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均需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證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冊,一般應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8)不許封包移交、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賬冊,另起爐灶;
(9)前任移交的問題,后任有責任協助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