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控股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為本公司及各項目、分公司;本辦法所稱勞動者為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三條 公司及各項目、分公司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依照本辦法實行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即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約定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住房、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等的有關規定及其他事項。對從事涉及公司商業秘密、重點業務和重要管理崗位工作的員工,應約定辦理擔保手續。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以勞動合同期開始的時間為履行時間的,雙方簽字生效。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八條 勞動者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對員工規定的各項義務, 并享受規定的各項權利。勞動者不得委托第三人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兩種形式。
第十一條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分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短期合同和一年以上中長期合同。
第十二條 新錄用員工一律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首次簽訂期限一般為:基層職員一年,基層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兩年,中高層管理人員三年。續簽勞動合同時一般都要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如員工本人提出,公司可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可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崗位技能的要求確定。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五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或就有關內容協商簽訂專項協議,注明變更日期,由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均可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一)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
(二)員工由公司出資培訓的;
(三)員工崗位性質發生重大調整或變動的;
(四)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二)員工退休;
(三)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解除應當延續至下列情形終結時為止:
(一)員工在醫療期內(員工自愿終止合同除外);
(二)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員工自愿終止合同除外);
(三)員工離職稽核尚未結束,業務方面的債權債務等業務問題尚未處理完畢的;
(四)員工尚未辦理完離司手續(包括工作交接、辦公用品、業務資料、宿舍移交、、費用賠償等)的;
(五)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和決定,員工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合同延續終止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情形包括:
1.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的;
2.求職時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與事實不符的;
3. 達不到公司錄用條件的其他情形。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具體情形包括:
1.無正當理由曠工經教育不改正,連續曠工時間超過5 個工作日(含5 日),累計曠工半年內超過10個工作日(含10日);
2. 索取、提供虛假證明,查證屬實的;
3. 消極怠工,導致應完成而未完成崗位工作任務的;
4.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外派逾期不歸的;
5. 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恐嚇威脅上級領導,嚴重
影響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
6. 有挪用公款、貪污、盜竊、行賄受賄、走私販私等行為的;
7. 未經許可兼營與本集團同類業務或在其他單位兼職的;
8. 公司界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具體情形包括:
1. 嚴重違反公司財經紀律的;
2. 無故損毀企業財物或損毀企業重要文件,損失重大的;
3. 向第三方或未授權方泄漏企業機密,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的;
4. 利用企業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企業名譽受損的;
5. 公司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由于員工被勞動教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一次培訓或者調整一次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因公司機構撤并等情況變化產生冗員;
(四)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能依據第二十一條解除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員工在轉正后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對從事涉及公司商業秘密、重點業務和行政六級以上管理崗位工作的員工,應進行離崗審計,經公司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五條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員工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勞動合同的續訂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提出,經與對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與員工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公司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員工本年度的綜合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
(二)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續訂合同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用人部門應該在員工合同期滿前30天評估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二)人事部門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15 天向員工提出續訂意向,征求員工意見。
(三)雙方就勞動合同的續訂內容進行協商。
(四)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書。
第七章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公司薪酬管理條例,
確定本公司員工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標準。
第三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中應列明員工基本工資標準,各類補貼、獎金可在附件中明確。
第三十二條 員工休息、休假、退休、患病或負傷、失業、生病、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員工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具體包括:
(一)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是指員工在培訓期間公司為其支付的工資、交通住宿費、師資費、學習資料費、學歷教育費、考試費、培訓考察費、出國培訓費等費用。參加多次培訓,各次培訓費用累計計算。培訓費用損失的賠償具體計算辦法是:
1.約定服務期限的,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比例計算;
2.沒約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務期等分培訓費用,以員工已履行的期限遞減支付;
(二)享受公司一次性購車購房補貼的員工,按照購車協議的約定進行補償。
(三)未能按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通知期限解除合同的。員工應按不足期限的天數乘以其日標準工資進行賠償。
(三)其他約定的賠償條款按約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員工應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維護公司的權益。員工因泄密等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必要時公司將提請法律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公司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公司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及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篇2:地產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管理
(一)、總則
1、為了規范本公司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定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訂立,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本規定依據《勞動法》和《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簽定勞動合同的范圍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員工都必須簽定勞動合同。
2、股東單位選派的員工,原則上都與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書及相關附件組成。勞動合同的甲方為公司,由總經理簽署;勞動合同的乙方為員工,由員工本人簽署。
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工作內容;
(2)、試用期;
(3)、保守商業秘密;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勞動報酬;
(6)、社會保險;
(7)、勞動紀律;
(8)、勞動合同期限;
(9)、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10)、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1)、其他有關事項。
3、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工作需求及員工本人條件,征詢員工本人意見來執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規定起始時間,終止時間以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或自然終止條件出現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長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條件
(1)、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
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員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非關鍵崗位(公司確定)工作的員工;
公司同意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3)、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具有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碩士學位的員工;
企業關鍵崗位的員工;
企業出資派遣出國學習、培訓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4)、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職以上的員工;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www.dewk.cn任職資格的員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5、關于試用期
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最長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延續、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簽定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
2、勞動合同的延續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見習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出現的;
嚴重失職或違紀,對公司造成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員工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
(3)、員工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由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扣壓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
(2)、支付員工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發給本人1個月工資,相當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雙方協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
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發生下列情www.dewk.cn形之一的,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補償金: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4、第四章第三條第1款的情況,公司還應發給員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的100%。
5、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由公司出資攻讀學歷、學位或脫產學習一個月以上的員工,應在辦理入學手續的同時與公司簽定《培訓協議》,明確學習結束后在本公司實行服務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務期限屆滿時,應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在服務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外,還要交還學習培訓費用。
(六)、勞動爭議
1、合同雙方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2、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按雙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附則
1、勞動合同的附件包括:崗位協議書、專項協議書等,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對專項事物進行約定。
2、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3:房地產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五)
房地產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依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本著 “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為公司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條件與審批
第五條 凡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包括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和臨時勞動合同。
第六條 公司與正式錄用的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與新錄用員工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不能提供人事檔案及不能出具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員工,公司原則上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特殊情況的經所在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可簽訂《員工內部聘用勞動合同》。
第七條 在員工辦理錄用審批后,公司根據不同職級與員工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期限為:
(一)總經理助理及以上層面:2年;
(二)主管至部門經理層面:1年
(三)主管以下層面:1年;
(四)試用期員工:原則上為3個月;
(五)臨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人力資源部與被聘用人協商確定。
第八條 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后須提交政府勞動部門鑒證。鑒證后的正式勞動合同一式3份,公司持1份,員工本人持2份(其中1份由人力資源部代存入正式人事檔案)。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依據《遼寧省勞動合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責任與續簽
第十條 勞動合同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雙方保留追究違約方經濟及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一條 公司與員工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首先應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根據合同約定,通過仲裁或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
(一)員工擅自解除合同或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辭職時,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二)公司辭退員工,應按規定給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三)公司違反勞動安全保護規定,以至發生事故,損害員工利益的,應視情況給予員工補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部應在合同到期30天前將合同到期人員名單提交用人部門負責人,然后會同用人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確定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名單,并在10天內與員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按照合同審批權限報批,并辦理續簽合同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續簽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人、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項目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二)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人員、項目公司總經理助理的勞動合同續簽,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三)項目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人員,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
(四)臨時工及臨時特聘人員,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
若人力資源部和用人部門負責人確定不再續簽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報請公司領導審批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經公司批準確定不再續簽的,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向員工發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第十六條 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須在合同期滿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自合同期滿之日起與公司終止合同關系,并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員工合同期滿續簽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