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醫院一次性物品的使用及用后處理制度
一、一次性物品的使用要求
(一)一次性物品使用必須三證齊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嚴把準入關。
(二)一次性物品應放置在清潔干燥處,與非無菌物品分開放置。
(三)使用前檢查包裝袋的完整性,有無破損、失效、產品有無不潔凈等,在有效期內使用。
二、一次性無毒物品按有關規定處置
(一)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用后,針頭放入銳器盒內,注射器輸流器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抽血注射器、血袋用1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后放入醫用垃圾袋內(黃色)由專管人員回收處理。
(二)一次性引流袋、尿袋、胸腔引流袋、引流管、乳膠手套,窺具等塑料廢棄物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10分鐘以上放入醫用垃圾袋(黃色),由專管人員回收處理。
(三)病房內的醫用廢棄垃圾,包括棉纖、棉球、敷料、繃帶、紗布等放入醫用垃圾袋,由專管人員回收處理。
(四)特殊感染性物品和氣性壞疽,綠膿桿菌感染,破傷風、艾滋病等患者用過的廢棄物,用2000-5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鐘以上,放入醫用垃圾袋內(黃色),由專管人員回收,按指定地點處理。
(五)生活垃圾,統一裝入紅色塑料袋內專人回收處理。
篇2:一次性告知制范本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相對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以下簡稱服務對象)通過來訪、來電、來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要求給予服務或咨詢有關辦理事項時,經辦人應一次性將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辦理的理由告知辦事人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應堅持群眾至上、熱情服務、為群眾提供便利的原則。
三、經辦人必須向服務對象提供以下告知內容:辦事依據、法律法規、所需證照、經由部門、受理工作人員、程序和時限、行政許可與不許可的條件等。
四、一次性告知可采取多種告在方式。綜合運用語言、須知、注意事項、一次性告知單、辦事指南等形式,將相關內容一次告訴服務對象。
五、對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經辦人應當場審核有關手續和材料,對即時辦理的事項要即時辦理,對手續、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書面告訴其所需補充的手續和材料;服務對象按要求補充完備材料后,經辦人應當及時予以辦理。
六、服務對象所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或相關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經辦人應及時向自己的上級請示報告,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七、對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項,除電話咨詢可用口頭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當事人。
八、各中心,各股室作為一次性告知服務的初始起點和重點。實行主任、股長(主任)負責制,統一管理協調一次性告之制的落實,解答服務對象的疑難問題。
九、對有下列不正確履行一次性告知責任行為的,情節輕微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以上的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責任制,造成辦事人為同一事項往返多次辦理的;
(二)對服務對象不熱情,甚至態度粗暴或故意刁難的;
(三)告知不及時或隨意拖延,服務對象不滿意和投訴的。
篇3:市國資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市國資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為節省來委辦事的企業和當事人的時間,提高辦事效率,國資委機關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辦方或申辦人到我委或窗口辦事或電話咨詢有關事宜時,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受理范圍、依據、辦理時限、工作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辦理理由的制度。
(三)對申辦人要求辦理的事項,屬于國資委職責范圍內的,經辦人應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一次性書面或口頭告知其所需補充的手續、材料及下一次辦理的時間;對不符合規定、不能辦理的事項,經辦人應根據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告知其理由,做好解釋工作。
(四)申辦人所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或相關手續、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時,經辦人應及時幫助其咨詢了解或請示報告,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
(五)對不屬于本部門工作范圍的內容,要將此情況一次性告知對方,并按《國資委首問負責制度》的要求辦理。
(六)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項,告知信息要準確、詳細、全面、依據充分。電話咨詢的,可以電話答復告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填寫《貴港市國資委行政審批事項一次性告知單》(附件1)告知當事人。
(七)因一次性告知不詳盡導致申辦人不滿意或多次前來辦理可一次性辦理的事項,申辦人可以通過國資委政府門戶網站或投訴電話進行投訴。
(八)違反本制度規定的,酌情按照《國資委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九)本制度由委紀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