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內部審計制度(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為加強醫院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醫院內部審計是對醫院財務收支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依法實施內部監督的活動。醫院特配備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醫院內部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三)醫院審計人員在黨委的直接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醫院法人代表負責,并報告工作。業務上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四)審計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和審計紀律,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五)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實施回避制度。
(六)審計人員對本院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財務計劃及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2、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
3、建設項目、修繕工程的預(概)算、決算;
4、資產購置、使用和管理;
5、經濟效益評價和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6、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執行:
7、國家財經法規和醫院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
8、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9、院領導、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審計事項。
(七)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1、根據內部審計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或部門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2、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現場勘測實物。
3、參加與經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與經濟合同的簽訂;
4、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5、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6、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7、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8、對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機關反映;
(九)審計人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據上級要求和醫院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并予以實施。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計時間安排、審計項目安排,審計對象、范圍.重點、計劃時間、審計的程序、步驟和方法、審計人員的配備、分工和職責等有關事項;
2、調查了解被審計部門的有關情況,編寫審計方案,根據審計方案向被審計部門發出審計通知書,在實施審計前三天,送達被審計部門;
3、審計人員在所負責的項目范圍內進行有關檢查、取證、分析、評價,填寫審計工作底稿,審查核對發現的一般問題,可以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或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醫院負責人匯報。
(十)一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人員應將全部審計資料:包括審計項目計劃、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各種審計證據、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文件進行分類歸檔,建立審計工作檔案,按規定管理。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控制
內部審計控制由總部審計法務部負責實施。
(一)審計法務部直接向董事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審計法務部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審計通過。
(三)審計法務部內部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這些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會計、法律、管理或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專業等任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務行為規范及專業審計系列要求。(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1)
(四)審計法務部審計主要工作是針對房地產業務主要環節進行專項審計,建立營銷、設計、工程、成本、物業、離任審計等工作程序,并逐步完善。審計工作嚴格按照《內部審計實施細則》、《銷售專項審計方案》、《設計專項審計方案》、《工程專項審計方案》、《成本專項審計方案》、《物業專項審計方案》、《離任審計方案》。(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2-1--7-2-7)
(五)審計法務部每年擬訂年度審計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并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及分管領導審閱后執行。
(六)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工作需要編制工作底稿、收集相關資料,并且出具專項工作審計報告;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提出建議后加以追蹤,并定期撰寫落實情況報告,對相關部門的整改措施進行評估。上述工作底稿、專項工作審計報告、整改落實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至少應保存五年。
(七)專項審計報告和整改落實報告應及時向集團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
篇3: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審計法規、公司財會審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擬訂公司具體審計實施細則,在批準后組織實施。
(2)調審或就地審查集團公司以及所屬公司的會計憑證、帳簿、決算及分配方案,查詢有關的文件、工藝設計圖紙及其他資料,確保財務收支、經濟往來、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實物。
(4)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公司對各項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控制、考核、糾正下屬單位偏離公司整體財務目標計劃的行為。
(5)負責或會同其他部門查處公司內濫用職權、有章不循、違反財務制度、貪污挪用財物、泄密、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
(6)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必要的專項審計、專案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協助政府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獨立審計活動。
(7)負責或參與對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重大項目、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活動。
(8)負責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等事項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9)負責做好有關審計資料的原始調查的收集、整理、建檔工作,按規定保守秘密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0)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或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綜合計劃員崗位職責
(1)組織起草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季度、月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2)組織收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市場競爭格局及市場需求動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內部市場信息數據庫。
(3)對下屬單位定期進行經營狀況調研,并形成專題研究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公司領導。
(4)組織制訂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并對指標完成情況和各項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追蹤、督查、考核、評價。
(5)審核公司各部門的生產計劃、采購計劃、大修維修計劃、費用計劃等,并對不合理的計劃有提出修訂建議的權力。
(6)組織經濟活動綜合分析,督促、指導各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專項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
(7)做好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發現、掌握和解決經營中暴露的各種問題,理順業務程序,疏通經營中阻礙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