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團貨幣資金內部會計控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后勤集團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后勤集團及下屬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章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四條 貨幣資金業務設置會計核算崗、現金出納崗、銀行出納崗,所有貨幣資金業務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先由會計核算崗人員辦理復核并填制記賬憑證及貨幣資金收付憑證,再由現金出納崗或銀行出納崗辦理貨幣資金收付手續。各類收入現金、支票及銀行匯款憑證由出納崗送交銀行。
第五條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務處理工作。
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七條 經辦人員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八條 貨幣資金的支付嚴格按《北京z大學后勤集團財務支出審批制度(暫行)》執行,各單位負責人應在制度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第九條單位一般不得簽發限額支票。若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具限額支票,財務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必須填寫支票的收款單位,經集團財務部領導審批。銀行出納崗在開出限額支票時,必須在用途處注明限額數,并在小寫金額前標注“¥”。
第十條單位一般不得簽發空臺頭支票。若因特殊情況需開具空臺頭支票,支票金額必須確定,同時報集團財務部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辦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程序:
1、申請:單位或個人用款時,應當向審批人提交借款或報銷手續憑證,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必要的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
3、復核:財務人員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收付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收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據、憑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收付方式、收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填制記賬憑證及貨幣資金收付憑證。
4、收付:出納人員根據貨幣資金收付憑證,按相關財務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收付手續,通過轉賬支票或匯款結算的需要進一步核對收款單位的名稱、金額及用途。
第十二條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三章 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應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庫存限額由銀行和集團財務部核定,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上繳集團財務部,由現金或銀行出納崗辦理存入銀行的手續。
第十四條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確定現金的開支范圍。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及支付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五條 現金收入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
第十六條 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第十七條 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銀行出納崗負責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保證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現金出納崗每天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領導匯報,并按規定程序做出處理。
第四章 銀行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條 嚴格各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銀行出納崗負責各種銀行票據的購買、登記、保管和注銷。
第二十一條 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
1、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實行票據與印章分管的原則。
2、銀行出納崗負責管理銀行預留印鑒中的人名章、銀行收訖章、銀行付訖章。
3、現金出納崗負責管理銀行預留印鑒中的財務專用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
4、出納人員去銀行辦理業務需要攜帶全部銀行預留印鑒時,需辦理登記手續,由財務負責人與出納人員分別攜帶銀行預留印鑒辦理業務。
第五章 現金出納崗、銀行出納崗替崗手續
第二十二條 臨時接替現金出納崗、銀行出納崗的手續
交出方應做到:
(一)將現金收支業務中的收、付現金處理完畢后,并盤點現金與賬面余額賬實相符,然后在收、支憑單上加蓋名章,及在計算機財務總賬系統中進行出納簽字。
(二)將銀行收支業務中的收付處理完畢后,整理好要送交銀行的所有票據,在收、支憑單上加蓋名章,并在計算機財務總帳系統中進行出納簽字。
(三)填寫交接登記本,內容包括:
1、交給臨時替崗人員的現金額:交接現金額應等于賬面余額減庫存保留未交接現金部分金額;
2、轉賬支票及張數;
3、由交出方負責保管的專用印鑒;
4、限額支票輔助登記本;
5、日期和簽名。
臨時替崗人員應做到:
(一) 根據交接登記本核對內容及清點接收現金是否相符,將現金放入專用保險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業務。
(二) 根據交接登記本核對內容及清點、接收支票是否相符,將支票、印鑒等放入專用保險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三) 每天辦理完業務后,進行出納簽字。
第二十三條 替崗結束后按照上述手續辦理交接,并在交接登記本上簽名。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集團財務部應組織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出現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票據和印鑒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票據和印鑒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情況須寫成書面材料并備案,同時作為各崗位考核的依據;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由集團財務部負責。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地產公司貨幣資金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貨幣資金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公司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會計法》和國家有關內部會計控制的基本規范,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二條: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對公司貨幣資金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三條:公司財務部為貨幣資金業務的承辦部門,負責公司貨幣資金的保管、收付、稽核和監督。
第四條:公司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五條:公司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需由會計和出納共同完成,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擋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六條:公司對貨幣資金業務嚴格執行全面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與預算管理要求相符的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七條:公司審批人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第八條:公司貨幣資金經辦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公司審批人員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九條: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現金內部控制
(一)控制目標
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財務制度,現金管理的內
部控制目標為:
1、保證現金收支正確合法;
2、保證現金結算及時適當;
3、保證現金存儲安全完整;
4、保證現金核算真實合規。
(二)控制要求
1、公司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
及時存入銀行。
2、公司現金收入應及時入帳并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
付公司自身的支出。
3、公司www.dewk.cn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
挪用、借出現金。
4、公司不得帳外設帳,不得私設“小金庫”。
5、公司每季度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帳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并作出相應處理。進行現金盤點時應由會計和出納共同參加。
第十條:公司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由財務部負責,財務專
用章由出納人員保管,個人名章由會計人員負責保管,嚴禁一人
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條:公司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的購買、領用、注銷、背書轉讓需由會計人員同意并簽字方可進行,票據的日常保管由出納人員負責,并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十二條:公司財務經理對貨幣資金業務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不斷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為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