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中心請銷假制度
1、事假
正式工請事假按規定比例扣發工資、津貼、補貼、崗位津貼(扣發標準見附表),臨時工按天扣工資。
2、病假
正式工因病休假按下列標準計發工資
(1)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發給原職務工資,從第四個月起工作滿十年的職務工資照發,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職務工資的90%并停發工資津貼、崗位津貼;
(2)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職務工資的70%,工資津貼、崗位津貼停發,工作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職務工資的80%,工資津貼、崗位津貼停發;
(3)連續病休超過一個月的職工,上班時必須持校醫院復工證明,上班兩個月內再請病假其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4)凡在病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無病、小病大養,騙取病假證明的,經查實按礦工處理,超過一定日期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5)因病假扣發的職務工資見附表。
臨時工病事假按日工資扣發,超過一個月病假按自動離職處理(特殊原因除外)。
3、本制度如有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之處,按上級規定辦理。
篇2:安管部請銷假制度
安管部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安管員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外出。在值班和訓練(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二條 請假一日以內的,由主管或經理批準,主管由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準。
第三條 請假一日以上的,由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準。
第四條 安管部經理或主管應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具體比例以不影響正常工作和不影響應急事件處理為原則。
第五條 安管員請假外出時,由安管主管負責登記(包括:外出時間、請假時間、外出事由、外出地點、聯絡方法等),并交代注意事項;歸隊后,請假人必須向主管銷假。主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外出、歸隊情況,及時向安管部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匯報。
第六條 在治安環境較為復雜的地區,安管員外出盡量安排二人以上同行,并應指定負責人。
第七條 請假超過一天影響正常值班工作的,請假人應事先與其他隊員協商好頂班事項,并報給主管,主管進行核實后報安管部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假。
第八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第九條 物業公司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召回請假人員時,請假人員應無條件返回物業公司,并立即協助處理突發事件。無故不返回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篇3:外國語中學學生請銷假制度
外國語中學學生請銷假制度
一、班主任親自到政教處領取請假條并加蓋政教處公章。班主任要妥善保存好請假條,嚴禁讓學生保存
二、學生請假時應認真填寫請假條,不留空格、不得涂改,一個請假條只能一人使用。
三、請假條分三聯,由老師和政教處簽字蓋章后,分別由班級、樓管員(住宿生)、門衛留存備查。
四、學生拿上蓋章、班主任簽字的請假條交門衛、樓管員登記后方可離校。
五、學生返校時到門崗室登記并找班主任銷假,班主任登記返校時間。
六、住宿生星期六、日除放假外,原則上不允許離校,如有特殊事情必須在星期五請班主任假,或請值班領導假。
七、下午或中午放學后需出門的住宿生必須在放學前提前請班主任假,否則不得離校。
八、沒有請假出門或通過其它方式出門視為無故逃學,除扣除本班量化分外,并給予違紀處理。
九、學生請假須向班主任申述理由,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之內經班主任同意報政教處備案,一周以上報主管校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