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黨政群機關中層干部交流輪崗暫行辦法
為規范機關中層干部交流、輪崗工作,激發干部隊伍活力,優化干部隊伍結構,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促進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執行力,根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交流輪崗的形式和重點
(一)中層干部交流輪崗的主要形式:
1、跨部門交流。即中層干部在公司直機關不同部門之間交流。
2、跨區域交流。即公司直機關與公司機關、公司機關與公司機關之間中層干部交流。
3、內部輪崗。即中層干部在本部門、本公司不同崗位之間輪換。
(二)中層干部交流輪崗的重點:
1、中層干部中的副科級后備干部;
2、同一單位或崗位任職時間較長的中層干部;
3、執紀執法、干部人事、財政審計、項目審批、資金管理、工程建設管理等專職崗位上的中層干部。
二、交流輪崗的對象
(一)跨部門、跨區域交流的對象:
1、副科級后備干部缺乏兩個以上單位工作經歷的;
2、在同一單位任職滿8年,或在同一單位的執紀執法、干部人事、財務審計、項目審批、資金管理、工程建設管理等崗位任職滿5年的;
3、按照《公務員法》應當回避的;
4、在同一單位工作滿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經本單位黨組(委)同意的。
(二)內部輪崗對象:
1、在同一單位的同一崗位(執紀執法、干部人事、財務審計、項目審批、資金管理、工程建設管理等崗位除外)任職滿5年的;
2、公司直機關應進行跨部門、跨區域交流的對象,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的;
3、應進行跨部門、跨區域交流的對象,因其他各種原因經組織批準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輪崗的程序
(一)跨部門交流工作程序:
1、產生預備交流人選。根據本辦法和交流條件,分別采取個人申請、組織批準,單位推薦,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直接確定等三種方式,產生預備交流人選。
2、確定預備交流職位。在用人單位申報預備交流職位的基礎上,組織人事部門將申報單位空缺的職位、預備交流人選所對應的職位統一調劑,確定預備交流職位,進行公示。
3、組織填報交流志愿。根據確定的預備交流職位要求,書面征求預備交流人選的擇崗志愿。
4、雙向選擇確定交流人選的職位。結合個人意愿和用人單位意見,提出交流人選和職位的安排意見。對個人志愿與交流職位不能達成一致的預備交流人選,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個別征求志愿,實施調劑安排。一次性交流崗位較多時,可實行跨部門競爭上崗。
5、研究決定并辦理手續。對確定交流的中層干部,由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二)跨區域的縣直機關與公司機關、公司機關與公司機關之間的交流,堅持順向、有序流動的原則,由組織人事部門協調實施。
(三)內部輪崗由各部門、各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進行,或進行競爭上崗。
四、交流輪崗的保障措施
(一)中層干部交流輪崗工作一般每2年集中組織一次。
(二)今后凡提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應具有兩個以上單位的中層崗位工作經歷;提拔擔任鄉鎮領導班子成員的,原則上應具有公司基層工作經歷。對交流的干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拔任用;是后備干部的,仍列為新單位的后備干部。
(三)鼓勵公司直機關干部自愿交流到公司基層機關工作。
五、交流輪崗工作紀律
(一)干部交流輪崗應嚴格執行領導職數和編制規定,不準超職數、超編制配備中層干部。
(二)各級黨組織必須嚴格干部交流、輪崗工作程序,集體研究決定交流、輪崗對象。不準個人或少數人指定對象,不得借交流輪崗超編進人、對干部進行排擠或打擊報復。
(三)任何地方和單位都必須堅決執行上級關于干部交流、輪崗的決定。
(四)干部必須服從組織作出的交流、輪崗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交流、輪崗決定的干部,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組織處理。
篇2:醫院重要崗位干部輪崗制度的實施辦法
醫院重要崗位干部輪崗制度的實施辦法
1.目的
由于缺少經常性輪崗,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醫院和科室的效率和干部隊伍的活力。為進一步培養高素質干部隊伍,增強工作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共XX市衛生局委員會關于單位實行重要崗位輪崗制度的意見》(市衛黨發【2004】6號)以及上級有關人事制度的文件精神,制定我院“重要崗位”干部輪崗制度實施辦法。
2.范圍
適用于在醫院內從事“人、財、物”管理崗位科室的領導干部以及在財務、出納、藥劑、設備器械、采購、基建等崗位的主要工作人員。
3.內容
實行干部輪崗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要求,通過輪崗,既可以促進醫院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又能逐步改變干部隊伍結構,促進思想觀念、工作方法、工作經驗、工作作風的轉變好交流,對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高工作效率、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 輪崗范圍:
我院實行“重要崗位”輪崗的范圍指:在醫院內從事“人、財、物”管理的崗位。主要對象是人事、財務、組織、藥劑、器械、總務、基建等科室的領導干部以及在財務、出納、藥劑、設備器械、采購、基建等崗位的主要工作人員。
二 輪崗原則:
在上述同一崗位上工作滿4年的中層干部,原則上必須進行輪崗;副職主持工作4年的應進行輪崗;各類采購、出納、設備、財務、基建等崗位工作人員滿2年應進行輪崗。
輪崗工作根據科室及醫院工作需要,并結合本人工作實際,在院內或科室內部進行工作崗位調整。輪崗年限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調整。
三 輪崗步驟:
1人事、政工部門對全院“重要崗位”進行調查摸底。
2各科室將規定輪崗范圍內人員基本情況以書面形勢報人事科、政工科,由人事、政工部門做好輪崗對象思想工作。
3人事、政工部門將摸底情況報院長辦公室及院黨委會,審定院內輪崗方案,由人事科辦理有關輪崗手續。
四 有關要求:
1加強思想教育工作,注意掌握輪崗人員的思想動態,加強協調工作,積極穩妥地做好輪崗人員的善后工作。嚴肅輪崗紀律,是我院“重要崗位”輪崗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2各崗位輪崗原則上應按規定時間進行,對確需延長、縮短等不難是進行輪崗的,由主管科室出具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并明確下一步輪崗時間,報人事、政工科,經院長辦公會和黨委會批準。
3輪崗干部離職前,應認真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如有特殊問題,在必要情況下由醫院經管科對其進行離崗審計。
4輪崗人員需自覺服從組織安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輪崗安排,對于拒不服從者進行強制輪崗。
5各科室應盡快進行“重要崗位”主要工作人員摸底工作,凡符合輪崗規定而未進行輪崗安排的需及時確定輪崗時限,報院人事科和政工科。
“重要崗位”輪崗工作是轉變干部作風、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提高醫院各級管理人員素質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我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舉措,希各科室、各部門認真組織學習,做好思想工作,并積極推動實施。
篇3:領導干部回避制度
領導干部回避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進行,加強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的廉潔自律建設,保護好員工和企業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親屬必須回避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親屬關系是指:
(一) 夫妻關系;
(二)夫妻雙方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近親姻關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章 公司領導回避規定
第四條 嚴禁安排其親屬擔任與本人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職務。
第五條 原則上不得安排親屬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計部、財務部、資金中心等部門擔任領導職務。
第六條 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任免、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七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重大項目的投融資,項目的招投標,對外經濟合作,資金的擔保、借貸,企業的改制、改組、兼并、承包、材料購買,資產的轉讓、租賃、審計等,涉及到領導干部的親屬時應當回避。
第八條 親屬不得在公司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九條 涉及查處領導干部本人及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三章 機關部門正副職回避規定
第十條 嚴禁安排其親屬擔任與本人有直接上下關系的職務。
第十一條 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任免、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對外合作,資金的擔保、借貸,企業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購買,資產的轉讓、租賃、審計等涉及到親屬時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機關部門部長、副部長和親屬不得在公司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十四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四章 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回避規定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得安排親屬在本級機構的綜合辦公室、財務科、項目管理部、物資設備部任負責人,嚴禁安排親屬在本單位從事出納、會計、庫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門工作。
第十六條 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各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本人和親屬不得在所在單位的項目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十八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五章 各基層單位部門負責人回避規定
第十九條 嚴禁安排親屬在本人負責的部門工作。
第二十條 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考核、獎懲、調配等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各基層單位部門負責人本人和親屬不得在所在單位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二十二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六章 項目班子成員回避規定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不允許安排親屬在本項目工作,嚴禁安排親屬在本項目的綜合辦公室主任、材料采購、庫房管理、成本管理崗位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項目班子成員的親屬不得在所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憑、小賣部承包、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公司副總師回避規定套用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相關條款。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推薦親屬或熟人通過外聘、臨時用工等方式到公司各級工作的,由本人作為擔保人;如推薦的親屬或熟人因個人主觀原因導致企業經濟損失的,除按相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外,擔保人負連帶責任,承擔企業經濟損失的50%。
第二十八條 公司對于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的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首先勸其親屬離開原工作崗位或解除與公司的經濟合同關系,拒不執行者將調離本人的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給予降職、免職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司黨委工作部、各基層單位黨(總)支部書記、綜合辦公室主任、紀檢員、項目黨支部書記、項目綜合辦公室主任是本制度負責執行的部門和人員。
第三十條 公司鼓勵廣大員工對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檢舉揭發,對情況檢舉屬實者,公司將給予檢舉人500元/次的獎勵。對于檢舉揭發違法違紀行為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將給予檢舉人1000元-5000元的獎勵。
第三十一條 公司檢舉揭發受理領導和部門為總經理、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工作部。
第三十二條 檢舉人可通過匿名信、署名信、電子郵件、電話或當面舉報等方式向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人員和部門舉報,也可向公司其他領導和紀委委員舉報,公司對檢舉人將嚴格保密,保護檢舉人的利益。
第三十三條 各基層單位或項目部存在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行為的,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各基層單位黨(總)支部書記、綜合辦公室主任、黨(總)支部紀檢委員、項目黨支部書記、項目綜合辦公室主任等未向公司報告或未采取措施糾正的,而被公司查處或被其他員工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給予責任人員200-2000元/次的懲罰,此種情況發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公司將給予責任人員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