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公司安全檢查制度(4)
安全檢查是制止人的不安全行為,消除設備、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發現安全管理漏洞,保證各項安全制度落實到位,保護職工在勞動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健康,促進安全生產工作正常有序進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一、公司安全檢查制度
(1)公司安全副經理每半年組織一次綜合安全檢查;根據上級要求組織開展各種安全大檢查。
(2)公司安全部每月對各分公司進行兩次安全巡回檢查。
(3)公司各職能部室依照分工職責,每月對各分公司至少一次巡回安全檢查;按規定開展各種專項安全檢查。
(4)公司在雨季、冬季、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期間按要求組織開展安全檢查。
二、分公司安全檢查制度
(1)分公司經理每月最少參加一次例行安全檢查。
(2)分公司安全副經理每月組織三次例行安全檢查。
(3)安全科每周進行一次巡回安全檢查。
(4)分公司各職能科室依照分工職責,進行巡回安全檢查;按規定開展各種專項安全檢查;必須參加例行安全檢查。
(5)車間每月組織一次綜合安全檢查。
(6)分公司在雨季、冬季、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期間按要求組織開展安全檢查。
三、現場安全檢查制度
礦山部分
(1)公司、分公司下井跟班經理班中對各作業面進行一次巡回安全檢查。
(2)跟班車間主任班中對各作業面進行至少一次巡回安全檢查。
(3)帶班長、安全檢查工、測風工班中對各作業面進行不少于二次巡回安全檢查。
(4)作業人員班中對作業面要隨時進行安全隱患檢查、排除。
尾礦庫部分
(1)分公司經理每月對尾礦庫進行二次安全檢查。
(2)尾礦庫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每周對尾礦庫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3)主管尾礦庫車間主任每周對尾礦庫進行不少于二次安全檢查。
(4)尾礦庫班組長每天對尾礦庫進行一次巡回安全檢查。
(5)尾礦工每二小時對尾礦庫進行巡回安全檢查。
四、安全檢查要求
(1)各級安全檢查人員按照規定要求頻率進行安全檢查。
(2)安全檢查前必須針對所檢查的重點內容制定安全檢查表。
(3)認真按安全檢查表內容進行檢查,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按照“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執行,按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整改臺帳,分類建檔,嚴格實行閉合管理。
(4)對檢查發現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危及到人員安全時要立即撤離人員,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必須通知相關部門進行復查驗收。
五、責任追究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檢查工作,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各級安全檢查要領導帶頭、親自組織、深入現場、認真檢查。按規定做好記錄,及時反饋信息,形成閉合,做到有檢查、有整改、有考核。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按照《三違處罰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所查隱患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則及時進行整改,不按期整改者,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必須保證安全檢查具有針對性、實效性,保證規程、制度、責任落實到位,對檢查不負責、敷衍了事、弄虛作假的責任人,要追究主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篇2: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08)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號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已經20**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護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安全檢查,是指對進入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的專業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大型社會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
第三條 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應當由主辦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決定舉辦的紀念、慶典等大型活動的安全檢查,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的安全檢查進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大型活動場所、規模、內容等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二)指派工作人員對安全檢查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三)查處安全檢查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安全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安全檢查規定制定安全檢查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二)配備專業的安全檢查人員;
(三)配備安全有效的安全檢查儀器和設備;
(四)劃定安全檢查通道和區域,設置相應標識,對安全檢查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五)為乘坐輪椅、安裝假肢或者體內植入醫療器械等有特殊情況的人員,設置專門的安全檢查通道和場所;
(六)接受公安機關現場工作人員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可以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
大型活動主辦者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其簽訂安全檢查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安全檢查方案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大型活動場所提供者應當根據安全檢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檢查場所和通道,在安全檢查區域按規定設置圖像信息采集系統并保存圖像資料。
第九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
(二)槍支、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穢等違禁物品;
(四)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響大型活動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對攜帶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應當在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向公安機關備案,在售(發)票時向社會公告,并在入場票證上注明。
未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動主辦者和安全檢查人員不得限制受檢查人攜帶。
大型活動主辦者已經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公告限制攜帶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動場所內銷售。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就近設置物品寄存處,方便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臨時寄存物品。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著裝,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受檢查人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告知受檢查人將物品寄存或者自行處置;
(六)發現不能排除疑點的物品、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向現場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三條 受檢查人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堅持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第十四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不得擾亂安全檢查秩序;
(二)在安全線以外排隊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檢查;
(三)經檢查發現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檢查;
(四)車輛接受安全檢查時應當熄火,駕駛員和乘車人應當下車接受安全檢查;
(五)人員、物品和車輛離開活動場所后再次進入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不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三)、(六)項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安全檢查實施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酒店安全檢查細節培訓
酒店安全檢查細節培訓
1. 員工的執行力度。
2. 員工的責任心。
3. 檢查員工在崗時間做什么事。
4. 接待客人的服務質量。
5. 閑雜人員進入酒店,員工如何應付處理。
6. 對客服務時的用語儀容、儀表。
7. 檢查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到位。
8. 巡邏要做到一看,二聽,三聞及有沒有巡邏到位。
9. 消防聯動系統是否完整。
10. 監控設備有無故障及登記制度。
11. 消控中心滅火器的保養情況。
12. 值班記錄本是否登記清楚。
13. 檢查各班組領班工作是否到位。
14. 員工遇到火警時,是否及時報警處理。
15. 檢查員工有無定期檢查消防栓。
16. 檢查考勤室有無做好打卡制度。
17. 查包制度有沒有落實。
18. 外來人員進入酒店是否做好登記制度。
19. 有無定期對外圍消防栓進行放水。
20. 保安巡查時發現不能糾正的事情,有沒有立即向上級報告。
21. 檢查員工有無定時的按時巡邏。
22. 值班室是否整齊、清潔。
23. 室內物品擺放不整齊。
24. 檢查工作場所存放私人物品。
25. 室內物品壞損未及時報修。
26. 物資進出、門衛未規定收取出口單。
27. 對易然易爆物品控制不嚴,致使流入客用場所。
28. 對衣冠不整的人員不加控制。
29. 未按規定辦理施工單位人員出入登記手續。
30. 夜間未按規定巡邏。
31. 在值崗時觀看賓客娛樂。
32. 處理問題不恰當,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33. 消防人員不懂消防設備的性能和操作要領。
34. 未按規定定期檢查消防設施。
35. 未按規定記錄檢查結果。
36. 無關人員隨意出入消防監控中心。
37. 按到報警信號未檢查。
38. 未按規定檢查油庫等重點防火區域或檢查不細致。
39. 消控中心未對主機進行常規自檢。
40. 噴淋泵結合器與消火栓泵結合無明顯區分標志。
41. 標志破損未更新。
42. 未按規定檢查防火、疏散設施。
43. 自行車棚內車子擺放不整齊。
44. 外來人員停放車輛未加阻止。
45. 停車場車輛停放不當。
46. 應接服務不主動。
47. 指揮車輛停、倒車時動作不標準。
48. 未按時開關有關照明燈具。
49. 發現有破損的燈具未報修。
50. 報修燈具后未向領班通報。
51. 服務過程中未使用禮貌用語。
52. 視頻探頭、煙感探頭被人為動過,未糾正。
53. 未按規定播放錄像和背景音樂。
54. 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考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