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門、半門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起重機工作前
1、操作者按點檢卡片的要求對起重機的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2、松開起重機的夾軌器。
二、起重機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2、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1)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2)視線不清楚時,起重機行使、通過,要連續鳴鈴報警;
(3)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
(4)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3、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
4、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5、起重機龍門架、起重小車在正常起吊過程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于“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方能反向開車。
6、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
7、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高度,吊鉤上不準掛鋼絲繩。
8、不準利用起重機的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9、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3)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5)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6)歪拉斜掛不吊;
(7)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8)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9)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10)干部違章指揮不吊。
10、操作者應密切注視運行方向及其附近有無人或障礙物。
11、露天作業的龍門式起重機,當工作結束后應將其中機錨定住。當風力大于級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其中機用夾軌鉗鎖定。
三、起重機工作后
1、將起重機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刀開關手柄,切斷電源,夾緊夾軌或其中機防風錨鎖定。
2、進行起重機的日常維護保養。
3、做好交接班工作。
篇2:自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定
自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定:
(1)地面上料通道處與施工面停機通道口兩側必須架設符合要求的防護棚和安全護欄。
(2)必須安裝鋼絲繩斷繩保險裝置。
(3)必須安全吊鉤高度限位開關。
篇3:輪胎起重機安全操作要求
輪胎起重機安全操作要求:
(1)起重機作業時,支腿必須全部伸出,并鋪平墊實。當回轉動作時,應平穩地接合回轉離合器,減小重物擺動。
(2)負荷時嚴禁伸縮臂桿。起落臂桿時,應緩慢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