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測量、放線工程施工工藝
1、施工人員于施工前,由施工技術人員現場進行技術交底,依據設計圖紙用墨線劃出裝修物的位置,經技術人員勘查無誤后,方可進行施工,一切尺寸準確性以圖紙設計為準。
2、放樣項目包括:
A、樓層建筑標高;B、墻面材料分割線;
C、龍骨定位線;D、門位置線;
E、地面材料分割線;
在地坪放樣確定后,應于施工范圍內設置標準水平線,同時完成地坪高程差校對、墻面龍骨定位線及天花板高程彈線作業,以提供施工人員做為地坪及立面施工的微調依據。
3、配合監理工程師指示,于局部放樣點釘以鋼釘作為放樣確認點(此確認點包含地材放樣線及樓層水平線)。
篇2:放線測量作業安全交底
安全技術交底
表C2-1 編號
工程名稱 交底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單位 分項工程名稱 放線測量作業
交底提要
交底內容:
1.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市測量法律、法規和規范、規程,明確為工程服務,按圖施工并對工程進度負責的工作目的;
2.嚴格遵循先整體后局部,先控制后細部放線的工作程序;
3.必須嚴格審核測量起始數據的準確性,堅持測量作業與計算步步有校核的工作方法;
4.選擇測法要科學簡捷,精度要合理相稱,在滿足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力爭做到省工、省時、省費用;
5.堅持定位放線工作,必須執行自檢、互檢合格后,由有關部門及監理驗收的工作制度,重要軸線控制樁、標高、控制樁由公司技術開發部測量人員復核,一般放線由現場測量員、質檢員、技術員檢查合格后報監理公司驗收;
6.測量記錄要保證原始真實,數據正確,內容完整,字跡工整清楚,測量資料要及時收集整理,認真保管;
7.測量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使用無證人員放線;
8.測量儀器、鋼尺必須經過法定專業計量部門按規定期限定期檢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儀器進行測量,測量儀器必須精心使用,妥善保管;
9.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
10.施工現場嚴禁嬉戲打鬧。
(可參照后面的測量放線工安全操作規程編寫安全交底)
審核人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1、本表頭由交底人填寫,交底人與接受交底人各保存一份,安全員一份;
2、當做分部、分項施工作業安全交底時,應填寫“分部、分項工程名稱”欄;
3、交底提要應根據交底內容把交底重要內容寫上。
篇3:校區職工住宅供暖室內溫度測量辦法
校區職工住宅供暖室內溫度測量辦法
一、為了規范職工住宅供暖室內溫度測量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校區職工住宅(指由學校集中供暖的住宅)以外的其它區域,不適用本辦法。
三、室溫測量使用的計量器具、輔助測量設備及其要求:
(一)測量溫度用計量器具最小分度值應不大于0.1℃,選用的數字溫度測量儀溫度范圍的最大允許誤差應小于等于±0.3℃。
(二)配置支架、10m鋼卷尺、150mm鋼直尺、秒表分別用于放置溫度計量器具、確定測量點位置和記時。
(三)測量溫度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為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格產品,每年由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校正。
(四)下列溫度計量器具不得用于測量職工住宅室內溫度:紅外線測溫儀、激光測溫儀等需要通過探頭或其他方式獲取物體表面溫度的計量器具,或帶有調節、存儲等功能的溫度計量器具。
四、測量點應處于被測房間的中央,具體位置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單個房間以距實際空間的地面對角線交匯點正上方(1.00±0.10)米處為測量點,實際測量點偏離測量點的水平距離誤差不大于10厘米。
(二)如果所測房間與走廊等處相連,應以主房間的中央位置為測量點。
(三)特殊形狀的房間,需根據幾何平面圖的中心點現場確定中央位置。
(四)中央位置難以準確確定的,可不受以上條件的限制,采用測量人員與申請人雙方認可的簡易方法共同確定測量點位置。
(五)室內溫度測量只針對住宅內臥室(書房)及客廳,不對廚房、衛生間、陽臺、樓道等處進行溫度測量。
五、進行室內溫度測量的工作人員應具有溫度計量專業知識,且不得少于2人(供暖部門和后勤管理處各至少1人)。
六、職工對居室供暖溫度有疑義時,應先向供暖服務部門申請(電話、書面、網絡形式均可)測溫,供暖服務部門接到申請后,會同后勤管理處相關人員與申請人協商測量時間,安排現場測量。測量不收取任何費用。
七、測量室溫時,應將計量器具置于第四條所規定的位置,關閉所測住宅所有窗戶及大門(指由樓道進入住宅的門),保持溫度。待室溫穩定30分鐘后開始讀數,每隔3分鐘讀取一次,共讀取三次。取其算術平均值為實測結果。
若第一組測量結果未達到標準要求,可間隔10分鐘,重復上款測量步驟。若仍達不到規定溫度,于測量開始2小時后進行最終測量。此時測量的溫度值為最終結果。
若在2小時內的某一組測量結果達到標準,可終止測量過程,室溫判為合格。
若臥室和客廳所測溫度不一致時,以其算術平均值為結果。
八、測量記錄
(一)使用溫度計量器具測量室內溫度時,測量人員應在現場如實記錄測量的原始數據,并對測量器具顯示的數值進行照相記錄,其電子文檔應當保存。
(二)測量人員現場對測得的數據進行處理,確定測量結果。
(三)測量人、申請人均應在現場對測量記錄簽字確認。
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