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合同款項支付的規定
1總則。為了加強對建設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搞好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力求建設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特制定本規定。
2 合同款項的類別
勘察費、設計費、招標代理費、工程監理費、施工工程款
3 勘察費、設計費、招標代理費和工程監理費的支付
3.1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招標代理機構、項目監理部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填寫支付申請表,交項目經理部進行審查。
3.2 項目建設管理負責人(項目經理)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和實際工作進展情況對各單位提出的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同時向業主代表匯報。
3.3 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將經項目經理審核的支付申請提交業主批準。
3.4 業主應在約定的工作日內完成支付申請的審定和批準,并按相關的合同規定支付相應款項。
4 施工工程款的支付
4.1 按照合同約定,每月末施工承包人應填寫工程款支付申請,交項目監理部進行審查。
4.2 項目總監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對施工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4.3 項目監理部應及時將經項目總監審核的工程款支付申請提交項目經理部復審。
4.4 項目經理應復審總監簽認的工程款支付申請,根據施工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單價,確認施工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項目的應付價款并簽署意見。
4.5 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將經項目經理復審的工程款支付申請提交業主批準。
4.6 業主應在約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工程款支付申請的審定和批準工作,并按相關的合同規定支付相應款項。
5 為了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顚S茫鲄⒔▎挝槐仨毚_定專用賬戶并報項目經理部和業主備案。
6 實際收款人應在業主同意支付金額時開具正式發票,提交項目經理部審核后交業主。
7 支付申請表
8 罰則
8.1 違反本規定,將對違規人員給予批評,已造成嚴重后果者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篇2:地產公司項目土地相關款項支付返款管理規定
地產公司項目土地相關款項支付及返款的管理規定
編制說明:
為加強**實業投資(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投資項目土地款項及稅費、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確各部門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根據公司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實業投資(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投資項目土地款項及稅費、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確各部門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根據公司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土地款項及稅費,是**實業投資項目因為獲取土地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和與土地相關的保證金、契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青苗補充費、各類手續費等,與土地有關的政府借款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資金管理,是指土地款項及稅費的支付金額和進度、按照投資協議規定應該返還的金額和時間。投資發展中心應根據公司《資金管理制度》的月度資金計劃,及時報送次月各項目土地款項及稅費支付的時間和金額和返還的時間和金額。
第四條投資發展中心負責土地款項及稅費支付計劃、借款計劃、返款計劃的編制和請款,并承擔因支付不準確和返款不及時的主要責任,并按違約時間對負責該項目的當事人每違約十天處以萬分之一的罰金;
財務管理中心根據經總裁審批過的投資計劃和返款計劃進行支付審核和資金的籌集及平衡,并根據投資協議規定或政府約定的進度監督資金的返還,若財務管理中心未能按計劃進行跟蹤監督應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若已按計劃進行跟蹤和監督則不承擔責任。
第二章土地保證金的管理
第五條土地保證金(或稱為“履約保證金”、“誠意金”等),是指公司與政府簽訂協議后,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時間向政府支付的具有定金性質的款項。
第六條項目投資協議簽訂后,投資發展中心應在協議規定的土地保證金支付前10個工作日內向財務管理中心提交請款申請,財務管理中心根據月度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并及時籌措和支付該筆款項。
第七條款項支付后,財務管理中心應及時通知投資發展中心相關人員向政府相關部門獲取正規收據。未及時獲取收據的,財務管理中心可以暫扣相關人員工資或者項目提成的10%。
第八條除協議約定和政府明確要求外,土地保證金原則上應優先考慮在土地招、拍、掛報名階段抵沖投標保證金;其次考慮在土地成交時抵沖土地出讓金。
第九條如協議終止或土地招、拍、掛未成功摘牌,投資發展中心應負責在次月完成土地保證金的返還。
第三章政府借款的管理
第十條政府借款是指項目所在地政府為了推進目標土地的拆遷、平整等征用程序,盡快進入目標土地招、拍、掛程序,按照協議規定向公司借入的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除董事長等相關領導批準以外,公司不得向政府承諾任何形式的借款。
第十二條如要支付借款,需與政府簽訂借款協議,經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借款。支付借款后,投資發展中心應密切關注款項的用途和目標土地的征用進度,及時反饋與報告。
第四章土地出讓金及稅費的管理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金是指公司或下屬項目公司、關聯企業或公司指定的個人按照土地所在地的招、拍、掛程序,順利摘牌后,按照招、拍、掛成交價格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土地價款。稅費是指與獲取土地相關稅費。
第十四條公司在項目土地摘牌后,投資發展中心應及時與政府相關部門協商土地出讓金的付款計劃和稅費繳納計劃,并及時通知財務管理中心。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壓力和返款風險,投資發展中心應結合協議價格,盡量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投資發展中心應提前10個工作日提交土地出讓金請款手續,財務管理中心根據月度資金使用計劃和土地款項支付計劃進行財務審核,并及時籌措和支付資金。
第十六條土地出讓金和稅費支付后,投資發展中心應及時取得收據和稅票并交與公司財務管理中心或項目公司財務部。
第十七條投資發展中心應根據項目投資協議規定或與政府約定的時間,與所在地政府落實資金返還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年5月17日起執行,對于未按規定取得收據和返還款項的,本管理規定具有追溯力。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篇3:酒店財務管理制度之款項支付管理
酒店財務管理制度之款項支付管理
一、酒店各種款項支付程序:
1、員工工資的支付:按酒店《工資發放管理規定》執行;
2、銀行代扣代繳費用(銀行貸款利息、水電費、稅金、社保費、通訊費用等)的支付:財務部出納員根據酒店與相關銀行簽定的《委托代扣代繳協議(合同)》或經相關部門審核的費用繳付通知單,在扣款期前安排足額款項存入相應銀行帳號;
3、工程款的支付:酒店工程部行政秘書根據合同或工程進度填寫《工程付款審批表》(見附件九)--工程部相關主管簽署意見--工程總監確認--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主管會計填寫《付款憑證》(見附件十)--出納員受理票據予以付款;
4、固定供應商貨款的支付:主管會計根據合同填寫《付款憑證》--采購總監確認--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出納員憑《付款憑證》予以付款;
5、非采購、工程合同款的支付:主管會計根據合同填寫《付款憑證》--相關部門負責人確認--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出納員憑《付款憑證》予以付款;
6、報銷及日常費用的支付:需報銷費用的員工將費用報銷單據粘貼在《費用報銷單》上并簽名--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會計填寫《付款憑證》--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出納員憑《付款憑證》予以付款--報銷員工簽收;
7、暫借款的支付:酒店員工因公外出或辦理業務及其他原因需要借款時,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單--部門負責人確認--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出納員付款。
8、采購借款支付:
1)采購部采購員日借款金額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下,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單--采購總監確認--財務總監審批--出納員付款;
2)采購員日借款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須憑有效采購申請單填寫借款單--采購總監確認--財務總監審批--出納員付款;
3)采購員日借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須憑有效采購申請單填寫借款單--采購總監確認--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出納員付款。
9、備用金的支付:由需要使用備用金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總經辦審批--申請部門填寫借款單--財務總監審批--出納員付款。
10、保證金的支付:
1)合同保質(修)金的支付:保質(修)期滿后,酒店相關部門提交保質(修)金支付報告--總經辦審批--主管會計填寫《付款憑證》--相關部門負責人簽認--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出納員憑《付款憑證》付款;
2)員工、住客、掛帳協議客戶的押金支付:押金交付人將本酒店開具的收據或書面證明及相關資料交主管會計填寫《付款憑證》--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出納員付款--收款人簽收。
二、除本章第一條第6、7、8、9款的款項隨時發生隨時支付外,其他款項的支付由財務部根據各部門每周五17:00前提交的下周《部門資金使用計劃表》(見附件十一)編制《周付款計劃表》(見附件十二),于次周一上午報總經辦審批。出納員根據經審批同意的《周付款計劃表》按上述程序辦理支付手續。遇特殊情況,未列入《周付款計劃表》但必須支付的款項須報總經辦審批。
三、每周一至周五14:00至17:00為財務部出納員向受款人支付款項的時間。
四、財務部出納員不準白條抵庫,跨月借款必須及時入帳,特殊情況須報總經辦審批。
五、員工借款須嚴格按申請用途使用,業務完畢后,借款人須及時辦理報銷或還款手續,還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銷或還款的,借款人須提前填寫《借款異常情況說明表》(見附件十三)送財務總監審核后報總經辦審批。否則,財務部將從借款人工資中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