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項目服務計劃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我們將根據甲方需求,提供全方位的配合服務,以達到讓甲方滿意的目的。
1、企業宗旨
“質量第一、用戶至上、文明施工、竭誠服務”
2、施工過程中的服務
嚴格按甲方及有關單位的要求辦事,在施工過程中對甲方及管理單位提出的有關工程管理方面的問題,我們將在24 小時以內給以答復,并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讓項目經理部完成。
3、工程竣工的服務工作
3.1、對工程竣工驗收做統一計劃、統一協調,提前做好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3.2、在工程竣工后15d 內向甲方提供3 套本工程竣工圖及全部有關工程檔案,以便甲方安排入檔案。檔案及竣工紀錄圖的編制均按照北京市建筑委員會頒布的有關規定。
3.3、在工程竣工后30d 內我公司會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一套底圖、2 套光盤及3 套圖紙。
3.4、竣工時將所有鑰匙統一編號,與門相對應;不同部位、樓層的鑰匙分別固定在塑料鑰匙排上,并做好標識。
3.5、竣工后成立運營保駕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設立各專業人員5-6 人,留設一定數量的工人,進行運營保駕。
3.6、向甲方提供本公司裝修范圍內關于在使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項的建議,以便其更好地使用。
4、工程保修服務計劃
4.1、保修服務:
1)竣工交付使用前1 個星期內,我們將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保修合同》的格式,與業主簽訂保修合同,設立負責人。
2)在交工時,向業主提供《質量保修書》,同時遞交《工程保修方案》。
3)如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我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一日內到現場與甲方共同檢查情況,凡屬我方的質量原因,48h 之內給予保修并達到設計使用要求。
4)不屬我方質量原因的,我公司將給業主提出合理化建議,給予積極協助和優惠服務。
5)如果事故屬緊急突發事件,我公司會立即派技術骨干赴現場解決問題,并達到設計使用要求。
4.2、保修期限:屬于我公司總承包范圍內的施工項目保修期限將按照2000 年6 月30 日國務院頒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中的規定執行。
4.2.1、電氣管線、設備安裝為2 年;
4.2.4、裝修工程為2 年。超過以上年限時,如業主需要再保修時,我們可以優惠條件保修。
4.3、回訪服務:在保修期限及使用期限內,我公司將定期對業主回訪,了解掌握工程交付后的質量信息,進行全面長期的質量監控,及時解決工程質量問題,不斷改進我們的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
4.4、投訴管理:業主在保修期限內,我方未對規定保修項目進行及時保修或做出相應的滿意回復,業主有權向中國建筑工程質量協會、北京市建委等有關政府機關投訴。一切工程質量及服務不良責任由我方負責。
篇2:臺州市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管理辦法(2015年)
關于修訂臺州市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
臺建規〔20**〕34號
各縣(市、區)建設規劃局(分局),臺州灣集聚區、臺州經濟開發區建設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管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持物業服務活動的正常秩序,引導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 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 例》、《浙江省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管理辦法(試行)》及《臺州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組織修訂了《臺州市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請各地組織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業主委員會的相關人員進行學習。
附件:臺州市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管理辦法
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
20**年1月28日
臺州市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管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持物業服務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物業管理條 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 例》、《浙江省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管理辦法(試行)》及《臺州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項目,是指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服務的物業項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退出物業項目服務應當本著維護社會穩定、保證業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穩過渡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從保持物業項目服務的穩定性和長遠利益出發,不得隨意更換物業服務企業,保證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嚴格履行退出物業項目服務的程序和相應職責,解決好項目服務遺留問題,做好新老物業服務的銜接工作,保持物業項目服務的連續性。建設單位應當尊重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兌現售房承諾,妥善解決項目建設遺留問題,為物業項目服務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退出物業項目服務或者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服務:
(一)物業尚未交付或者投入使用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提出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退出物業項目服務。
(二)物業服務合同期內,未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決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服務。
第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服務的,適用下列程序:
(一)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再續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屆滿60日前,向對方提出不再續約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臺州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并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
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及時另行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按不低于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執行。若物業項目已具備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條 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并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不再續約的原因、退出時間等以書面形式報告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填報《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服務項目登記表》。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后10日內,將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情況書面函告業主,并抄報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四)建設單位未及時履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及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管理中,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等原因不存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報告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和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共同協商落實籌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并按照規定程序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
第九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已成立,或者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服務的,適用下列程序:
(一)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再續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60日前,向對方提出不再續約的意見。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浙江省物業管理條 例》和《臺州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
》等有關規定,及時另行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未續約的原因、退出時間等以書面形式報告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填報《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服務項目登記表》。
(三)業主委員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的10日內,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四)業主大會未及時履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責任,也未決定實施自治管理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和居民(村民)委員會督促業主
大會及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服務的,應當依情形分別適用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擬解除合同90日前書面告知對方,并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臺州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及時另行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同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履行本辦法第八條 第(二)至(四)項相關規定。
(二)物業服務期間,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在擬解除物業服務合同90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在召開業主大會15日前,將會議通知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事項等書面材料送交與會人員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經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后3日內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但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業主大會應當按照《臺州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及時另行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退出時間等以書面形式報告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填報《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服務項目登記表》。未經業主大會依法通過提前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擬解除物業服務合同90日前,將解約原因、退出時間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就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同時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15日。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填報《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服務項目登記表》。業主委員會應當啟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程序。
(四)當事人一方對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行為有爭議的,雙方應當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申請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解除之日前繼續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積極協助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做好物業項目服務相關工作。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到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解除退出之日。
第十二條 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解除之日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業主的意見將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的結余款項退還給業主或者轉交給下一任物業服務企業;原欠繳的物業服務費,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
的約定,及時補繳。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對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賬目有異議的,可聘請專業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可從屬于業主所有的經營性收益中支出,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審計結果及審計費用。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浙江省物業項目承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在物業項目服務移交30日前,與物業服務合同委托方、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項目交接驗收手續,移交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物業管理用房等,并提供《浙江省物業項目承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 、第十條 規定的資料。
第十五條 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物業時,應當按照《浙江省物業項目承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與物業服務合同委托方、原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用房等進行查驗。查驗時應當制作物業查驗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項目名稱、查驗時間、查驗內容、查驗結論、存在問題等,并由查驗人簽字。對查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詳細記錄,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有關問題的解決辦法。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在7日內辦理有關交接手續,原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服務合同委托方及其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管理交接驗收協議》。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欠交的物業服務費,原物業服務企業可依照原合同約定,委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也可自行向業主收取,或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原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欠交物業服務費提供幫助,但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辦理交接手續。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可拒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服務費;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合同委托方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業主大會未依法及時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且未作出自治管理決定的,應當按照下列程
序做好銜接工作:
(一)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30日前,業主大會未明確續聘或者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且未作出自治管理決定時,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主管部門報告。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和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到項目所在地聽取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并就繼續做好物業服務進行溝通協調工作。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和居民(村民)委員會積極協助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指導業主大會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拒不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應當
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臺州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制定管理預案,并組織居民(村民)委員會和環衛、園林、供電、供水等部門做好共用設施設備運行、垃圾清掃、綠化維護等基本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交納,業主委員會負責收取。
第十八條 因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服務引發糾紛的,當事人可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或者物業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約定、不按照規定程序退出的,應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可給予降低企業資質等級或者取消企業資質。
第二十條 因物業規模較小導致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服務的,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從實際出發,本著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的原則,積極創造條 件推動相鄰項目整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服務項目管理辦法》(臺建規〔20**〕254號)同時停止執行。
篇3:物業項目服務報價函
物業項目服務報價函
致ZZ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感謝ZZ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物業的信任,給予**物業參與的機會,根據貴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及要求,現遞交本管理方案,提出相關費用的報價。
一、物業的相關費用:
1、物業管理費:(最終以當地物業部門批復的價格為準)
高層住宅:RMB1元/月·㎡商鋪:RMB1.6元/月·㎡
地下車庫清潔管理費:RMB30/月·個
自行車庫:RMB15/月·個
2、項目的啟動費用一次性支付,其費用標準為:1.2元/㎡(以總建筑面積計),不含管理處辦公室裝修。
二、物業服務承諾:
我們同意與開發公司簽訂《**·當代華府房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切實履行。
我們將按照物業委托合同內容,承擔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我們將全面履行本方案書的承諾。接受開發商的檢查、監督。
我們將嚴格遵守《全國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進行依法管理、依法服務、依法收費。
注:本方案所用計幣單位為人民幣:元,面積單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