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工程承包單位進行嚴格控制
合同管理過程中對工程分包要進行嚴格管理。承包單位出于自身能力考慮,可能將部分自己沒有實施資質的特殊專業工程分包,也可能將部分較簡單的工作內容分包。控制工程分包的基本原則是,主體工程的施工任務不允許分包,主要工程量必須由承包單位完成。
承包單位選擇分包人需要提請監理工程師同意,監理工程師主要審查分包人是否具備實施分包工程的資質和能力,未通過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分包人不得進入現場參與施工。
2、按合同質量標準進行工程質量管理
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進行質量檢驗與控制
(1)承包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建設單位對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質量有合同約定外特殊要求的,應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與順延。
(2)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達到或超過約定標準的,給予質量認可;達不到要求的,則與聚首,www.dewk.cn并要求承包單位返修。承包單位應按照建立工程師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單位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單位承擔翻修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因建設單位原因達不到標準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工期向應順延。因雙方原因達不到標準的,責任由雙方分別承擔。
(3)如果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3、按合同工期進行工程施工進度管理
對進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工程開工后,合同履行即進入施工階段,直至工程竣工。這一階段監理工程師進行進度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控制施工工作按進度計劃執行,確保施工任務在規定的合同工期內完成。
(1)監理工程師應至少每月檢查一次承包單位進度計劃執行情況,由承包單位提交一份上月進度計劃執行情況和本月的施工進度計劃,同時監理工程師還要進行現場的實地檢查。無論實際進度是超前還是滯后于計劃進度,只要與計劃進度不符時,監理工程師都有權通知承包單位修改進度計劃,以便更好地進行后續施工的協調管理。承包單位應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修改進度計劃并提出相應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2)由承包單位原因造成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所有的后果都應由承包單位自行承擔。監理工程師不對確認后的改進措施效果負責,這種確認并不是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延期的批準,而僅僅是要求承包單位在合理狀態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進度計劃不能按期完成,承包單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工程暫停及復工的管理
由下列情況之一發生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其影響范圍和程度,按照合同約定簽發《工程暫停令》。
Ⅰ 建設單位要求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Ⅱ 由于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必須進行停工處理。
Ⅲ 由于出現質量或安全隱患,為避免造成工程質量損失及危及人身安全。
Ⅳ 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部管理。
Ⅴ 發生必須暫停施工的其他情況,如后續法規政策的變化導致工程停、緩建;地方法規要求在某一時段內不允許施工等。
無論發生上述何種情況,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單位暫停施工,并在發生暫停施工通知后的48h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單位應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
承包單位實施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可提出書面復工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收到復工通知后的48h內給與相應的答復。
停工責任在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承擔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向應順延工期;如果停工責任在承包單位,由承包單位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程延期的管理
施工過程中,由于社會條件、自然條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可能導致工期延誤,不能按時竣工。是否應給與承包單位合理延長工期,應根據合同責任來判定。
① 工程延期事件發生后,承包單位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項目監理部提交書面工程延期意向報告;承包單位因按合同約定,提交有關工程延期事件的詳細資料和證明材料;
工程延期事件終了之后,承包單位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項目監理部提交《工程延期申請表》。
② 監理工程師評估工程延期的原因:
工程延期事件屬實;工程延期申請依據合同條款準確;工程延期事件必須發生在被批準的網絡計劃的關鍵線路上。最終評估出的延期天數,再與建設單位協商一致后,由總監理工程是簽發《工程延期審批表》。經確認順延的工期應納入合同工期,作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單位不同意監理工程師的確認結果,則按合同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4、工程變更的管理
工程變更可以由建設單位、承包單位、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提出。監理工程師在合同履約過程中應嚴格控制變更,施工中承包單位未得到監理工程師的同意不允許對工程設計隨意變更。
(1)建設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應填寫《工程變更單》,經項目監理部簽轉。必要時應委托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并簽轉項目監理部。
(2)設計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應填寫《工程變更單》并附設計變更文件,提交建設單位,并簽轉項目監理部。
(3)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應填寫《工程變更單》報送項目監理部。項目監理部審查同意后專程建設單位,需要時由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并轉項目監理部。
(4)承包單位只有收到項目監理部簽署的《工程變更單》后,方可實施工程變更。
(5)如有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單位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建設單位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
(6)導致合同工期延長的,工期相應順延。
(7)工程變更的工程完成并經項目監理部驗收合格后,應按正常的計量和支付程序便于變更工程費用的支付。
(8)確定變更費用價款的程序
承包單位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可提出變更涉及的追加合同價款的要求的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相應調整合同價款。如果承包單位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未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單位的變更合同價款報告14天內,對承包單位的要求以與確認或做出其他答復。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或答復時,資承包單位的報告送達14天后,視為變更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因承包單位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單位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9)確定變更價款的原則
確定變更價款時,應維持承包單位報價單內的競爭水平。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單位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工程師與建設單位協商一致確認后執行。
5、工程量的確認
由于簽訂合同時在工程量清單內開列的工程量是估計工程量,實際施工可能與其有差異,因此建設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應對承包單位完成的實際工程量予以確認或核實,按照承包單位實際完成永久工程的工程量進行支付。
(1)承包
承包單位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本階段(月)已完工程量的報告,說明本期完成的各項工作內容和工程量。
(2)工程量計量
監理工程師接到承包單位的報告7天內,按設計圖紙和已完工程量,并在現場實際計量前24h通知承包單位共同參加。承包單位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如果承包單位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監理工程師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工程量計量的原則
監理工程師對照設計圖紙,對承包單位完成的永久合格工程量進行計量。因此,屬于承包單位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包括超挖、漲線)的工程量不與計量。因承包單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與計量。
6、支付管理
(1)合同價款的情況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施工中如果遇到以下情況,合同規定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以對合同價款進行相應調整:
Ⅰ 投標工程量計算誤差超過5%的部分。
Ⅱ 單份洽商造價超過3000元或者單份設計變更造價超過1500元進行調整。
(2)調整合同價款的管理程序
發生上述事件后,承包單位應在情況發生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確認調整的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
(3)不可抗力發生后的合同管理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單位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通報受災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算情況和修復情況。建設單位應盡力協助承包單位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繼續發生,承包單位應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報告一次受災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4)監理工程師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期間不同,依據合同約定,確定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責任。
篇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2019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
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華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
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
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
根據。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篇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6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6
訂立合同雙方:
建設單位:____以下簡稱甲方;
勘察單位:____勘察院,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建設單位與勘察單位的經濟責任,分工協作,相互促進,多快好省地完成國家建設項目的勘察任務,根據已被正式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____。
第二條 勘察的范圍、進度和質量______。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交按基建程序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復印件,提交進行工程地質勘察的用地批準文件和紅線圖復印件。
2.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交由設計單位提出、經建設單位同意的勘測范圍之地形圖和建筑平面布置各一份,提交由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填寫的勘察技術要求及附圖,并對提交的時間、進度、質量負責。
3.甲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做好現場勘察工作的水、電供應、平整道路、清理現場、準備材料等工作(所需材料由乙方踏勘后提出明細表)。
4.甲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乙方進入現場前,辦好征地、拆遷、砍樹、采青苗等項目的賠償手續。
5.甲方必須負責解決乙方勘察人員的現場吃住、辦公等條件。乙方現場勘察人員的吃住費用由乙方自負,如果甲方安排住招待所、飯店,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人員的集體福利設施(如浴室、理發、醫療等)應為乙方人員提供方便。勘察施工中必須的民工、燃油料以及冬季生活取暖的設置及煤、木材由甲方供給(費用由乙方負擔);生產現場取暖和機具的看守由甲方負責解決并負擔費用。
6.乙方勘察人員、勘察機具進入工程地點的交通運輸和勞務費均由甲方負擔。
7.甲方對乙方的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者重復使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照現行的標準、規模和技術條例,進行工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的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質量提交勘察后果。
2.乙方應于__年__月__日進入現場勘察,__年__月__日提交全部勘察資料,提交測量透明圖__份,提交工程地質報告書一式__份(如甲方需要加印、加曬圖紙資料,另外收費)。乙方如因氣候或甲方原因影響現場施工三天以上,工期可順延。
第五條 定金及勘察取費標準及撥付辦法
1.本工程按國家建委頒發的《工程勘察收費辦法》收取勘察費,總價預計為____元。自本勘察合同生效后____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勘察費的30%的定金;勘察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費。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償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回定金。勘察工作開工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勘察經費的30%;全部勘察工程結束后,乙方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提交勘察報告書和圖紙,并進行工程結算,甲方提取資料后____日內,應按實際勘察
工作量清付勘察費。勘察費用的支付均由建設銀行辦理托收承付。
2.屬于特殊工程(如自然地質條件復雜,技術要求高,勘察手段超過現行規范,特別重大、緊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特別小的工程等)的收費辦法,原則上按勘測工程總價加收20~40%的勘察費。
第六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如果由于甲方變更計劃,或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設計必需的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窩工或修改設計、甲方應按乙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勘察工期順延,因甲方責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設計,應另行增費,勘察工期順延。
2.甲方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勘察費或定金,應按銀行拖延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元。
第七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因勘察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應繼續完善勘察,并根據造成的損失情況承擔經濟和技術責任,甲方可視造成的損失大小,減少或不付勘察設計費。
2.乙方如勘察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3.由于乙方的責任延遲提供勘察文件,時間達__天以上的,每延遲一天,應向甲方償付相當于工程勘察費總價__‰的違約金。
第八條 糾紛的處理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于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于同一部門的,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它 _____________。
本合同__年__月__日雙方簽字后生效,全部勘察工程驗收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計委、建委、建行......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蓋章)
聯系人:____
通訊處:____
電話或電報:____
開戶銀行:____
帳號:____
勘察單位(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蓋章)
聯系人:____
通訊處:____
電話或電報:____
開戶銀行:____
帳號:____
__年__月__日訂立
附:
1.測量任務和質量要求表:
2.工程地質任務及質量要求表。
測量任務和質量要求表 附表1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設計單位
工作內容 工作量和技術要求 備 注
工程地質任務及質量要求表 附表2
工程地點:
設計單位: 設計負責人:
勘察階段:
建筑物名稱
或(代號) 結構
類型 層數及
總高度 基礎砌置深
度及標高 基礎
類型 總荷重 單位面
積荷重
另提交:
一、場地的地形圖(附有舊址座標)。
二、總平面布置圖。
三、詳細的勘察技術要求(另附)。
四、場地附近已有勘察資料。